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區別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chou (啾)
時間 2013-01-02 20:07:04
留言 3則留言 (1推 0噓 2→)

首先,通說跟實務見解皆認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因此消費借貸契約是貸與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他方後,方始有效成立。 ^^^^^^^^^^^^ 無償情況下: 消費借貸契約,於契約成立「後」,因為貸與人已經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借用人, 因此貸與人之一方當然不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然而借用人則須在期限屆滿時返還標的物與貸與人, 雖然其「非」消費借貸契約之目的所在,不能認其屬「對待給付義務」, 應該歸類為借用人的「從給付義務」, 因此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單務契約。 有償情況下: 學說有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邱老師), 也有認為是完全雙務契約(王老師)。 不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借用人的負擔(也就是附利息)跟貸與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具有「類似」對價關係,因此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 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貸與人負有繼續容忍借用人使用標的物的義務, 此義務跟借用人所負之利息給付義務,兩者為對待給付關係。 但是消費借貸有效成立的同時所有權都已經移轉了, 何來容忍義務之說? 所以目前國內通說的見解都還是認為就算是有償的消費借貸, 也都還算是單務契約,這個理論的脈絡是來自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 ○之所以解釋其具有要物性,是因為在早期消費借貸多是無償契約, 所以立法或解釋上會想辦法減輕貸與人的責任(沒移轉所有權於他方, 契約就非屬有效成立,當然也就不負任何義務,此處林老師有討論要物 是屬成立或生效要件可能會衍生的問題,不過離題太遠就不贅述), 不過現今社會發展下,消費借貸契約很多都已經是有償了,因此德國現 今的通說就認為消費借貸契約是諾成契約加上雙務契約。 稍微翻了一下書希望可以稍稍解惑你的問題, 有要補充的地方再請各位神人賜教。 -- ◆ From: 220.133.190.116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57128428.A.F3B.html

milk7054:感恩,受益良多 01/02 20:12

milk7054:原來附利息非對價關係,所以有一說認為不是完全雙務契約 01/02 20:19

milk7054:這樣,我好像有比較懂一些^^ 01/02 20:20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