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原來自己的歌是不能隨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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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095344 (哇係歐朗OAO)
時間 2022-10-27 0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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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itter.com/raikumakoto/status/1584043598143553539?t=1cVerarWSxX2EW3 EF : 賈修的作者雷句誠說在自己的漫畫內用チチをもげ的歌詞是要向JASRAC申請的 : 即使是自己作詞,只要發了cd在市場上賣就要向JASRAC付使用費是業界常識 : 所以就算是有名的音樂家在自己的live上唱自己的歌也是要向JASRAC申請並付使用費 : 原來自己的歌還要先申請後付錢才能使用是日本業界常識,今天第一次知道...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3a. 剛考完司律的可悲國考生來回一下這個問題 主要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講 1. 著作權的意涵 2. 到底是創作者還是公司取得著作權 3. 為什麼JASRAC或台灣的MUST可以要求創作者付費 一、著作權的意涵 在法律上,「著作權」算是一個概括統稱的辭彙,可以再細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如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即明訂:「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也許有人會問說啊不都是著作權,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這兩者的差別其實蠻大的,就以我國法律為例: 1. 擁有著作人格權的人可以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同法第15 ~17條參照) 2. 而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可以享有: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等權 利(第22~29-1條) 簡而言之,只有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才能進行公開傳輸、演出或各類花式運用(像賈 修作者要運用自己的詞等),其他人包含「著作人格權人」皆無權利運用著作進行以上事 項。 也因此,幾乎大多數新聞常見到的著作權爭議(像是蘇打綠等),都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 爭執,而賈修作者不能用自己寫的詞的爭議也是因為他不能行使著作財產權而導致。 二、著作權的取得及歸屬 而關於著作權的取得,我國及日本都是採取「創作所得主義」,也就是只要著作具有原創 性的當下,著作人不需向任何機關登記即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財產權 的部分有例外,等等會說明)。(參同法第10條) 因此,賈修作者在完成歌詞的當下,原則上即取得這個語文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 但如果賈修作者是經由他人雇用或是是受聘創作的話,那麼財產權的歸屬就不一樣了。 以我國法為例: 1. 同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著作人,惟其著 作財產權歸屬於雇用人 2. 同法第12條:受聘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依契約歸屬於出資 人或受聘人,未約定者則歸屬於受聘人。 因此,回到賈修作者一案,假如他是受雇於公司或是受聘寫詞,那麼著作財產權很高機率 不會是他擁有,而不能花式運用他自己寫的歌詞。 那如果賈修作者非係受雇或受聘創作,而是自己獨立創作,有沒有其他著作財產權不是他 可以自由使用的可能呢? 問就是有。 這裡先講一個大概念,「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讓與及繼承的,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讓 與、繼承或授權他人使用,也因此一般說著作權授權,指的是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 使用,而非將「著作人格權」授權他人。 延續上面的概念,授權可以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兩者的差異在於財產權 人在授權他人之後「能不能再行使權利」,前者是在範圍內不行,後者則是可以。(第37 條參照) 回到賈修作者一案,有提及發行CD一事,大多時候發行CD都是將自己的著作專屬授權於唱 片公司,讓唱片公司去處理各種雜事,因此,假設賈修作者已經將自己創作的歌詞此一語 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於唱片公司,那麼在授權範圍內,賈修作者不能再將著作財 產權授權他人或各種花式運用。 這裡先作一個中場小結: 賈修作者的歌詞 1. 著作人格權:由賈修擁有 2. 著作財產權:可能由他人擁有、或已經專屬授權於唱片公司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所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是統一管理各會員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由這個團體負責向 使用著作的人收取報酬,及發生侵權爭議的時候,由這個團體代替著作權人進行訴訟。 可以把這個想成是一個著作權的代租管公司,對於著作權人來說,不用自己一一向使用著 作人收取報酬,或者是有爭議時要一直跑訴訟,等同於把麻煩事都丟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體去作。 因此,不管是日本的JASRAC或者是台灣的MUST,都是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回到賈修作者一案,為什麼使用自己創作的歌詞還要被JASRAC收錢呢? 前面提到專屬授權的概念,賈修作者將他的歌詞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後,他就已經不能再 利用歌詞的著作財產權了,而被授權人也就是唱片公司,又經由加入JASRAC會員,將歌詞 的著作財產權再專屬授權給JASRAC。 簡單來說,賈修作者所創作的歌詞的著作財產權,只有JASRAC可以自由運用。 而賈修作者在漫畫中使用歌詞的行為,是為「重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種類之一 (重製權),而且行為剛好就是JASRAC所規範的(使用報酬規章中的出版行為,不過我國 著作權法並沒有出版權的用語)。 因此,JASRAC有權向賈修作者收費。 四、結論 創作者不能自由使用自己的創作其實還蠻反人民情感的XD,背後的法律關係真的是非常複 雜,一連串的各種授權才造成這個結果。 不過日本的JASRAC相較於MUST,其業務範圍可說是包山包海,幾乎想像得到的各種著作權 運用都是可以收費的項目,反觀MUST就只有「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 權」三個使用項目才會收費。 也難怪JASRAC會被稱為版權蟑螂,壟斷整個市場,再加上只要著作人專屬授權給他,幾乎 等同於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的大多數權利種類都不能行使,造成「音樂創作者不能自由 使用自己的創作」的情形在日本還蠻常見的,當然這個狀況能不能改善,牽扯非常多公 司及創作者的利益,也只能靜待觀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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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tsuNoTori: 法律系大二路過推10/27 04:17

xkiller1900: JASRAC真的是蟑螂,每天看YT就有感zzz10/27 04:27

s095344: 只能說這個團體存在上是沒有問題,但就是收費項目真的太 10/27 04:30

s095344: 多了再加上規範太死,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爭議 10/27 04:30

Paravion: 日本方面是覺得這個團體的權力太壟斷了 10/27 04:31

Paravion: 他們想要引進第二個版權管理團體來制衡 10/27 04:31

abc12812: 著作權就是服務大公司 讓大公司收割韭菜的工具 10/27 05:08

AbukumaKai: 主要還是大部分創作者根本不在意自己簽過什麼東西 10/27 06:04

AbukumaKai: 就像註冊帳號沒人在意那堆同意書 但這種授權的重要性 10/27 06:05

AbukumaKai: 比註冊帳號大多了 10/27 06:05

AbukumaKai: 創作人大多都沒有意識到簽下去的意思基本上等同把著 10/27 06:06

AbukumaKai: 作權賣掉 因為人格權的範圍2ㄏ2ㄏ 10/27 06:06

zxcmoney: 推 10/27 06:50

CostDown: 創作者在意有用嗎 簽下去照已鋪好的路去獲利還是香 10/27 06:56

AbukumaKai: 你知道自己簽了什麼 就不會被收錢了才靠腰我不知道 10/27 07:02

AbukumaKai: JASRAC的問題是他很臭 臭到你牌子不夠大會收不到分潤 10/27 07:05

bnn: 所以JASRAC收了這筆使用費後 作者可以分到0.1%嗎 10/27 07:13

Fritter: 推 10/2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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