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4飲料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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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uscell (臉書只用來看研討會訊息)
時間 2011-07-19 05: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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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8條明文規定「限定轉售價格之禁止」: 「事業對於其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相對人有訂定轉售價格之自由, 維持市場價格競爭,避免有公定價的產生。 白話一點就是,為了保障下游零售廠商的自由訂價權,商品上建議售價只是參考, 無論賣貴或賣低,都可以。 因為這是市場法則支配的結果, 法律人對此的解釋,交易的對象並非僅限特定對象, 消費者或買受人自然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交易對象,交易價格與數量,或交易時機。 (意思就是,請您移尊就駕到其他地方買吧,買賣是妳情我願才會成立) 那到底應該如何確定店家的販售價格呢? 原則要依民法154 Ⅱ項:「商品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因此實際價格應依貨架的價格標示, 商品建議售價與超商的貨架標示卡有不同,應該依貨架標示卡為準。 前一陣子,泡麵漲價時,某連鎖超商率先漲價,致有人結帳比建議售價貴還上了報紙,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指出,商品在陳列架上就要標示價格, 如果包裝上建議售價還沒貼上新價格,中間差價就應該由商家承擔。 但這其實沒有法源依據就是了, 純粹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意旨」所做的「個人(無權)解釋」。 (注意,與基於「消保法」的解釋有所不同) 基於消基會的立場與態度無可厚非, 但法律上倒也拿不出有力的手段對付那些無良商人就是了。 (商品製造人責任就又是另一回事了,但同樣實務上有很多科科科的迴避方法啦,唉~~) -- ◆ From: 125.22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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