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未來,同志家庭收養小孩....

看板 gay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時間 2013-10-29 19: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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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身分契約,契約當然要有當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合意。所以現行收養是需要 孩童同意的。 只是在未滿七歲的情況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和代受其意思表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 人被收養,則另外還需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2條)。 收養還需要孩童的親生父母的同意和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16條:「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 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又依同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和108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 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 告及建議。」收養時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 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 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所以,假如未滿七歲的小孩大喊:"我要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 法官和社工大概也不會同意讓同性戀者收養他。 還有,目前本來就沒有禁止單身者或同性戀者收養小孩。只是辦理收養的機構通常偏愛 已婚夫妻收養而已。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 ◆ From: 42.73.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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