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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法的制度,各位已經寫很多了,所以想來講一下我國法一些有趣的規定
民國19年民法公布施行時,我國對於禁婚親的嚴格程度獨步全球,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
血親八親等內均不得結婚(因為八等親的例子實在太難舉,我查了一下,如果一個跟你同輩
份的人是你的八等親,那你們的共同祖先可以追溯到高祖父那一代)
但是這個超級嚴格的規定有個例外,就是親的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這是四等親關係),這
是出於中國傳統同姓不婚,以及我國長久以來表兄妹通婚的優良傳統(這句是我們老師說的
)
但這種規定實在太嚴格了,所以民國74年與87年時兩度修法放寬,修改為現今的旁系血親六
親等內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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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那麼多,進入正題:法定血親是否也受到禁婚親的限制?
在民國74年以前,因為民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實務見解穩定認為「法定血親也是血親,所
以直接適用民法第983條有關禁婚親規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366號判例,現以不再援
用)
但這個規定跟各國立法例比起來也是嚴格很多,所以民國87年時,民法終於針對法定血親設
立特別規定改成因收養而成立的四等與六等旁系血親關係,不再禁婚
打個比方,你是你爸媽的養子,你可以跟你的表或堂兄弟姐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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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退一步,如果你真的很想跟你的義妹結婚怎麼辦?
民法在74年修正時,特別增訂了直系血親跟姻親的禁婚規定,不因終止收養而失效,由此反
面解釋,旁系血親的禁婚親規定,是會因終止收養而失效的,因此只要終止收養關係,就可
以和妹妹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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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其實除了上述的規定外,我國實務對於法定血親的禁婚親規定創設了很多例外,隨意舉幾個
有趣的例子給各位參考
1. 釋字第12號解釋:A收養了B男,同時把自己的女兒C嫁給他,這種時候大法官認為A其實
是在招贅而非收養,所以認為BC的婚姻有效
2. 25年院字第1442號解釋:A同時收養了B男跟C女,則BC間可以結婚
3. 釋字第91號解釋:A收養了B男,同時也育有C女,後來A過世了,B想跟C結婚,理論上必
須先解除收養關係,但因為A已經死亡而無從解除,所以大法官例外肯認如果可以證明A在收
養之初就有讓BC結婚的真意,則開放BC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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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文若難免錯誤,還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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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uilie: 太好了,現在我只差一個義妹 06/27 10:31
推 aa9012: 把好消息散播出去 06/27 10:34
→ dz01h: 這麼多釋字案跟這個有關,台灣人到底多想*妹妹 06/27 10:37
推 DarkKnight: 鬆到一個BOOK思議 06/27 10:40
推 inte629l: 推 還以為是當初繼受法律設計就這麼嚴格… 06/27 10:42
推 gulie: 例三很有趣 你和你義妹結婚之前爸爸不能死 06/27 10:43
推 weltschmerz: 所以BC兩情相悅 爸爸不同意 也不行? 06/27 10:45
推 sdd5426: 三號例就古早很常見的童養吧 小時候收養來當子女的伴侶 06/27 10:46
→ peterisme17: 法律是可以反面解釋的嗎? 06/27 10:46
→ sdd5426: 只是意外死亡導致後來的法律問題 06/27 10:46
→ Pep5iC05893: 黑白名單列舉的差異吧 06/27 10:48
→ fuhsi: 法律就沒明文規定的就沒犯法問題,強調直系沒提旁系 06/27 10:56
→ fuhsi: 且沒有解釋令與其他專法提及就沒違反法律問題 06/27 10:58
→ SunnyBrian: 民法當初規定親等、姻親很囉唆,有一說是由於趴灰老 06/27 11:08
→ SunnyBrian: 是中華傳統,因此立法者特別防備了這點,不過時到今 06/27 11:08
→ SunnyBrian: 日還是有台中五億的案例… 06/27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