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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07:27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林男帶著3歲兒子至女友阿美(化名)家過夜,半夜侵入阿美13歲女兒小春(化名)的房
間內,性侵被害人小春得逞,當時兒子在旁邊看,還有小春的妹妹在同一房間,經阿美報
警,共犯案3次,阿美痛罵「這樣做是人做的嗎?」,林回稱「我已經向小春認錯了」,
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刑9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明知小春未滿14歲,利用至女友家過夜的機會,於2019年4月7日凌晨,
2樓房間內,利用小春熟睡而不知抗拒機會,脫掉她的衣物,性侵被害人得逞;再5月8日
深夜,又脫掉她的衣物,經小春察覺而驚醒,欲喊叫並以腳踢他,經他摀住她嘴巴,再次
性侵得逞。
同年6月12日晚間,林見小春在房間床上滑手機,即對她表示欲與其性交,她表示月事來
潮、身體不適,他就脫掉她內褲觀看,確認她月事來潮後,即叫她將褲子穿回,然後撫摸
她胸部後離去,經被害少女的媽媽報警處理。
林男雖不否認與少女的媽媽阿美於案發時間為男女朋友,但否認性侵少女小春,辯稱「我
認為案發當時小春是16、17歲,因為她長的比我還高大,我否認全部的犯罪事實」。
被害人小春證稱「2019年5 月18日深夜,我在睡覺的時候,但我沒有睡得很熟,我有看到
他要脫我的褲子並摸我的胸部,我褲子內褲被他脫掉了,我有用2 隻腳踢他的腳,他就用
他2隻大腿把我的雙腳夾住,我有用雙手推他,他就用雙手把 我的雙手壓住在我的頭兩邊
,我有大叫不要,但妹妹睡死了沒聽到,他叫我不要叫,我還是繼續叫」。
少女小春又說「當時妹妹睡在我旁邊,我有大叫,但妹妹睡死了,那一次有個3 歲小孩在
看,他的小孩在玩」。 法官認為,林的3歲小孩在旁邊目睹,然林男的小孩年僅3 歲,且
當時在玩耍中,自難以期待被害少女會向年僅3 歲年幼小孩求助。
法官勘驗阿美與林男手機對話錄音內容,阿美詢問「你承認強姦我女兒是嗎?」,林回「
好啦對不起,我是真的忍不住;我己經有向她認錯了」。阿美再問「你為什麼這樣做,這
樣做是人做的事嗎?」,林說「對不起啦」。
合議庭審酌,林男是被害少女母親的男友,利用過夜的機會,罔顧人倫分際,嚴重侵害少
女的性自主決定權,戕害少女身心正常發展,惡性重大,被害少女當庭表示不原諒他,遂
判重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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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47 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代號AB000-A108253 女子(真實姓名詳卷,民國94年6 月2*日生,下稱甲
○)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至其女友即甲○之母AB000-A108253A(真實姓名詳卷,下
稱甲○之母)位於臺中市南區住處(地址詳卷)過夜之機會,對甲○為下列犯行:
(一)乙○○於108 年4月7日凌晨4時許,在甲○之母住處2樓房間內,利用甲○在隔壁床
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基於對少年乘機性交之犯意,先脫掉甲○內、外褲,以手伸入甲
○內衣,撫摸甲○胸部,再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以此方式對甲○為性交行為得逞。
(二)乙○○於108 年5月18日夜間11時許,在甲○之母住處2樓房間內,利用甲○在隔壁
床睡覺之機會,脫掉甲○內、外褲,甲○察覺後驚醒,欲喊叫並以腳踢踹乙○○,乙○○
乃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以手摀住甲○嘴巴,以手伸入甲○內衣
,撫摸甲○胸部,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以此方式對甲○為性交行為得逞。
(三)乙○○於108 年6 月12日夜間9 時許,在甲○之母住處2樓房間內,見甲○1 人在
房間床上滑手機,即對甲○表示欲與其性交,甲○對乙○○表示月事來潮、身體不適,其
乃脫掉甲○內褲觀看,確認甲○之確實月事來潮後,即令甲○將褲子穿回,隨即基於對未
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之犯意,強以手伸入甲○內衣,撫摸甲○胸部,以此方式對甲○
為猥褻行為得逞。
理由
甲、有罪部分: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雖不否認與告訴人甲○之母於案發時間為男女朋友,然矢口否認有何本案犯
行,辯稱:我認為案發當時告訴人甲○是16、17歲,因為告訴人甲○長的比我還高大,我
否認全部的犯罪事實云云。辯護人則以: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是利用告訴人甲○
之母不在的時候,被告如何可能膽大妄為做這樣的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只有告訴
人甲○之單一指述,且告訴人甲○之陳述有瑕疵。又被告堅決否認知悉告訴人甲○之年齡
,且依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之對話,告訴人甲○之母質問被告「你知道她幾歲嗎?」,
被告回答「15歲」,告訴人甲○之母並未反駁,本件難以從卷內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實知
悉告訴人甲○是未滿14歲之人,故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應是強制猥褻等語,為被告辯
護。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交往期間,會利用
週末時候至告訴人甲○之母與告訴人甲○之住處過夜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
在卷,核與告訴人甲○、告訴人甲○之母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之主要情節一致,並有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甲○手繪之現場圖、被害人案發地點現場自繪圖、現場照片、
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證人AB000-A108253B(為告訴人甲○安親班負責人)與告訴人甲○之母
及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
害案件監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衛生福利
部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在卷可
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載對告訴人甲○為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及
強制猥褻等犯行:
1.被告有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甲○為性交及猥褻行為等情,業據告訴人甲
○證述如下: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108 年4月7日凌晨4、5點時,當時我在家裡的房間睡覺,睡
到一半感覺有人脫掉我的內褲跟褲子,後來又感覺到有人用兩隻手伸進我的內衣裡面摸我
兩邊的胸部,是用抓的方式摸我的胸部,時間大約2 至3 分鐘,然後我感覺我尿尿的地方
很痛,我就醒過來,我張開眼睛看到乙○○沒有穿上衣只有穿內褲,他用雙手撐住身體趴
在我的上方,我一開始以為是做夢,我就繼續睡,睡到快中午起床。我起床之後去上廁所
,發現我的內褲溼溼的,我仔細想才發現我被乙○○性侵害。108年5 月18日晚上11、12
點時,我在睡覺的時候,但我沒有睡得很熟,我有看到他要脫我的褲子並摸我的胸部,我
褲子內褲被他脫掉了,我有用2 隻腳踢他的腳,他就用他兩隻大腿把我的雙腳夾住,我有
用雙手推他,他就用雙手把我的雙手壓住在我的頭兩邊,我有大叫不要,但妹妹睡死了沒
聽到,他叫我不要叫,我還是繼續叫,他就將他生殖器官插到我生殖器官,有抽動大約5
分鐘左右,他沒有戴保險套,他射精在衛生紙上面,結束之後我把褲子內褲穿好,他就去
廁所。108 年6 月12日當天晚上9 、10點的時候,我在床上滑手機,他看著我,他說想要
做,我說我那個來不舒服,他不相信,他就直接把我的褲子內褲脫掉是不是真的有來,他
看到是真的,就叫我把褲子穿回去,他就手伸進我的內衣裡面抓摸我的2 邊胸部,摸了大
約2 至3 分鐘,他很用力抓我的胸部,我覺得很痛,結束之後他就走出房間。我被乙○○
性侵害時都有沒有被其他人看見,被告都趁媽媽不在的時候對我性侵害,108 年5 月18日
那次妹妹有在房間睡覺,我有大叫,但是妹妹睡死了沒聽見,其他次都沒有人在房間裡。
我於108 年6 月28日星期五跟安親班老師跟安親班同學說遭被告性侵的事情等語。
⑵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證稱:第一次就是108 年4 月份的那一次,那一次被告把我的內外
褲一起脫掉,我覺得我的胸部被摸,感覺被告將手伸到衣服裡面摸胸部,然後被告將他的
下體插入我的下體。5 月18日那一次,是全家都一起睡,被告趁我睡覺時脫我的褲子,也
是手伸進去摸我的胸部,我就用腳踢被告的腿,但是被告還是脫我的褲子,手一樣摸我的
胸部,被告開始脫我的褲子我就大叫,但被告摀住我的嘴巴不讓我叫。還有一次也是晚上
9 、10點,那一次被告要對我動手時,我跟他說我月經來,被告脫掉我的褲子看到我月經
來,就摸我的胸部,摸完之後就停止了。這幾次性行為我沒有同意,都是違反我的意願等
語。
⑶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在案發前沒有糾紛。108 年4 月7 日那一次,
我在睡覺,我感覺有人脫我的褲子及內褲,我以為是在作夢,起床後感覺內褲有分泌物,
有紅色分泌物類似血跡,還有透明接近白色的分泌物,我在警詢所講的內容沒有說謊或隱
瞞。108 年5 月18日那一次,當天媽媽在樓下準備要收攤,我們的房間有2 個床,我和妹
妹睡較高的床,被告和他的小孩睡較低的床,被告先用手摸我的胸部,之後把我拉下去較
低的床,用他的下體放進去我的下體,被告先脫我的內衣,之後脫我的褲子及內褲,當時
妹妹睡在我旁邊,我有大叫,但妹妹睡死了,那一次被告有個3 歲小孩在看,他的小孩在
玩。108 年6 月12日那一次,我在床上滑手機,被告看著我說他想做,我說我那個來不舒
服,被告不相信就脫我的褲子,看到之後就相信了,就沒有做了等語。
⑷綜觀上開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互核就被告如何對其乘機
性交、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時序、地點、過程及方式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之證述,尚
屬一致,並無重大瑕疵可指。衡以告訴人甲○於作證時均未滿16歲,係單純且涉世未深之
少女,以其當時之年齡、閱歷、智識程度,殊難想像其等有憑空杜撰被告犯罪過程而羅織
被告入罪之能力,足認若非告訴人甲○之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明確之指訴。參以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被告於案發前並無糾紛等語如上,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與告訴
人甲○或告訴人甲○之母均無仇隙或金錢糾紛等語,衡情告訴人甲○應無編造性侵害情節
以設詞誣指被告而致罹重罪之可能及必要,其證詞並無顯然不可採之理由,應認其證言之
憑信性甚高。又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對我性侵,我沒有辦法睡好,看到他覺得
很討厭,永遠都不想看到他等語,告訴人甲○於偵查作證時更當庭哭泣,可知告訴人甲○
因被告之行為,而產生憤怒或哭泣等情緒反應,其應係切身經歷過之性侵害事實,在事發
後,回憶此等過往負面經驗時,仍舊無法釋懷,由此亦足以佐證告訴人甲○之上開證言與
事實相符。至於,告訴人甲○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時全家都一
起睡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媽媽在樓下做生意準備要收攤等語,就此細節事項前後
所述略有歧異,然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
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
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
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
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36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人之記憶本因觀
察力、注意力及記憶力不同,而有不完整及遺忘之缺陷,並隨時間經過而漸趨模糊,尤對
案發經過之細節更容易模糊淡忘,亦可能因回答訊問時描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紀
錄詳簡有異,而導致陳述相互不一,惟倘其主要陳述一致,應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再者
,未滿14歲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因較無社會經驗,且隨時間經過或強迫性遺忘之心理反
應,已經或刻意遺忘案發當時部分情境,在所難免,是在事過境遷後,自難期待遭受性侵
害之被害人,對已發生之被害情節再為完整之陳述。況告訴人甲○於109 年7 月於本院審
理中接受詰問時,距離其前揭指證遭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已經過1 年多之久,記憶難免隨時
間流逝逐漸模糊,自難期待其對於遭被告性侵害過程之細節性事項均能為完整陳述而毫無
遺漏。另告訴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的3 歲小孩在旁
邊目睹,被告的小孩在玩等語,然以被告之小孩年僅3 歲,且當時在玩耍中,自難以期待
告訴人甲○會向被告年僅3 歲之年幼小孩求助。是均不得以此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2.佐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母於警詢時證稱:108年6月28日安親班老師傳LINE跟我說告訴
人甲○遭到被告性侵害,告訴人甲○回家之後我有問她,她承認有發生這些事等語;於偵
查中證稱:安親班老師跟我說時,我有問告訴人甲○,她難過跟我說,她說被告有恐嚇她
及給她零用錢,叫她不要跟我講等語,告訴人甲○之母上開所述安親班老師以LINE告知告
訴人甲○遭被告性侵害乙節,亦有其提出與安親班老師之LINE畫面可參,亦徵告訴人甲○
之母上開所述實屬有據。另證人AB000-A108253B即甲○之安親班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
108 年6 月27日18時許,吃過晚飯後,告訴人甲○跟安親班同學說她被性侵,那位同學就
建議她跟老師反應,我知道這件事後,我送告訴人甲○及她妹妹回家路上,我就問她這件
事,她就說她媽媽的男朋友趁她媽媽凌晨3 、4 點去補貨,家裡沒大人時,對她毛手毛腳
,甚至對她做那件事。108 年7 月3 日17時許,我送告訴人甲○及她妹妹回家時,告訴人
甲○的媽媽當面跟我說那個男的名字叫乙○○,乙○○有承認他有做過2 次,他說他晚上
要來跟告訴人甲○下跪道歉,告訴人甲○的媽媽就跟他說不用了等語,亦證述告訴人甲○
對其表示遭被告「毛手毛腳」、「做那件事」等語,均足以證明告訴人甲○上開證述遭被
告性侵害之情節並非子虛。
3.再觀之告訴人甲○之母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8 年7 月3 日之手機對話錄音內容,內容略
如下:
男 (即被告):你是說這個嗎
女 (即告訴人甲之母):說什麼
男 :你是說我跟你女兒怎樣嗎
女 :沒有嗎
男 :當然沒有啊
女 :沒有那就不要講了,如果你自己有認做錯事那我們還可能有得談,我還有可能考慮
放過你,不然就只好…
男 :好啦對不起,我是真的忍不住
女 :所以你承認強姦我女兒了是嗎
男 :我己經有向她認錯了
女 :你可以承認你和她做了幾次嗎
男 :兩次
女 :兩次嗎,我再說一次你承認幾次的話我們可能還有得談喔…
男 :我真的只有兩次,也有向她道歉了,以後不敢再這樣子了
女 :你為什麼這樣做,這樣做是人做的事嗎
男 :對不起啦
女 :我問你,這半年來我是怎麼對你,我怎麼對待你的小孩的
男 :我知道你對我們都很好
女 :你說跟她下跪道歉,你有想過她只是一個小女孩嗎,她告訴我這事情的時候,我四
五天都無法睡覺
男 :我本來也想告訴你,但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說,所以我才直接向她下跪道歉求原諒
女 :你還記得你跟我說什麼嗎,你說對我的女兒沒有興趣,結果我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女兒
男 :對不起啦
女 :對不起也沒有用,你竟然還拿錢給她,你把她當個在賺這種錢的女孩子,我真的沒
有想到你是這種人,現在我知道這件事了,你叫我怎麼面對這件事,你跟我我我上
床了,還對我女兒也做這種事,你叫我該怎麼面對我女兒,我快活不下去真的很恨
我自己。
男 :對不起啦
女 :這半年來我一直很用心在我們這段感情,朋友都叫我不能跟你在一起,但我沒有聽
,結果我沒有想到你是這種,你愛我? 你還有臉說愛我嗎?你強姦我女兒很多次了
,很多次了喔,你還敢這樣若無其事的面對我,你到我這住時,是不是就想對我女
兒怎樣
男 :沒有,我是怕我自己又控制不住,我有跟他道歉並保証我不會再做了
女 :你真的是畜生,如果是人不會做這種事情
男 :我知道錯了
女 :你現在知道錯了會不會太晚,你說你對我女兒沒有興趣,結果你還是一樣強姦她,
你不是說你欺負她兩次,但是她告訴我不止兩次
男 :真的只有兩次啊
女 :你拿了多少錢給她
男 :六千元
女 :為什麼拿六千元給她,你一次拿多少給她?她告訴我的跟你說的都不一樣,你到現
在還不老實,很多事情還不承認,那我們就不用再講了
男 :我真的只有兩次而已
女 :但是她告訴我不是這樣喔
男 :我發誓真的只有兩次
女 :你一次給她一千元還是一次給他六千元
男 :是分開拿的,第一次給她跟妹妹一人一千元
女 :然後呢?所以你就都利用她睡著時去強姦她對不對
男 :對
女 :你覺得你這樣做還是人嗎
男 :對不起
女 :在六月十二號還是六月二十二號其中一天,她月經來,不舒服說不要,你還不相信
,竟還要她把褲子脫下來看,你知道她幾歲嗎?
男 :知道
女 :她幾歲呢?
男 :十五歲
女 :你知道她十五歲,你知道她十五歲你可以做這種事情嗎?
男 :不可以
女 :那你為什麼要強姦她,她跟我說她很痛,她不要,你要硬要,你自己也有小孩,如
果是你的小孩,你的心裡會怎麼想?
另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被告對告訴人甲○之母表示「對不起我真
的做錯了,我真的很愛你」、「我真的很對不起你,但我是真的很愛你」、「你肯原諒我
的錯,我做什麼事都差了」。被告於上開手機對話對話中,坦承因為忍不住,所以性侵害
告訴人甲○2 次,且被告於上開手機對話及LINE訊息中均一再對告訴人甲○之母表示「對
不起」,更表示直接向告訴人甲○下跪道歉、求原諒,若被告並未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
,何以如此?
4.況被告先於警詢時供稱:我性侵害告訴人甲○2 次,我都會把告訴人甲○的褲子及內褲
脫下來,用我的陰莖碰觸告訴人甲○的陰部,一開始我的陰莖有插入她的陰道,我抽動2
下告訴人甲○就喊痛,所以我就自己打手槍直到射精,射精在她的肚子上。性侵害的地點
都是在告訴人甲○住家的2 樓房間內等語,而自承有性侵害告訴人甲○2 次,次數部分與
其於手機對話中向告訴人甲○之母坦認性侵害告訴人甲○2 次之陳述相符。且被告於警詢
時經警員詳細詢問其關於犯罪事實一(一)、(四)部分時,亦自承:「(據告訴人甲○
於警詢筆錄中稱,於108 年4 月7 日凌晨4 、5 點時,當時她在家裡的房間睡覺,睡到一
半感覺有人脫掉她的內褲跟褲子,後來又感覺到有人用兩隻手伸進她的內衣裡面摸她兩邊
的胸部,是用抓的方式摸她的胸部,時間大約2 至3分鐘,後來她張開眼睛看到你沒有穿
上衣只有穿內褲,你用雙手撐住身體趴在她的上方,當時你有無做出上述行為嗎?)有,
我有做出上述的行為。」、「(對於告訴人甲○上述指控之情節,對於時間、地點及過程
你有無意見?)我沒意見。」、「(據告訴人甲○於警詢筆錄中稱,你於108年6月12日,
當天晚上9 、10點的時候,她在床上滑手機,你看著她,你說想要做〈意指發生性行為〉
,她說她那個來〈意指月經〉不舒服,你不相信,你就直接把她的褲子內褲脫掉要確認是
不是真的有來,你看到是真的,就叫她把褲子穿回去,你就手伸進她的內衣裡面抓摸她的
2 邊胸部,摸了大約2 至3 分鐘,你很用力抓她的胸部,結束之後你就走出房間,當時你
有無做出上述行為動作嗎?)有,我有做上述的行為動作。」、「(對於告訴人甲○上述
指控之情節,對於時間、地點及過程你有無意見?)我沒意見。」、「(據告訴人甲○於
警詢筆錄中稱,第一次於108 年4 月7 日凌晨4 、5 點時,你對她性侵害,當時你陰莖有
無插入告訴人甲○的陰道?)我的陰莖有插入告訴人甲○的陰道約幾秒鐘,大概抽動4-5
下,告訴人甲○喊痛,所以我就把我的陰莖抽出來,我就自己打手搶,並射精在她的肚子
上,這一次我有承認性侵害她,性侵害的時間及地點如上述。」、「(據告訴人甲○於警
詢筆錄中稱,她指控你對她性侵害的次數有5 次以上,未超過10次,你有無意見?)我沒
有那麼多次,只有上述第一次我有用陰莖插入我承認及她月經來那一次我有摸她的胸部,
這一次我也承認,我記得還有一次是我摸她的大腿,我有問她要不要,但是她說不要,我
就沒有繼續做了,但是這一次摸大腿的時間及地點我忘記了。」、「(對於告訴人甲○上
述這些對你的指控,你承認有3 次,第一次的侵害及摸胸、摸大腿猥褻的行為,你是否認
罪?)第一次的性侵害及摸胸、摸大腿猥褻我認罪,其他的我沒有做等語。被告於偵查中
復供承:「(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我跟被害人的媽媽從108 年1 月開始交往,從
108 年4 、5 月開始,星期六晚上我有時候會到被害人家過夜,我跟被害人的媽媽睡一張
床,被害人跟她妹妹睡一張床。我第一次性侵被害人的時間是4 月,不記得是哪一天,是
清晨5 、6 點的時候,當時被害人的媽媽已經起床去買東西,我就趁機爬到被害人床上,
她沒有蓋被子,有吹冷氣,我把她的內外褲直接拉下來,隔著衣服摸她胸部,用我的下體
進入她的下體,該次她沒有踢我,有睜眼看我,我在插入的過程,她有說痛,我就停止,
自己打手槍解決。我最後一次性侵她是6 月某個星期日晚上8 、9 點的時候,詳細日期我
不記得了,那次我帶二個小孩一起去,當時她在床上滑手機,我二個小孩在旁邊,我有先
問她要不要,她說不要,我們有拉扯,我拉開她的褲子看她月經有沒有來,我有隔著衣服
摸她胸部,摸完就沒再繼續了,當時被害人的媽媽在樓下顧店,被害人的妹妹在洗澡。」
等語。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有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且詳細交代事實經過,足見
其事後辯稱沒有做本案的犯行云云,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主觀上知悉告訴人甲○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之女子:
1.告訴人甲○之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知道我的女兒唸幾年級,我與被告認識之後有
聊我女兒的年紀,被告知道告訴人甲○幾歲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第105 頁及反面)
,另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看過我放學身穿制服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
告訴人甲○之母明確證述有告知被告告訴人甲○之年齡,被告知悉告訴人甲○之年齡,是
被告辯稱認為告訴人甲○為16、17歲云云,是否實在,已有疑問。又告訴人甲○之母於警
詢時證稱:我與告於107 年1 月14日在社團網路認識,一個月後開始交往,108 年3 月底
起被告如有放假,會在星期五或星期六來我家過夜等語(見偵字第22425 號卷第93頁反面
),依證人告訴人甲○之母上開所述,迄至本案犯罪事實一(一),被告與告訴人甲○之
母交往已有1 年多,且被告會在週末至告訴人甲○之母家中過夜,可見被告與告訴人甲○
之母當時交往熱絡,且常有機會與告訴人甲○接觸,則被告自極有可能因此知悉告訴人甲
○之年齡,而告訴人甲○之母在與被告交往過程中,聊天時告知被告告訴人甲○之年紀乙
節,亦無違反常情之處。
2.況被告於108 年7 月7 日警詢時供稱:告訴人甲○目前是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在學學生等
語,而自承知悉告訴人甲之就學情況。
3.至於被告於其與告訴人甲○之母之前開手機對話內容,雖對告訴人甲○之母表示知道告
訴人甲○15歲,而告訴人甲○之母亦對被告稱「你知道她15歲,你知道她15歲你可以做這
種事情?」等語,然以告訴人甲○之母與被告之上開手機對話內容,可知告訴人甲○之母
當時係因知悉被告性侵害告訴人甲○,心中甚感憤怒而質問被告為何、怎麼可以性侵年紀
尚輕之告訴人甲○,告訴人甲○之母在此盛怒且係以手機與被告對話之情況下,即有可能
因心急、氣憤而一時未詳細思考告訴人甲○究竟未滿14歲?或為15歲?或未於第一時間向
被告反駁告訴人甲○應為未滿14歲之事實,是亦無法以此據以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4.從而,被告主觀上知悉告訴人甲○之年紀,即其知悉告訴人甲○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之
女子乙節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核屬臨訟卸責之詞,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108 年6 月8 日夜間9 時許,在告訴人甲○之母住處2
樓房間內,利用告訴人甲○之母在1 樓工作、告訴人甲○之妹去洗澡之機會,基於對未滿
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告訴人甲○以「不要」拒絕,強行將告訴人甲○壓在床
上,以手伸入告訴人甲○內衣,撫摸告訴人甲○胸部,脫掉告訴人甲○內、外褲,以其陰
莖插入告訴人甲○陰道,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甲○為性交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另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等語【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一(三)部分】。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
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見解相同)。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
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
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上字
第67號判例意旨亦甚明確。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甲○及
告訴人甲○之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甲○之現場自繪圖、現場照片、被告與告
訴人甲○之母之電話對話語音檔及譯文、LINE訊息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我不承
認等語,辯護人則以:告訴人甲○警詢時關於此部分所述的情節與本院審理時所述,相去
甚遠,告訴人甲○在警詢時是指稱的媽媽是在一樓開店做生意,而於審理時則稱媽媽與朋
友一起去買東西,告訴人甲○在警詢時稱被告有摸她胸部,有插入她下體,於審理時則陳
述當時時有堅持說不要,也有反抗,因為其母親之朋友有上來,被告有停止,告訴人甲○
堅持說不要,所以就沒有摸她胸部,因而反抗成功,告訴人甲○前後所述不一,有重大瑕
疵,又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被告更始終否認犯罪,應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等語,為被
告辯護。
肆、經查:
一、告訴人甲○固於警詢時證稱:當天晚上 9、10點的時候,我躺在我的床上滑手機,被
告躺在媽的床上滑手機,媽媽在一樓開店做生意,妹妹去洗澡,他趴在我身上要對我性侵
害,他說他想做,我說不要,他還是用手伸進我的內衣裡摸我的胸部,並脫掉我的褲子跟
內褲,他把自己的褲子內褲往下來,他就將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裡面,放進去抽動
大約5 分鐘,他沒有戴保險套,他射精在衛生紙上面,結束後我穿好褲子內褲睡覺,他聽
到妹妹洗好澡要出來的聲音他就很緊張,妹妹從浴室出來進來房間後他就去洗澡等語,另
於偵查中證稱:有一次是在9 、10點,我還沒有睡覺,房間只有我跟被告,媽媽在樓下,
妹妹在洗澡,我在房間滑手機,被告看到妹妹在洗澡就跑過來,直接脫我的褲子,手伸進
內衣摸我的胸部,用他的下體插入我的下體等語,然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
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
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
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
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
、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本案即應探究告訴人甲○是否無瑕疵可指上開,且除告訴人甲○上開指述
外,是否存有其他補強證據。然查:
(一)告訴人甲○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天媽媽與她的女性朋友,一起去買午
餐,小朋友都在樓下一起玩,我一個人在樓上躺在床上滑手機,後來乙○○上來,把門關
上沒有鎖,想要對我做違反我意願的事,他要靠過來時,我就大叫我不要,他說等一下就
會結束了,我大叫時,樓下聽不到,直到我媽媽朋友走來時他有停止,走下去後他又開始
,那天我有反抗他又大叫,但都沒有人聽到,只有我們2 人在樓上。那天被告有脫他的褲
子,他原本也想要脫我的,我一直跟他說不要,被告沒有無成功,被告沒有無摸我的胸部
、脫我的褲子、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妹妹去洗澡,廁所在房間門口的外面,跟房間離
很近等語,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關於此次案發當天,其母親與友人一起去買午餐
,其餘小朋友在樓下玩,被告原欲對其做「違反意願的事」,其母親朋友走來時被告有先
停止,後來告訴人甲○又大叫反抗,故被告並未得逞,告訴人甲○此部分所述關於其母親
當時是否係在樓下開店做生意?其妹妹是否係在洗澡?其母親之友人有無走近房間等情節
、經過,與其前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案發經過差異甚大,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此次被告沒有無摸其胸部、脫褲子或生殖器插入陰道等語,是告訴人甲○關於此部分之陳
述顯有重大瑕疵可指。
(二)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就此部分犯行均為否認,另告訴人甲○之母亦僅證述經由證
人AB000-A108253B之告知,而知悉被告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其並未證述其親自見聞被
告此部分犯行。另卷附之告訴人甲○之現場自繪圖、現場照片、被告與告訴人甲○之母之
電話對話語音檔及譯文、LINE訊息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雖能作為上開經本院諭知被告有罪部分之證據,然仍無法據以推認被告確有檢
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行。
(三)綜合上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書意旨所指前
開公訴意旨之罪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
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僅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法應為無罪之諭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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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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