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首先,通說跟實務見解皆認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因此消費借貸契約是貸與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他方後,方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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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情況下:
消費借貸契約,於契約成立「後」,因為貸與人已經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借用人,
因此貸與人之一方當然不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然而借用人則須在期限屆滿時返還標的物與貸與人,
雖然其「非」消費借貸契約之目的所在,不能認其屬「對待給付義務」,
應該歸類為借用人的「從給付義務」,
因此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單務契約。
有償情況下:
學說有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邱老師),
也有認為是完全雙務契約(王老師)。
不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借用人的負擔(也就是附利息)跟貸與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具有「類似」對價關係,因此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
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貸與人負有繼續容忍借用人使用標的物的義務,
此義務跟借用人所負之利息給付義務,兩者為對待給付關係。
但是消費借貸有效成立的同時所有權都已經移轉了,
何來容忍義務之說?
所以目前國內通說的見解都還是認為就算是有償的消費借貸,
也都還算是單務契約,這個理論的脈絡是來自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
○之所以解釋其具有要物性,是因為在早期消費借貸多是無償契約,
所以立法或解釋上會想辦法減輕貸與人的責任(沒移轉所有權於他方,
契約就非屬有效成立,當然也就不負任何義務,此處林老師有討論要物
是屬成立或生效要件可能會衍生的問題,不過離題太遠就不贅述),
不過現今社會發展下,消費借貸契約很多都已經是有償了,因此德國現
今的通說就認為消費借貸契約是諾成契約加上雙務契約。
稍微翻了一下書希望可以稍稍解惑你的問題,
有要補充的地方再請各位神人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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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lk7054:感恩,受益良多 01/02 20:12
→ milk7054:原來附利息非對價關係,所以有一說認為不是完全雙務契約 01/02 20:19
→ milk7054:這樣,我好像有比較懂一些^^ 01/0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