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糾眾圍毆房仲鬧出人命 嘉義男子殺人未遂

看板 Chiayi
作者 boards (GOLD)
時間 2024-09-22 2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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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眾圍毆房仲鬧出人命 嘉義男子殺人未遂判6年 2024/09/22 13:37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相關新聞請見: 嘉義房仲帶看刺死人判10年半 死者家屬批:判太輕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男子白峻宇找高姓、黃姓男子一起從事土方開發,去年10月17 日帶著范姜姓少年,委託房仲呂東澔帶看嘉義縣水上鄉某間倉庫,雖與呂男素昧平生,白 男等人卻預謀毆打呂男,還開車2次衝撞呂男及其父親,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審依 殺人未遂罪判處白男6年有期徒刑;高姓男子犯共同傷害罪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 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去年10月17日,白男夥同高男、黃男及范姜姓少年自北部南下嘉義,透過房仲公司網頁, 相約呂男傍晚到水上鄉看倉庫,眾人一進到倉庫,白男突然質問「下午是誰嗆我」,說完 後黃男率先徒手毆打呂男,白男、少年隨即上前圍毆,高男持手機錄影。 呂男逃到倉庫外,與白男等人發生拉扯,在車上的呂父見狀持球棒、高爾夫球桿上前揮趕 ,黃男持摺疊短刀揮砍,白男噴灑防狼噴霧劑,並駕駛休旅車載黃男、少年及高男欲逃走 ,呂姓父子拉住高男,白男為讓高男脫困,不顧呂父站在車子前方,加速往前行駛衝撞, 呂父因而被撞倒、左腳遭輾壓;呂男鬆手放開高男,見黃男欲上車逃跑,持彈簧短刀從黃 男背後刺一刀,又開駕駛座車門朝白男持刀揮砍,白男再度加速向前方行駛,載黃男、高 男、少年離去。 該起衝突導致1死3傷,其中黃男傷勢嚴重,送醫急救不治,呂男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傷害 罪部分,1審經國民法官參審分別判刑10年6月、2年。 合議庭法官認為,白男等人聚眾到嘉義看廠房前,曾用Line傳訊給家人說來嘉義「出任務 」,且案發當天相約傍晚看房,現場一片昏暗,與承租人欲了解廠房實況目的不符,對於 「為何到嘉義看廠房」說詞有多個版本,含糊其辭,且主觀存有駕車衝撞致對方死亡結果 ,認定白男犯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高男持手機錄影及攜帶防狼噴霧劑,未參與鬥毆, 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07430 有預謀的犯罪事件 結果其中一位反被對方刺死 事情鬧大了 雙方主嫌都被重判要入獄。 -- 從死者黃男那搶過來的 https://i.imgur.com/tHjp8aX.jpeg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922002125-260402 呂男在互毆過程持短刀砍刺,此為偶發性衝突,應非基於殺人犯意,而應屬傷害犯意 https://i.imgur.com/cUgQfo4.jpeg
https://today.line.me/tw/v2/amp/article/kEMoRao 看判決書(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對方見優勢漸去 要開車逃走 房仲父子反而追打上去 —— 二、國民法官法庭依上開證據,對下列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㈠本案是否符合刑法「激於義憤」之要件?   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所謂「義憤」,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 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 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 立為實施殺害者,始足當之,如侵害業已過去,自與當場義憤殺人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先遭告訴人甲○○、被害人黃昆鍠、 證人范姜○○毆打,起初被告並未還手,然其後衍生為「被告及其父乙○○」與「甲○○ 、丁○○、黃昆鍠、范姜○○」對峙局面,「甲○○、丁○○、黃昆鍠、范姜○○」見優 勢漸去,原擬逃離現場,遂往所駕小客車方向奔去並上車,而證人乙○○仍持高爾夫球桿 、被告則持木棒隨後追趕,並揮打小客車,小客車駛近馬路欲接應尚未上車之丁○○,被 告見狀拉住證人丁○○,被害人黃昆鍠遂從小客車下車並持甲刀朝被告揮舞,被告往後跑 閃避,證人乙○○復將證人丁○○壓制在地,並持高爾夫球桿毆打證人丁○○,證人范姜 ○○亦從小客車下車,徒手推擠證人乙○○,雙方變成互毆狀態,在互毆之過程中,證人 乙○○遭被害人黃昆鍠持刀砍刺(18:26:55),被告見狀旋即追刺被害人黃昆鍠背後1 刀(18:26:58),接著被告見告訴人甲○○駕車衝撞乙○○(18:27:07),旋又再行追 刺正奔上小客車之被害人黃昆鍠背後1刀(18:27:11),並開啟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朝正 駕駛小客車之告訴人甲○○腹部揮刺1刀(18:27:14)。當時被告係在雙方互毆過程中, 因父親即證人乙○○遭受攻擊,情緒失控,失去理智而暴怒,基於一時氣憤,追刺被害人 黃昆鍠2刀、告訴人甲○○1刀。綜合雙方衝突過程,係在互毆過程中相互攻擊,客觀上尚 且不足以認定符合公憤之程度,與「激於義憤」之要件不符。  ㈡本案被告之主觀犯意為何?   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人致死罪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所受之傷害 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 ,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且犯罪之主觀要素,如故意、知情、目的犯之目的(意圖)等 ,皆存於行為人之內心,除非行為人自白,通常須賴外在、客觀之數個關連性證據,相互 參照,為整體之綜合觀察,始足以形成確信之心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 意旨參照),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被害人黃昆鍠,素不相識,然告訴 人甲○○等人,因不詳動機,以帶看倉庫為由,主動對被告尋釁毆打,被告係自己及父親 即證人乙○○遭到攻擊,受到刺激後而反擊,屬於偶發且無計畫性之行為,並考量被告使 用之工具、傷害行為之方式、案發時之行為樣態、告訴人甲○○、被害人黃昆鍠遭刺之身 體部位、傷勢、刀數,及其他客觀環境等外在條件等情,認為檢察官之舉證,尚無從證明 被告主觀上有何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綜合考量本案卷證,認定被告對被害人黃昆鍠、 告訴人甲○○,均係基於傷害犯意為之。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51.13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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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c5thsi: 被打的沒死還要進法院 這社會吼 09/22 21:46

coliform: 第2、3段描述的精彩,是說呂男的短刀哪裡來的?09/22 21:56

inconspicous: 這樣還只算傷害致死,不算謀殺? 09/22 22:22

inconspicous: 法律對這些8+9很好,動不動把人打到重傷重殘或死人09/22 23:24

inconspicous: ,也只是這樣而已09/22 23:24

q210216: 可悲鬼島鬼法垃圾綠法匠沒判死做功德讚啦!直接可教化了啦09/23 00:24

yfme: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民進黨還不改廢死黨綱!09/23 00:33

Rain: 記者敘述很生動,100分09/23 03:42

JomboCA: 呂男很衰 真的09/23 09:12

dustmoon: 呂真的衰 國民法官也沒比較會判...09/23 09:51

giancarlo82: 看到親人被撞倒+輾過腳桶死人 不算是激於義憤嗎?09/23 13:20

li11223344: 他爸都被車撞了然後對方又上車要跑,他沒追上去誰知09/23 19:41

li11223344: 道會不會再被車撞一次,那天等法官親身體驗才能好好 09/23 19:41

li11223344: 判決吧 09/23 19:41

Wolverin5566: 殺人未遂這樣蠻重的09/23 19:53

witcherysky: 呂好衰09/23 20:12

nicayoung: 垃圾台灣司法 09/23 21:04

milesonline: 記者也只會抄判決書 敘述生動真的是高估了 09/23 21:59

li11223344: 這哪門子的互毆,誰去毆打陌生人啦被偷襲還不算義憤 09/23 23:26

JomboCA: 判決書來看確實是追殺了 希望能再上訴減刑 09/24 09:12

boards: 個人判斷 09/24 09:23

boards: 呂姓房仲會被判比平常還重 09/24 09:23

boards: 可能是國民法官判的 09/24 09:23

JomboCA: 法律能保障反擊自保的權利 但不是繼續追加傷害 09/24 10:38

JomboCA: 國民法官不是隨便自由心證裁決的,現場會輔以法條解釋來 09/24 10:43

JomboCA: 協助理解法律認知,再進一步和法官共同投票來決定 09/24 10:43

NinjaQ: 看來台灣法律專門保護壞人 無誤! 09/24 11:03

Angesi: 法律的判決 已經離人民太遠 09/24 13:41

boards: 大家看雙方判決 09/24 13:56

boards: 覺得誰是好人 09/24 13:56

boards: 誰是壞人? 09/2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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