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人在旅館被盤查過嗎

看板 Boy-Girl
作者 w00640 (來硬哥)
時間 2017-03-21 19: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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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判定各項噪音檢舉的受理機關 (一)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 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二)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 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 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 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 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 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這樣有比較清楚了嗎><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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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 最後看成嫌疑人之白目... 03/21 20:10

realnofish: 說白目也不為過 03/21 20:23

meetcalgary: 被桶了 03/2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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