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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夜店「撿屍」傳訊抱歉 判3年
看板 | Chang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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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weichlai (天后李玟CoCo Lee) |
時間 | 2012-11-27 09:4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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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525799.shtml#ixzz2DNnyUg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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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火冏榮/員林報導】 2012.11.27 03:23 am
彰化縣陳姓男子喜歡泡夜店,1月間看到認識的女子喝到不醒人事,涉嫌「撿屍」帶回家
後性侵;事後挨告,陳母辯稱當天女子到她家,還跟她打招呼後自行走上樓,企圖迴護兒
子。但彰化地方法院昨天仍依乘機性交罪,將陳男判處有刑3年10個月。
陳姓男子(28歲)有竊盜、偽造文書前科,經常到台中市的夜店玩樂。去年10月,他在台
中市西屯區的一間夜店認識被害女子,因此成為朋友。
今年1月24日凌晨1時多,被害人與三名男女朋友又到台中市夜店喝酒玩樂,她打行動電話
給陳姓男子,問他是不是也在這家夜店?他知道被害女子在夜店後,立刻趕往夜店找她。
陳姓男子看到她喝了酒在舞池旁休息,邀她到包廂繼續喝,最後爛醉癱在包廂的沙發上。
到凌晨快4時,被害女子的朋友看到陳姓男子以「新娘抱」方式,要把她帶走,擔心被「
撿屍」,出面制止,雙方起口角。
陳姓男子表明會負責送她回家,堅持把她抱上車。次日上午10時,被害女子酒醒才知躺在
陳姓男子床上,全身衣服被脫光,驚覺被性侵,到醫院驗傷提告。
陳姓男子則辯稱,被害女子是在清醒的狀況下跟他回家,並且發生關係;陳母也替兒子辯
護,但是被害人提出事後在行動電話的聊天室中,與陳姓男子爭吵的資料,以及陳男傳簡
訊「我知道對妳很抱歉」等事證,法官認定陳男構成乘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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