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學緒論-民法總則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iqt1298 (((金)))
時間 2013-11-06 2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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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近日讀法緒民總,針對法條的部分產生了幾個問題, 故自己設計了幾個問題上板發問,還望各位能不吝指教...... ~~~~~~~~~~~~~~~~~~ Q1. 民法§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5: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公司傳真予B工廠,其傳真內容如下: 『A公司將於102.11.11向B工廠購入現值NT5000(新台幣六千元)之沙拉油一批, 並將於交易當日付清總額NT3000』」 若依題意,則金額到底該以"新台幣六千元"為準?還是低額之"NT3000"為準? Q2.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夫於民國93.11.05失蹤,失蹤時79歲,其妻B於民國102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若該聲請成立,法院應於判決內宣告A夫之死亡時間推定 為97.11.05(會有這疑問是因為失蹤的隔年A夫屆滿80歲,再3年得為死亡宣告)嗎? 還是100.11.05(還是依民§8 I 一般人滿7年之規定)? ~~~~~~~~~~~~ 懇請賜教,謝謝! -- ◆ From: 1.16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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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utitina:志○法緒老師的說法:先文字>後數額 11/06 22:41

inferno690:1.文字跟文字,就是比哪個金額小。文字跟數字,文字優 11/06 22:49

inferno690:先 11/06 22:49

inferno690:2.失蹤要算當日,看題目沒有特別災難,年齡也沒80歲, 11/06 22:49

inferno690:所以是一般失蹤的七年 11/06 22:49

iqt1298:toputitina大,據你的說法,所以應該先比較5000(六千)→六千 11/06 22:56

iqt1298:然後再比較 六千跟3000→3000 這樣嗎? 11/06 22:57

iqt1298:inferno690大,所以一文件之內容,不論其段落,只要有文字及 11/06 22:59

iqt1298:數字,優先適用民§4 囉? 11/06 23:00

a6837497:Q1 有兩說 目前實務是採有文字和數字時 就看文字最低額 11/06 23:20

a6837497:所以是6000元 11/06 23:20

a6837497:Q2 滿80就80開始算3年 11/06 23:21

a6837497:但如果75歲失蹤 到80歲的話 則是多加2年就可聲請死亡宣告 11/06 23:22

a6837497:不會跑到83才能聲請 11/06 23:22

a6837497:所以你的問題答案就是97.11.05下午12時為死亡宣告時間 11/06 23:24

inferno690:有民4跟民5的題目,通說是文字最低額 11/06 23:58

iiiey:Q1 文字最低額 6000/Q2 79+1年80歲可依3年 97.11.05下午12時 11/07 00:10

toputitina:同上述所言:文字有差異 就不看數額 所以直接選擇六千 11/07 06:32

iqt1298:謝謝樓上各位的解析~~ 11/0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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