[考題] 102原三行政法第25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leslover (+-*/)
時間 2013-11-08 22:06:38
留言 27則留言 (10推 0噓 17→)

關於國家賠償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所未規定之事項,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依通常情形,或依所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D)國家賠償不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要件 答案是D A B沒問題 請問C 敘述中 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為什麼對 那D 要怎麼改才對 不太懂 受有實際上之損害 是什麼意思 -- ◆ From: 114.27.24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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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da6610:受有實際上之損害是指已經受損的部分 11/08 22:32

weida6610:不能說因為公務員過失導致我無法去做生意,損失了一天的 11/08 22:32

weida6610:營業額 11/08 22:32

weida6610:這個營業額損失是尚未發生之事,無以國家賠償 11/08 22:33

weida6610: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11/08 22:36

weida6610:C選項請參照民法§216第二項 11/08 22:44

weida6610:國家賠償法§5: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11/08 22:45

weida6610:抱歉,請先看國賠法第五條在看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11/08 22:47

weida6610:這樣順序才正確~~~ 11/08 22:47

leslover:w大舉的例子不懂耶 營業額損失是尚未發生之事,無以國家 11/08 23:27

leslover:賠償 不就等同不以受有實際上損害為要件? 11/08 23:29

lifebobi:就是你所遭受的損害與所欲尋求國家賠償的事件具有因果關 11/09 00:04

lifebobi:係。倘若,公務員過失,造成你不能上班,結果妳跑去新光 11/09 00:05

lifebobi:三越年中慶,但是因為人潮眾多,被人踩傷。當你申請國賠 11/09 00:05

lifebobi:時,不能上班的當天工資就是實際上損害,因為公務員過失 11/09 00:06

lifebobi:和你不能上班的損失具有因果關係,但是在新光三越所造成 11/09 00:06

lifebobi:的踩傷就不具有因果關係,就不是實際之損害。另參看,國 11/09 00:07

lifebobi:賠法施行細則第3-1條。 11/09 00:07

KuoJia:1樓提的例子還不夠好 會跟C產生衝突 因為C說可得預期之利益 11/09 00:20

KuoJia:就是假設該公司一天平均營業額有1萬 結果因某公務員過失導 11/09 00:23

KuoJia:致該公司無法繼續作業而損失當天預期之利益 11/09 00:24

KuoJia:這個問題目前只能靠死背了吧 畢竟沒有甚麼實務見解來說明 11/09 00:27

weida6610:其實最後也講到有點自相矛盾了,(D)似乎也有見解認同過 11/09 00:53

weida6610:年代很久遠的─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16號判例 11/09 01:00

weida6610: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11/09 01:00

weida6610:確實有明確指出(D)選項的錯誤了 11/09 01:01

weida6610:生活保佑前輩的例子清楚明瞭,順道上了一課,感謝您~ 11/0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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