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41023341.A.3D2.html
→ shamanlin: 不用驚訝,不難觀察到有社會經驗的比例有多少 08/31 20:24
推 tingjj: 沒出事都沒問題 08/31 20:29
推 wu0u4: 簽這個又不會怎樣 08/31 20:58
推 ericrx3460: 不會怎樣那給樓上簽 08/31 21:10
推 wu0u4: 好啊 08/31 21:11
推 Lian: 同意此篇! 08/31 21:22
推 edward0811: 來的及拋棄保證人,你確定? 08/31 21:27
→ edward0811: 你犯罪,就扣押保證人的薪水了,公司沒這好心 08/31 21:28
推 tingjj: 你犯罪被求償,你的保證人卻可以及時放棄保證地位,那你的 08/31 21:35
→ tingjj: 公司要跟誰求償?這個保證根本沒意義嘛! 08/31 21:35
推 tingjj: 你的公司通知保證人是執行通知吧 08/31 21:39
→ tingjj: 另外印鑑證明也沒什麼,就是拿著印鑑蓋兩個章,證明這個章 08/31 21:50
→ tingjj: 的確是從這個印鑑印出來的。就這樣而已。 08/31 21:50
→ tjpcj8: 民法756-1以下是台灣人事保證的規定 08/31 22:08
推 tingjj: 這不是形式。若公司已經向犯罪的你行使權利,那公司必須通 08/31 22:10
→ tingjj: 知保證人,而保證人得終止保證契約。但是,大部分人犯罪後 08/31 22:10
→ tingjj: ,都是烙跑啊,那公司當然只能找保證人求償了。 08/31 22:10
推 tingjj: 公司發覺你有不適任的「可能」,可以讓保證人決定終止契約 08/31 22:14
→ tingjj: 。但你寫的是已經發生犯罪「結果」,不一樣。 08/31 22:14
推 tingjj: 印鑑證明的用意是你說的那樣沒錯,問題是,實際上沒那麼複 08/31 22:19
→ tingjj: 雜,慎重的程度比你想像的輕。 08/31 22:19
推 x77: 不覺得日本的規定是原PO講得這樣....如果保證人這麼好當 08/31 22:34
→ x77: 那公司搞這個保證人制度一點意義都沒有... 08/31 22:34
推 toriandsun: 同意t大。公司發現虞犯機率不高吧 08/31 22:46
推 oYOUCHANo: 我的公司在台灣也算是滿大的貿易經銷商,也有簽 08/31 22:52
→ oYOUCHANo: 還不給親屬簽。感謝幫忙的朋友對我的信任。 08/31 22:53
→ oYOUCHANo: 當初問主管需要保證人的用意,主管說是因為接觸到財物 08/31 22:54
→ oYOUCHANo: 公司希望能有保障,但其實這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只是警 08/31 22:55
推 lyndonliu: 我也是百大企業三等親不可同集團體系不可,我男友甚至 08/31 22:55
→ lyndonliu: 幫我拿給他爸媽簽,真的很感激 08/31 22:55
→ oYOUCHANo: 示效果。真的會犯法的還是防不了 08/31 22:56
推 tingjj: 沒有法律效力……剛剛不是有版友說民法第756-1條以下嗎 08/31 22:59
噓 hhenry666: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08/31 23:17
→ x77: 我說不覺得的意思是,不覺得像你講得可以在求償之前放棄保證 09/01 00:26
→ x77: 人身份 如果真的有這等事情,那這個制度一點意義都沒有 09/01 00:27
→ x77: 沒有特別要質疑你的意思,只是就邏輯來判斷,覺得這種規定非 09/01 00:32
→ x77: 常不合邏輯 09/01 00:32
推 connie8173: 建議大家不要再腦補了…此篇原po所說的也只是日本的規 09/01 01:39
→ connie8173: 定,建議原原po可以去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看 09/01 01:39
→ connie8173: 最壞的狀況是什麼再決定。 09/01 01:39
→ connie8173: 如果是財務的保人,就算是親兄弟我也不會簽,因為其 09/01 01:39
→ connie8173: 實對方沒辦法控制自己的投資會不會慘賠。 09/01 01:39
→ connie8173: 如果是業務的保人,很親近很了解,對於對方品格和個 09/01 01:39
→ connie8173: 性夠篤定的朋友就可以,因為可以自己控制不要犯罪。 09/01 01:39
→ connie8173: 我覺得這種法律方面的解釋應該是原原po女友應該要做 09/01 01:39
→ connie8173: 到的,沒有給對方足夠的資訊就只會番真的很不可取。 09/01 01:39
→ connie8173: 但是就算原原po有心理壓力不想簽,建議還是去了解一下 09/01 01:39
→ connie8173: ,就算盡了一份誠意吧。 09/01 01:39
→ tingjj: 這不是灰色地帶,這是邏輯問題。另外這規定當然存在啊,就 09/01 01:49
→ tingjj: 是民法第756-1以下的人事保證。 09/01 01:49
推 reexamor: 推這篇 第一份工作也有簽 其實就只是規定 要說有沒有法 09/01 03:57
→ reexamor: 律問題 是有 就看對對方的認識與信任程度有多少 09/01 03:59
→ bbbing: 太多人聽到保人就開槍了 09/01 09:37
→ shamanlin: 從根本上,如果覺得女友是必然會侵佔公款的..還不快分 09/01 21:25
→ shamanlin: 一堆人傻傻的也沒出過社會,看到保人就以為跟貸款保證 09/01 21:25
→ shamanlin: 人是一樣的東西,實在是喔..... 09/01 21:25
推 Herojojo: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能解決嗎? 09/01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