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檢察官鄭子薇:反同版同性結合草案恐造成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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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endigay (大範把拔來打雷)
時間 2019-05-10 11: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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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鄭子薇:林岱樺版同性結合草案恐造成濫訴 建立時間:2019/05/10 00:02 鄭子薇/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報載林岱樺立委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下稱「林版草案」)將與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一同併案協商,然而,細看林版草案,卻令人大惑不解。 第一,林版草案第8條第1項規定,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締結第2條關係(同性結合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第2項規定,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血親、檢察官、社福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立法理由說「因為同性結婚無助於自然孕育下一代,為了避免性傾向不明者,甚至異性戀者率爾嘗試……俾使國家資源免遭濫用」令人大惑不解。 首先,如何證明「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民法》有要求異性戀夫妻需證明此點,才能結婚嗎?那麼因為社會壓力,而被迫走入異性戀婚姻的同性戀者(如《誰先愛上他的》中女主角的丈夫),是否要比照辦理?這個條文等於預設只有同志伴侶會濫用國家資源,異性戀配偶則不會,不僅違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闡述的平等保護,也是赤裸裸的歧視。 況且,這個條文極易遭親屬利用作為家庭糾紛之工具,或因恐同、或因爭產,而率爾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將無端創造許多濫訴。而這個條文也使已經有生養小孩的同志家庭,其小孩陷入雙親關係不穩定的風險之中,也對孩童最佳利益極為不利。檢察官、社福機關、法院的案件負擔已經非常沉重,此條文所可能開啟的濫訴,恐怕才是真正的誤用國家資源。 第二,林版草案第25條規定雖有準用《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但「其規定與生殖、妊娠或其他與第二條關係本質上有不合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提到所謂「與生殖、妊娠或其他與第二條關係本質上有不合者」,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之規定。 然而,目前台灣社會中,已經有超過100對的同志家庭親自生養小孩,生養小孩與同性配偶關係本質上並無不合,我們的法律也沒有要求爸爸在請陪產假、育嬰假時需要驗小孩的DNA,確認是否為孩子的生父,那為什麼唯獨排除同性伴侶在另一半生產時在旁陪伴的權利?若僅因為性傾向完全排除隨著生育而來的陪產假等規定,不僅將使產婦無法安心生產、也將造成同志家庭生養的兒童被迫單親,也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去年通過的公投第12案主文只要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即專法)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並未要求對同性伴侶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行政院版的草案並未違背公投第12案的要求。林版草案第8條規定,可能平添更多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違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所強調的平等權,若通過,未來勢必會造成更多《憲法》訴訟,請立委務必三思,勿誤讀了公投第12案主文的真意。 https://i.imgur.com/Tdoyno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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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1217: 來源是哪裡 05/10 11:21

diqoedin: 蘋果即時 https://reurl.cc/ADRgp 05/10 11:32

comesome: 歧視者就打定同性戀不生,但要生的方法好幾種,異性戀也 05/10 14:09

comesome: 沒規定生出來一定要是自己的種阿 05/10 14:09

akrsw: 推 05/10 21:45

boo19900520: 推 05/10 22:25

konso: 一說起同性戀 反同邏輯立刻穿越到封建時代 05/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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