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iWin事件 政府在連署平台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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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haruko (象)
時間 2024-02-19 0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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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回應的部分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774918 : 民眾提議的產業代表亦在邀請之列,但人數比率不可能是二分之一。 : 討論過程是否以直播方式公諸於世,因內容涉及個人言論,需取得與會者同意,目前尚無 : 定論,也並非衛福部說了算 : 虛擬性影像作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禁止的項目,已經行之多年,並非近期修法新增,在 : 法律保障下,相關圖文並未開放販售,既是違法、禁止的事宜,就沒有相關內容存在,也 : 無法統計出民眾要求的實際傷害案件。 這邏輯蠻欠罵的 我國刑法明定殺人罪罰則, 並未開放殺人,既是違法禁止事宜,就無相關內容(案例)存在? 我國刑法明定性騷擾、性剝削罰則, 並未開放性騷擾、性剝削, 既是違法禁止事宜,就無相關內容(案例)存在? 這到底什麼邏輯? 一份敘述,前後邏輯要通,不外乎符合兩點 1. 主體/客體替換成相同概念的其他事物,一樣通順 2. 主體/客體雖只適用於這項事物(如物理法則,右手定則、狹義相對論等), 但整體敘述順序上可以達成自圓其說, 且其有事物被操作、觀測後產生被動客觀反應的特性 通常是客觀且不可變的 特定的敘述,就成為這項事物的特徵或可揭櫫處 今天要討論的很明顯不是2, 所以問題就來了 請問為什麼殺人、性騷擾明定違法,並有法益受害的真實特定對象存在 圖文創作既無法益受害的真實特定對象存在, 卻可以用「有隱性法益受害可能」的理由反推回去,宣告相關圖文創作違法? 執業律師提及的「無真實法益受害者」 是想用邏輯上告訴你 沒有受害者,哪來的加害者 殺人犯罪,請問殺空氣犯罪嗎? 我們想說這樣的解釋法你一定聽得懂 結果你真的跑去研究有沒有違法案例? 拜託,違法案例這件事的起由 是展翼協會在會議中胡亂指稱「有很多的案例被提及出來」好嗎 她的刻板印象覺得,一定會有這種案件,就算沒有也沒人會真的去一條條找 然後就真的有這麼個無聊人去一條條找了。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059450.A.6DA.html a. 網路世界與兒少性剝削關聯性 以下為接觸途徑: (1)網路途徑:48 (65%) 分別有: 手機遊戲 4 網路遊戲 5 網路散布影片 3 社群網站(FB,IG,X) 21 交友軟體 11 網路認識 4 (2)收容逃家/性交易:11(15%) 吸收經營性交易 9 吸收經營陪酒 1 收容逃家 1 (3)現實關係:15 (20%) 學校老師 2 親友 2 家人 2 親戚 1 現實交往 6 友人介紹 2 (4)虛擬兒少色情圖片/影片: 0 還真的沒半件,再胡謅啊 她以為沒有人會去查 她以為一定會有, 反正都是一些喜歡這類創作的噁心低下階層 殊不知還真的沒有 然後你現在幫忙跳出來說 爭有沒有案例沒意義,它就是不該開放? 你這什麼鬼神邏輯? 整個事情其實很簡單 民眾跟你說,這只是你一廂情願的批鬥式想像 因為從來沒有人因為這類虛擬產物而受到法益上侵害 然後你就真的覺得問題在有沒有法益損害案例上 拜託!那只是個讓你更好理解的邏輯好嗎 上面說過了, 殺人犯罪,請問殺空氣犯不犯罪? 若殺空氣不犯罪,請問它為什麼不犯罪? 是不是因為沒有法益上受侵害者? 還有其他的答案嗎? 是不是沒有? 連殺一條野生犬隻都觸犯動保法了好嗎 你以為法益概念講好玩的? 那同樣的邏輯 現在你堅持這類虛擬創作產物違法, 那請問沒有法益上受侵害者, 它哪來的違法? 你現在正在宣告殺空氣也犯罪欸 這樣有聽懂嗎? 真的很難理解嗎? 還是就只是跟展翼一樣不斷地冠上刻板印象 認為創作、觀看、持有虛擬創作產物就是社會潛在犯罪份子 應當誅戮? 講難聽點,請問你這跟東廠錦衣衛 邏輯上有沒有任何一點點地方不一樣 任何一點地方都可以 我說你犯罪你就犯罪 因為你的思想違反了我大中華民國國法, 你應當被逮捕入獄自省 問號 : 各國均已認定虛擬兒少性影像屬於性剝削、犯罪行為,兒少不得作為性主體創作成遊戲或 : 內容對外販售,這是國際共識; : 「公共政策倡議平台連署數量短時間內累積,只能說各界對此都相當關心,但並非都支持 : 應該容許兒少性影像存在。」張秀鴛表示,相關意見依照群體各有不同,也有不少民眾的 : 立場是支持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凌駕於兒童權利之上。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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