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看板 Diary
作者 newsamwang (阿彌陀佛呢~~~~)
時間 2024-09-12 13:19:38
留言 0則留言 (0推 0噓 0→)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1 次繳清保費) 2. 高齡投保(已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3. 帶病投保 4. 短期投保(投保時間與死亡時間相近) 5. 鉅額投保 6. 舉債投保 7. 已繳保險費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無保險利益) 8.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無保險 利益) * 人壽保險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 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摘錄自以下網址 https://reurl.cc/A2M3y8 1 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李雅雯 ~ 109.12.15 ~ 2 課程綱要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二、二親等買賣。 三、小叮嚀。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五、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3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 保險金額 * 免課遺產稅之條件: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 2.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 3. 保險金種類:人壽保險金。 4. 無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實質課稅 原則之適用。 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 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 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 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 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 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5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 及參考特徵」 * 提供 16 則案例供參 6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1 次繳清保費) 2. 高齡投保(已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3. 帶病投保 4. 短期投保(投保時間與死亡時間相近) 5. 鉅額投保 6. 舉債投保 7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參考指標: 7. 已繳保險費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無保險利益) 8.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無保險 利益) * 人壽保險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 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8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賦稅署 109 年 3 月 10 日臺稅財產字第 109005391 70 號函 * 有關被保險人死亡所遺之質借保單,保險人(即保險 業)給付保險金額所涉遺產價值之計算,以保險人抵 償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給付予受益人之金額估 定。 9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1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677570 號令 一、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 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或第 20 條之 1 規定之公 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參照同 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二、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前開財產之產權移 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 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 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10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令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 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由繼 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 之應繼分合計逾 2/3 之同意提出申請。 11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予受贈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土地所有權人確有應將土地移轉 登記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因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確 定納稅人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故贈與稅申報期間, 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移轉價值,參照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12 二、二親等買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視同贈與之情形)規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 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 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立法理由: 1. 為顧及事實起見,明定如能提出具體之證明者,仍可不 視同贈與。 2. 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 與資金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13 二、二親等買賣 ◆應檢附文件 1. 贈與稅申報書 2. 公契 3.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 4. 土地謄本、房屋稅稅籍證明(或契稅繳 款書) 5. 支付價金證明文件(買賣雙方存摺影本) 6. 切結書、買賣資金收付情形說明表 14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買賣價格) 1. 訂定買賣價格是否貼近市價 * 參考鄰近房地成交價格(有無墊高 取得成本) * 如無鄰近房地成交價格,可提供賣方 前次取得買賣契約書供參 15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金流) 2. 資金交付流程 * 買賣價金是否實際交付,有無回流( 假買賣真贈與) * 買方支付價金後,賣方隨即領取或 轉帳(說明資金流向) 16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資力) 3. 承買人購買能力 * 有無資力支付買賣價款 * 支付款項資金來源 17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資力) 4. 未付款如何支付(買賣雙方須切結於核定日 起 3 個月內支付) * 如以貸款支付,買受人有無還款能力 * 依貸款償付條件(每月還款金額)評 估有無償還能力 * 如約定於過戶後再以現金支付尾款(應提 示買方存摺資料佐證確有支付能力) 18 二、二親等買賣 5. 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6. 尾款未支付部分,自核發證明書之日起 列管 3 個月 7. 解除列管應檢附權狀(過戶登記後)、 買方支付尾款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賣方收取尾款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代償賣方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19 三、小叮嚀 ◆移轉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為其特有財產。 * 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由父母共同管理。 * 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未成年子女之 利益,不得處分之。 20 三、小叮嚀 ◆申報贈與人為未成年人之案件: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 (一)贈與他人:由父母雙方切結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 並簽名。 (二)同時贈與父母自已者: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代理 權有違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不 予受理。 (三)贈與父或母之一方者:由非受贈之一方切結確 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並簽名。 21 三、小叮嚀 ◆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 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 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2 三、小叮嚀 ◆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 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 延期申報申請時限: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 * 延期申請次數: 1 次為限。 23 三、小叮嚀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因故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申請農用證明,仍應如期申報,嗣後續取得農用證明後 再行申請更正。 * 案例:被繼承人遺留農地,惟該筆土地上有部 分土地面積違規使用,代理人擬辦理土地分割,針對仍作 農業使用部分土地申請農用證明,違規使用部用課徵遺產 稅,惟代理人未留意遺產稅申報期限致逾期未申報,嗣後 該筆土地又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致該案除課徵本稅外另加 計罰鍰。 24 三、小叮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扣除 一、適用情形: (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需為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因繼承取得 二、適用標的: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所稱之「公 共設區保留地」 25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任意撤回: 1. 不動產:未移轉登記前( 78.5.29 台財稅第 7801397 22 號函) 2.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經查未交付 前。( 80.1.31 台財稅第 790316851 號函) 3. 贈與人死亡,贈與財產尚未過戶:由全體繼承人與受 贈人解除贈與時,准予認定。( 92.10.17 台財稅第 0920456222 號函) 26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法定撤回: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應不准 撤回贈與稅申報。惟具有下列法定之撤銷權,並據以塗 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 1. 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 2. 民法第 92 條-被詐欺或被脅迫 3. 民法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4. 民法第 416 條-贈與之撤銷 27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 得撤銷其贈與: * 民法第 416 條: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 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 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 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8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 一、申請資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二、申請地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三、攜帶文件: 1.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居留證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 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29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 四、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種類: 1. 存款 2. 基金 3. 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 短期票券 5. 人身保險 6. 期貨 7. 保管箱 8. 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 第一次申請不收費 30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及贈與稅櫃檯化案件全局不 分區申辦作業(跨區申辦)。 ( 一)作業範圍:適用本局「遺產及贈與稅櫃檯化作業要點 」之櫃檯化案件。 ( 二)作業原則: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均可跨區辦理 中區國稅局所轄案件。 ( 三)網路申辦案件不適用。 31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二、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均可辦理贈與稅申報(跨局申辦)。 ( 一)上線時間: 108 年 5 月 1 日。 ( 二)對象: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 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 三)條件: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 申辦作業 32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四)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下列財產: (1) 不動產: a. 土地及房屋。 b. 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 c. 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 50 萬元。 (2) 現金。 (3)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4)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 500 萬元。 33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四)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 與總額之財產: (1) 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 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訂繼承人。 (3) 配偶相互贈與。 (4)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 34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伍)不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1 、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 、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 、農地回贈案件。 4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 、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 課案件。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第 5 條之 1 (信託)、第 20 條 之 1 (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 16 條之 1 各規定之公益 信託)規定案件。 8 、不符合適用案件類型者。 35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 請多多指教~~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9.117.87.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ary/M.1726118380.A.677.html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