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Boy-Girl
這類事情本來就很容易觸法,
像駐板女權最推的偷看手機也是。
看網路上整天宣傳中國手撕渣男、手撕渣女,
什麼婚禮上把偷情的性愛片公開等等,
見很多網友拍手叫好,就誤以為這樣是正義,
殊不知很多情況只是沒有被告沒事而已。
法律上鮮少管到劈腿的啦,
反倒是被劈腿的那一方的舉動容易觸法。
: 如題
: 剛在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看到的
: 簡單說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記
: 因為女方腳踏多條船的事跟女方爭吵
: 後來約定不再談這事也不會公開女方日記
: 違反就賠100萬並吊銷醫師執照
: 結果之後發現女方又劈腿
: 就到本版公開女方日記
: 還威脅女方要公開給她任職學校知道
: 然後就被告了
: 最後被判賠30萬
: https://i.imgur.com/ABcRVAP.jpg
: https://i.imgur.com/dbHuR0A.jpg
: https://i.imgur.com/7G1ueYz.jpg
: https://i.imgur.com/YygwOFi.jpg
: 摘錄:
: 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在PTT網頁之「Boy-Girl」看板,發表標題為「原諒是對自己的殘
忍?
: 之文章,於文中陳述其遭前女友劈腿之情節,並將原告107年11月至109年1月間之日記
內?
: 以文字描述、節錄於該篇文章中等情,有PTT網頁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
: 雖被告並未張貼原告日記之翻拍照片,且文章內容未將原告日記一字不漏轉載,然被告
在
: 開網路使用文字描述、節錄原告日記內容,已使原告日記部分內容彰顯於眾,違反系爭
和
: 書第2條關於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原告日記內容之約定。
: ……
: 然審酌被告違約之強制未遂手段、方式及期間、次數,及被告在PTT網頁僅以文字描述
、?
: 錄原告日記內容,尚非一字不漏轉載或張貼原告日記翻拍照片,且並未公布原告之個人
資
: ,閱覽之不特定人無法連結知悉被告文章所指之前女友即為原告,尚不致對原告造成過
大
: 害,並兼衡被告違約所侵害者乃原告之人格權,兩造所陳其等之學經歷、職業、收入、
婚
: 及家庭狀況、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100萬元之違約金容有過高,
應?
: 減為30萬元為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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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58.241.150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60094699.A.8E0.html
→ PECVD: 女權患者跟感受腦的安全感你敢嘴? 08/10 09:29
→ XDdong: 若只罰款可以讓對方身敗名裂值得啊 08/10 09:44
推 TOEY: 會洩漏的,一部分已經評估過風險了,不用替他們擔心,被爆 08/10 10:26
→ TOEY: 也是活該 08/10 10:26
→ TOEY: 早點爆也比較好,不然那天玩太大的遇到恐怖情人,就直接送 08/10 10:27
→ TOEY: 命也不一定 08/10 10:27
推 longsre: 劈腿不違法,但懲罰劈腿公布他人隱私是違法 08/10 10:43
推 zoro178: 男人老二癢,不要強迫他結婚 08/10 11:09
→ zoro178: 不要強求 08/10 11:10
推 abcd11111: 劈腿本來就不違法 道理問題而已 08/10 13:04
→ transiency: 沒結婚劈腿本來就不犯法啊。但公開隱私,不管什麼關係 08/10 13:44
→ transiency: ,都犯法吧。那麼希望用法律管束劈腿就去結婚。 08/10 13:44
→ transiency: 當事人是醫生,基本上應該是花錢買報復啦~ 08/10 13:49
推 ss61512tw: 醫生花錢讓對方社死很值得啊 08/10 13:53
→ acesslai: 不確定報復了什麼,女生進入家庭,照樣吃得開 08/10 14:34
推 hinghtlimit: 對於一些人,那點錢根本不重要,要到就是對方身敗名 08/10 15:53
→ hinghtlimit: 裂 08/10 15:53
推 cattgirl: 人生就是出一口氣 官司只是小事 08/10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