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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da3020899: 你覺得政府會幫助勞工嗎= = 05/10 12:10
推 gbcowandy: 不會 05/10 12:12
推 kaibaseto: 勞工會投給替自己發聲的候選人嗎??? 05/10 12:23
→ amm123: 這個新的條款是「勞動部」制定的,不是立委。 05/10 12:25
→ amm123: 立委只有投票表決權...這次應該是去質問一下「勞動部」 05/10 12:25
→ amm123: 為何「勞動部」要去立這種條款... 05/10 12:25
→ amm123: 由「勞動部」制定,立委只負責投票是否通過... 05/10 12:27
推 joefaq: 我覺得你在帶風向 加發要返還也是1/3 05/10 12:41
→ c41231717: 你的理解怪怪的 加給的跟還的都是獎金 跟月薪無關吧? 05/10 12:53
→ c41231717: 而且他是每月每月算,對本薪有談高的人,算好 05/10 12:56
→ c41231717: 總比等了三個月公司還發不出季獎金好 05/10 12:56
推 skizard: 樓上理解才怪怪的 資方只要跟你說含在談好的薪水中 05/10 12:59
→ skizard: 就會變成錢沒加 還被競業條款綁住 到他司要付薪水一部分 05/10 13:00
→ c41231717: 那就一開始你談薪水的問題了 哈哈 獎金算在本薪裡面 05/10 13:01
→ c41231717: 還做的下去 會不會太悲哀 05/10 13:01
→ skizard: 資方會藏 多少資方這麼誠實 先騙進來再跟你說就好 05/10 13:02
→ skizard: 而且競業條款對勞方弱勢的是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到同業 05/10 13:04
→ c41231717: 聘書都寫的清清楚楚... 本薪多少... 加給多少... 沒 05/10 13:04
→ c41231717: 看聘書還去報到, ???? 也太有勇氣 05/10 13:04
→ skizard: 那應該是保證強制規定的那段時間有額外的錢領才對 05/10 13:05
→ skizard: https://goo.gl/mMe657 我隨便google 前兩個就灌水的 05/10 13:10
→ skizard: 很多公司薪資結構也亂灌的好嗎 05/10 13:11
→ c41231717: .... 看看內文吧... 一個有拿回, 一個還沒就職 05/10 13:14
→ c41231717: 快去面試拿聘書吧 = = 05/10 13:15
推 LC5: 勞動部若能有效防範資方變相減薪(把應給的月薪,硬凹成已含半 05/10 13:29
→ LC5: 個月“獎金”),那這個研議中的作法還算有替勞工著想!但是如 05/10 13:29
→ LC5: 果沒想好配套... 05/10 13:29
→ skizard: 第一篇文章內的推文就寫說各家公司薪資結構不一樣了 05/10 13:36
推 codehard: 根據過去資動部的歷史 嗯.... 05/10 14:11
→ xyz30317: 那時候產生政府會幫勞工的幻覺 05/10 14:12
→ goldduck: 保障老闆的黃金條款 05/10 14:41
推 Love1019: 所以領33K的有11K是___條款加發? 05/10 16:02
推 NightGod: KMT不倒 05/10 16:58
→ chainer: 鬼島沒有勞動部 只有資動部 05/10 17:25
推 ULISS: 違憲的法案還可以制定通過......哪國的政府這麼天才.... 05/10 21:45
推 shaform: 應該是離職後,在競業條款還有效的期間要持續給付半薪 05/11 08:11
→ shaform: 這樣才對吧 @@ 如果事先給付,但跳槽要還回,不是反而 05/11 08:11
→ shaform: 加強了競業條款的效力 @@ 05/11 08:11
→ amm123: shaform 講的是正確的作法... 05/11 08:23
→ amm123: 而且不能只是給付半薪,要在離職後,競業條款限制期間 05/11 08:23
→ amm123: 給付全薪。另外,若違反競業條款,則員工需完全返還 05/11 08:24
→ amm123: 離職後 (但不得包括在職期間) 所領的競業條款限制薪水... 05/11 08:24
→ amm123: 就這麼簡單的法令,竟然定不出來。 05/11 08:25
→ amm123: 這個版本才完全符合憲法精神... 05/11 08:26
→ amm123: 勞工的工作權才有保障..雇主若想避掉競爭,這是他們本來 05/11 08:27
→ amm123: 就該支付的成本,若覺得成本太高,就不要立競業條款書 05/11 08:27
推 wmtsung: 真的,競業條款應該是離職時簽由公司給付離職後薪資來保 05/11 09:34
→ wmtsung: 障雙方,而不是現在這種違反憲法精神的鳥樣子 05/11 09:34
推 jenniferflow: 鬼島沒有勞動部+1 05/12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