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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eoace:GPL是一定要公開的,V3可以包成package跟主程式分開,這樣 10/24 20:24
→ leoace:可以不用公開。2.的主要判斷是你散佈是在"Server的服務"還 10/24 20:25
→ leoace:是散佈到Client端。如果是前者就不需要。 10/24 20:26
→ a613204:我知道GPL一定要公開 是想問dual license時 10/24 23:00
→ a613204:因為javascript是在client端執行 , 所以這算是"散佈"程式 10/24 23:10
→ a613204:嗎? 查了一下好像有點爭議? 不曉得各位怎麼認為? 謝謝 10/24 23:10
推 CGary:JS 沒有可能不"公布"程式碼,所以有散佈程式也同時是程式碼, 10/24 23:25
→ CGary:如果針對cloud service的話主要是AGPL...這就龜毛點了 10/24 23:26
→ a613204:請問是指說 因為使用者瀏覽網站時 , JS的程式碼"散佈" 10/24 23:39
→ a613204:但同時也"公開"了原始碼 , 所以不需要特別再去做什麼處理 10/24 23:39
→ a613204:請問我的理解對嗎? 謝謝 10/24 23:40
推 leoace:如果JS是放在Server就沒有公開的問題,因為你已經在Server 10/25 21:37
→ leoace:上面"公開",散佈的意思是你將程式或二進位檔 "散佈"也就是 10/25 21:37
→ leoace:複製到Client端執行,這時候就需要公開原始碼。但服務的概 10/25 21:38
→ leoace:念是程式碼只有發佈到Server, Client只是用服務而已 10/25 21:40
→ leoace:所以不用在Client端公佈原始碼。 10/25 21:40
推 CGary:不需要額外處理~ 以技術角度講法律問題, 你把程式cache到 10/27 00:31
→ CGary:proxy/client,不需要因此公布source code; 對 JS 來認定更簡 10/27 00:32
→ CGary:單, 你散佈到他電腦的同時~也已經公布source code了 10/27 00:32
→ CGary:但是如果是AGPL, 狀況就不是這樣了 因為你是連後端的 他都管 10/27 00:33
→ CGary:到了... 10/27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