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Atayalman (安知誰)
時間 2025-02-11 23:52:15
留言 312則留言 (144推 2噓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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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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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os: 終於不用看原機關長官臉色了…… 02/11 23:57

adjos: 求個半死,還被長官以這是我的用人權回拒 02/11 23:59

bubuer: 支持給予逃命權 02/12 00:00

zsp9081a: 嗚嗚嗚嗚嗚 02/12 00:03

maniaque: 這是施行細則,主要是明確規範流程,也避免被指名商調機關 02/12 00:08

maniaque: 以不回復或者是拖文方式消極處理商調程序 02/12 00:09

maniaque: 只是啊.....這條會過嗎??? 笑笑 02/12 00:11

maniaque: 就像川普提了一堆離譜的行政命令,目的是啥 02/12 00:15

dany419ow: 必須推 02/12 02:08

staraurora11: 推推推 終於修了,以前老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02/12 02:49

staraurora11: 被回復屬考試院權責,或是「特別權力義務關係」給 02/12 02:49

staraurora11: 打回去 02/12 02:49

eno4022: 很多人關心這個議題,先置底以便關心及討論 02/12 06:11

BlackCoal: 推推 02/12 06:22

parappa: 終於 02/12 06:35

mildred19: 推推 02/12 06:40

cloudeda: 支持 02/12 06:43

GIFT1988: 大逃跑時代 舒服 02/12 06:48

jerrykyo: 支持,還有內規幾年啥的亂搞一通 02/12 07:01

cle031: 支持QQ 02/12 07:03

jerrykyo: 如果修法通過,大概會用超長等待過調時間來因應 02/12 07:06

spiritempire: 請問樓上超長等待的意思是什麼,我看起來法條就是 02/12 07:09

spiritempire: 怎麼拖,即使不回覆也頂多拖三個月就能走了 02/12 07:09

DFGCE: 同意一年後 (蓋章) 02/12 07:09

spiritempire: 一個月內回覆,最多三個月,反而有回覆最多可以拖 02/12 07:10

spiritempire: 四個月 02/12 07:10

DFGCE: 啊 草案有寫最多6個月 02/12 07:11

spiritempire: 說錯,如果有回覆+協商最多可以拖7個月(1+3+3), 02/12 07:12

spiritempire: 請問這次何時生效 02/12 07:12

jerrykyo: 看字面上只規定回覆的期限呀,沒說過調日可以怎麼搞你 02/12 07:17

adey: 這條只限制何時要回覆,但沒限制回覆的過調日期要多久阿, 02/12 07:19

adey: 狠一點就同意商調,但放人日期壓一年後 02/12 07:19

bipiden: 想要修不要國旅卡,至少不要觀光額度了! 02/12 07:19

jerrykyo: 過調日是軟釘子,明眼人看了就知道 02/12 07:20

adey: 往好處想是至少有日期了,如果新機關真的想等你,應該也能 02/12 07:24

adey: 先請個職代頂住然後等你過來吧? 02/12 07:24

jerrykyo: 時間明確大家好作業,希望修法第一步能成功 02/12 07:32

bhisoka: 推推 02/12 07:38

maiico: 支持,有很多長官真的是腦袋有洞 02/12 07:45

packing33: 這個台北市政府已經在做了 反正最久3個月一定可以走人 02/12 07:52

pt7441: 商調大進化 02/12 08:00

grioo: 終於,垃圾主管沒辦法再壓了 02/12 08:02

grioo: 草案規定過調日是收文次日起3個月,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3個 02/12 08:05

grioo: 月,機關壓文不回就是以收文次日起2個月為過調日 02/12 08:05

grioo: 建議草案第21條第2項的"其",明文寫"過調日期",不要用其 02/12 08:09

grioo: 代稱,以免看不懂的腦殘主管又在那裡亂解釋 02/12 08:09

webberpopo: 可以順便改一下綁約期嗎 三年四個月讓一堆年輕人不想 02/12 08:09

webberpopo: 考了 02/12 08:09

memun: 這個修法是改成只要商調函來,原機關不能擋一定得放人嗎? 02/12 08:10

kenbbc12321: 主管權力真的太大了,法規已經沒用了 02/12 08:14

fcz973: 一樣可以給你壓三個月,還是實質擋調 02/12 08:20

webberpopo: 三個月減成兩個月就完美了 02/12 08:33

webberpopo: 不過怕某些鳥單位直接團滅就是了 02/12 08:33

maniaque: 之前曾經講過了,今天商調別機關的人,明天別機關商調你 02/12 08:48

maniaque: 的人,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 02/12 08:48

maniaque: 更不用講,你看下篇還有人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02/12 08:49

maniaque: 今天說難聽點啦,要是沒有警政署hold人,台北市的警消 02/12 08:49

maniaque: 直接被其他縣市警局調走一半都可能發生 02/12 08:50

maniaque: 還在那邊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高雄市派出所沒人要當所長 02/12 08:51

maniaque: 寧可被記過懲處也抗調的事件,難道假的? 暖市都這樣了 02/12 08:51

maniaque: 我在想,富(人)機關去發函商調窮人機關這種怪異,可能嗎? 02/12 08:53

xvmon123: 鳥單位團滅就知道誰該走了 02/12 08:54

apcr1115: 鳥單位千怪萬怪 就是不怪自己 呵呵 02/12 08:54

xvmon123: 單位留不住人 加錢啊 不然其他地方如果錢一樣 生活費比 02/12 08:56

xvmon123: 較低 幹嘛不去 02/12 08:56

xvmon123: 這是份工作 也就只是工作而已 02/12 08:57

nolag: 我覺得會有問題,人會補不滿。可能還會調整。 02/12 09:01

grioo: 請問這個修正草案上網預告了嗎? 02/12 09:10

Jencho: 那些留不住人的機關應該會有很多意見 02/12 09:12

ZIQQ001: 流動率高 爛主管 一定反對到底 但是這些機關就是霸凌的 02/12 09:19

ZIQQ001: 溫床 02/12 09:19

R3210: 多數主管也不是靠能力升的 當然反對 02/12 09:28

zaraman: 支持 02/12 09:29

R3210: 人員流動本來就來來去去 某些人自己沒能力倒是講得很大聲 02/12 09:30

R3210: 說穿了就是不會教人不會帶人 只想享受主管的權力但說到應盡 02/12 09:30

R3210: 的本分可是一樣都做不到ㄎㄎ 02/12 09:30

chmyly: 推公務人員逃命權 02/12 09:47

justeat: 這會過嗎? 懷疑 02/12 09:49

skywinner: 待過好幾個機關 說真的 長官ok 即使同樣偏鄉 隔壁鄉公 02/12 09:57

skywinner: 所流動率就硬是比你低很多 很明顯 但拉機主管總是覺得 02/12 09:57

skywinner: 自己英明神武 流動率高是大家的問題 不給調 非常贊成修 02/12 09:57

skywinner: 正 長官要留人 就要用腦發揮領導能力 不然那位置旺財就 02/12 09:57

skywinner: 行 還需要你 02/12 09:57

kiwifruit: 人力流動本來就是這樣,最底的跑光沒人做事自然就換科 02/12 09:59

kiwifruit: 長自己做,做不完再跑,一層一層削光,想想就很刺激 02/12 09:59

ycaa: 從去年二月以來最好的消息 02/12 10:03

fcz973: 話說,我找不到這個草案的官方公告 02/12 10:12

lim98989: 支持 02/12 10:14

internate100: 是玩真的還是假的呢? 02/12 10:20

Diaw0803: 好的機關真的會讓人想待 之前機關同事就舒服到不想回鄉 02/12 10:20

zxlt3722: 會過的話真的是一大進步 02/12 10:41

rock2601: 推 02/12 10:54

maniaque: 而且啊,看到大家這麼樂開懷,真不知道這桶冷水潑下去會 02/12 11:05

maniaque: 多哀嚎吧 02/12 11:05

maniaque: 稍微看一下草案說明吧,黃字已經點的很明白了 02/12 11:06

maniaque: 本來商調函發出後,要看 原機關同意"要幾月才放人" 02/12 11:07

maniaque: 現在變成 商調機關必須具明何時需要人(先壓過調日期) 02/12 11:09

maniaque: 向原機關協商同意 或 不同意 這個日期 過調 02/12 11:10

maniaque: 沒有像保障法6條2項,,原機關不得拒絕,這麼好康 02/12 11:20

maniaque: 換句話講,這個施行細則修正,是針對一些機關過調壓三五個 02/12 11:21

maniaque: 月,導致商調機關處在一個 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 的窘境 02/12 11:21

maniaque: 發函說撤順一換順二? 那順一去申訴呢? 對吧 02/12 11:24

thinksilver: 敢不敢像教師一樣統一介聘啦 肯定不敢 02/12 11:44

grioo: m長官是在講什麼?你有看懂草案內容?草案條文明明是寫"函 02/12 12:01

grioo: 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哪裡有寫要商調機關商調函指 02/12 12:01

grioo: 定過調日期? 02/12 12:01

grioo: 建議條文規定內容一定要明確,以防一堆長官不看條文,只憑 02/12 12:04

grioo: 已意解釋 02/12 12:04

rfire: 支持啦 太好了!!!!! 02/12 12:11

grioo: 草案條文是:新機關發商調函,原機關收文後1個月內函復過 02/12 12:14

grioo: 調日期,過調日期不得超過收文後3個月,原機關1個月內不回 02/12 12:14

grioo: 復,就以收文後2個月為過調日期。 02/12 12:14

grioo: 在m長官眼中變成:新機關商調函指定過調日期,原機關可以 02/12 12:16

grioo: 同意或不同意。只能說長官們的己意解釋真可怕 02/12 12:16

pilibobo: 真的早該修了,推 02/12 12:18

rfire: 我覺得還要縮短綁約期!!! 要是可以改就太好了 02/12 12:18

Dheroblood: 這個一般多久通過? 02/12 12:19

ncnuboy: 沒在看說明欄!原服務機關同意的要件在草案內就被刪掉了 02/12 12:21

lwmyueh: 留給公務員最後一線生機 02/12 12:24

ntnusleep: 支持公務人員逃命權 02/12 12:29

za755029: 推 02/12 12:36

maniaque: 好吧,就麻煩好好作一場夢吧..... 02/12 12:36

kenbbc12321: 我們監督的業者,居然掌握人事調動權,真是可悲 02/12 12:38

bota: 其實要滾就滾了,真不知擋商 02/12 12:38

bota: 商調的心態 02/12 12:39

bota: 全科跑光光,你科長也可跑啊 02/12 12:40

Diaw0803: 綁約期感覺很難改 目前高考3年 地特3+3 02/12 12:51

RockAchi: 推,跟7天假一起過 02/12 13:03

rfire: 大概10年前高普考綁約一年,地特三年,現在公務員福利又沒 02/12 13:08

rfire: 多好,為何不改回去? 02/12 13:08

rfire: 機關好,新人自然會留下 02/12 13:09

starfish2903: 倚老賣老的那位開始緊張了 02/12 13:24

Harden13: 我身邊發生的案例,從來沒看過不同意商調的例子 02/12 13:51

Harden13: 不同意商調,不是超沒尊嚴的作法嗎? 02/12 13:52

Harden13: 好像本單位沒了你,就無法運作 02/12 13:53

d78922: 我身邊遇到不給調的都是能力好的人 02/12 13:53

Diaw0803: 之前版上鄉民不就遇到 還被擋回鄉升官咧 然後辭職被送餅 02/12 13:54

Harden13: 我看到的都是「要走就走吧,自然會有人補進來」 02/12 13:55

rexrick: 各地方人事單位直接回覆建議維持,悲劇 02/12 13:58

Harden13: 我還看過去調去外單位,最後又考回來本單位, 02/12 14:01

Harden13: 覺得本單位比較好 02/12 14:01

Harden13: 話不用說得太絕,世事沒有絕對 02/12 14:01

za755029: 長官思維:好用的人怎麼捨得你走 02/12 14:12

billkingFH: 支持,這個過了總不能再覆議了吧 02/12 14:23

starfish2903: 倚老賣老的某長官 開始怕底下全跑光了^^ 02/12 14:31

WTF1111: 拜託滅團的單位主管考丙好嗎? 最實際的考評了還不參考 02/12 14:33

polarfox: 終於呢 02/12 14:44

joe521003: 真的能成嗎? 02/12 14:54

ZIQQ001: M長官對法律的解釋真的是另我大開眼界 02/12 15:51

ZIQQ001: 還什麼你商調我的 我商調你的 拜託你那邊爛 人家會傻到 02/12 15:52

ZIQQ001: 過去 02/12 15:52

SamMark: 前單位的內規是要升等才給調,管你是要回鄉下小學也一樣 02/12 15:52

patri0052: 本來就是要走就走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不是嗎 02/12 16:05

enjoythegame: 人事不可能這麼積極,應該很難通過 02/12 16:06

starfish2903: 某長官就愛倚老賣老阿,滿可憐的 02/12 16:32

porkeey: 人事單位根本不會問其他業務單位意見,爛透了 02/12 16:36

kartess: 真的會過嗎 02/12 17:36

cashliu: 同意樓上,可怕的是m長官的自行解讀XDD 02/12 17:50

Goodideamin: 某m的自我解讀,真的好可怕 02/12 17:58

maniaque: 是啊是啊,看看到時是誰在打臉誰,好不好? 02/12 18:05

maniaque: 通篇條文沒有 不得拒絕,你要超譯成有商調函就可以走?? 02/12 18:05

maniaque: 自己腦袋拿出來思考思考,好不好? 02/12 18:06

maniaque: 那條施行細則修正文就只是把後面的流程搬到前面一起講 02/12 18:06

maniaque: 商調機關指名誰,何時來(原本是指名誰而已,後面時間啥的 02/12 18:08

maniaque: 都是原機關自己決定何時放人,造成商調機關用人困擾) 02/12 18:08

maniaque: 原機關願意放,就是那個時間放人(除突發狀況才延期) 02/12 18:09

maniaque: 齁,這邊好歹也有一些比較資深的人事人員 02/12 18:10

maniaque: 看他們對這修正條文草案,是我認知的對,還是你們超譯的對 02/12 18:10

maniaque: 反正這篇已經 m了,看看到時候人事在run 時就知道了,ok ? 02/12 18:11

grioo: m長官好可怕,等正式預告草案出來再說,還有最好要請藍白 02/12 18:20

grioo: 立委去盯銓敘部和人總,避免他們一白一黑唱雙簧,不通過對 02/12 18:20

grioo: 公務員有利法案 02/12 18:20

hollowlife: 同樣都是中文 長官看到跟大家就是不一樣 笑死 02/12 18:24

AustinRivers: 希望烤雞法也修 02/12 18:25

CCIJIM: 拒絕過調就打救濟,保訓會挺原機關 就打到法院,讓法官來 02/12 18:28

CCIJIM: 評評理 02/12 18:28

bigworm578: 終於 02/12 18:57

yamahara6026: 行政院:這是違憲亂政的草案,勢必申請釋憲 02/12 18:59

KurtMike: 支持 02/12 19:04

TPhow: 有人是不是搞不清楚施行細則(法規命令)修法的權責是行政 02/12 19:05

TPhow: 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啊… 行政機關自提修法會說要覆議或違 02/12 19:05

TPhow: 憲? 當公務員連法律常識都不懂 02/12 19:05

fcz973: 嚴格講,任用法不是行政機關管的 02/12 19:48

grioo: 能不能請原po把完整修正草案內容貼出來,感謝 02/12 20:43

tigervirus: 這草案機關還可以卡3個月太長了,應該比照離職30天 02/12 21:03

volksppt: 終於有像樣的菜出來了 02/12 21:05

Davidove: 推一個 02/12 21:06

patri0052: 三個月還算可以接受 不然人跑光 總得找人 02/12 21:16

justice67: 可惜只是草案 02/12 21:17

mioc: 我也想支持 但長官都不支持修法啊 真的是鳥機關都 02/12 21:49

mioc: 討自己的 02/12 21:49

CHTWifiHinet: 單位留不住人 要檢討的是單位的環境 02/12 23:11

CHTWifiHinet: 不是留不住人 然後把人扣在原單位 02/12 23:11

CHTWifiHinet: 根本治標不治本 02/12 23:11

CHTWifiHinet: 某些留言當公務員當到是非不分 短視近利 02/12 23:11

HotBlood: 警察不是統調嗎,會有m長官說的狀況嗎? 02/13 00:15

migrantf: 你覺得在位者會守法嗎XD看看現在 02/13 06:20

fj16: 草案. 02/13 06:31

ncnuboy: 警、消都是走統調的!只是消防會走形式上的開缺商調! 02/13 08:29

justeat: 警察的統調只有基層 02/13 08:47

HotBlood: https://imgur.com/a/E7IciGo 02/13 09:19

HotBlood: 這個重點有畫對地方嗎~ 02/13 09:20

HotBlood: 簡單理解是商調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如果服務機關跟商調 02/13 09:38

HotBlood: 機關喬好,服務機構最多就是留人六個月,如果雙方都沒 02/13 09:38

HotBlood: 喬好,那就是商調機關最晚三個月就可以把人帶走 02/13 09:38

Goodideamin: 人事真的是不醒人事,明明這個法令修正,對他們來說 02/13 09:40

Goodideamin: 是減輕行政流程,而且對公務員是好事,還有什麼鬼理 02/13 09:40

Goodideamin: 由寫反對意見啊! 02/13 09:40

HotBlood: 對了,還要加派令生效後的一個月 02/13 09:42

HotBlood: 上面是服務機關有在一個月內回覆的情形,一般3+1,最久6 02/13 10:11

HotBlood: +1。如果服務機構都沒回覆,就是2+1 02/13 10:11

Juniorlin02: 終於,今年的法規進步很多 02/13 10:57

fcz973: 不用+1,一個月三個月都是從服務機關收受日起算 02/13 11:36

livewater: 給3個月讓原機關找人還算合理,再久就太多了 02/13 11:54

c2578910: 大談完被打臉開始裝豁達 噗 02/13 12:32

whn2949: 請問這篇來源為何?銓敘部、考試院網站查沒有 02/13 12:40

cashliu: 覺得這草案有試圖折衷了,不然以往動輒4-6個月卡人的 02/13 12:58

grioo: 感謝HotBlood提供完整修正條文草案 02/13 13:16

timidwei: 還在函請各機關的意見階段吧 02/13 14:01

webberpopo: 理性一點的配套看可不可以讓機關預先辦理徵人 02/13 14:17

webberpopo: 公家很沒效率就是一個人走了要弄一堆程序再補人 02/13 14:17

sleepcat612: 即將出缺就可以辦徵才啦,事求人上不是一堆預估缺 02/13 14:29

fcupeter: 必須推 02/13 15:39

skywinner: 其實補人很快啦 以暖市為例 補很久是因為高層那邊要做 02/13 18:24

skywinner: 人情兼耍官威 決定給誰的時間拖很久 02/13 18:24

xxxxcat: 有些反對意見不見得是人事,也可能是機關長官要求寫的... 02/13 19:19

xxxxcat: 試想看看到時候開會的人多半是基層還是高官就知道了 02/13 19:20

tckuo: 「你事先詢問我同意嗎」和「我回答同意與否」是兩回事,不 02/13 19:54

tckuo: 論你是否詢問(函商),決定權仍在我(原單位) 02/13 19:54

grioo: 樓上長官是在解釋修正草案內容嗎? 02/13 21:36

saberlee: 推,非常需要 02/13 21:47

webberpopo: 說實在的有什麼業務要交接三個月 辭職的最多一個月加 02/13 22:01

webberpopo: 上請假剩沒幾天 也不能擋啊 02/13 22:01

za755029: 說明第一句都寫尊重過調人員意願及權利了,上面長官們很 02/13 22:11

za755029: 愛自我解讀喔,是很缺人還是沒人想去的爛單位阿? 02/13 22:11

farmer: 當了長官,換了腦袋? 02/13 22:51

jeross: 法條文字落落長,懶得看完就自己亂解讀的人是多數,不意 02/14 01:07

jeross: 外。雖然不確定是否修正,但如是上述法條,簡單說,只要 02/14 01:07

jeross: 你有意願調,你機關收到商調函時,你就能調,只是差在哪 02/14 01:07

jeross: 時走,這個哪時走,不是你機關決定,已經明文規定了。有 02/14 01:07

jeross: 些版友亂解讀也是很厲害呀。總之,就是商調函來,一個月 02/14 01:07

jeross: 內要回復過調日,過調日原則不能超過收到商調函次日起3個 02/14 01:07

jeross: 月。如果想壓文,超過一個月不回復,就是縮短為2個月後過 02/14 01:07

jeross: 調,有回復可以延長6個月過調。這裡開了一個缺口,我想之 02/14 01:07

jeross: 後應該會有壓6個月放人,如果對方機關不等,一樣走不了, 02/14 01:07

jeross: 長官最愛鑽漏洞了。我想這個延長的規定,應該要更嚴謹或 02/14 01:07

jeross: 是有要件,如果又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定會變成原則。如果 02/14 01:07

jeross: 承辦人有看到,請考慮一下。 02/14 01:07

jeross: 雖然說延長需要三方同意,但如果新機關不同意再延長,要 02/14 01:10

jeross: 如何處理?就是三個月過調嗎? 02/14 01:10

jeross: @tckuo的發言真可怕,好好看修法說明很難嗎?原機關已經 02/14 01:25

jeross: 沒同意權,時程都入法了,原機關就是要回復過調日。不過 02/14 01:25

jeross: t大說法,實務上也有可能,原機關逼你簽放棄書,或是要你 02/14 01:25

jeross: 自己簽不過調,然後回復過調人放棄,好像也不是不可能, 02/14 01:25

jeross: 畢竟奴的公務員很多,其實如果想調,記得商調函來會辦時 02/14 01:25

jeross: ,要自己壓時間請鈞長同意過調喔,如果有人事不愛會辦過 02/14 01:25

jeross: 調人的,通常新機關會先電話通知要發函了,請對方人事正 02/14 01:25

jeross: 本要給你(通常一定會)並請收發留意。(電子商調函早上 02/14 01:25

jeross: 發下午就可以收到了) 02/14 01:25

HotBlood: 六個月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產生的特例,不會是缺口,新機 02/14 03:00

HotBlood: 關不同意六個月就是回歸規定三個月 02/14 03:00

liunhow: 不醒人事沒有在管你有沒有修法,沒意外會這樣。 02/14 07:48

fcz973: 3+3要兩機關跟本人三方都同意 02/14 08:11

himhim2257: 看起來本來可以用拖的,現在直接回函拒絕商調,好像就 02/14 11:08

himhim2257: 可以了? 02/14 11:08

grioo: 各位長官公務員當久了,對文字解讀能力都變的與眾不同 02/14 11:50

grioo: 草案21條2項寫"原服務機關...應...於次日起一個月內回復過 02/14 11:56

grioo: 調日期...",第3項寫"原服務機關未於前項一個月內回復者, 02/14 11:56

grioo: 視同以收受指名商調函之次日起二個月為過調日期"’ 02/14 11:56

grioo: 法條明文寫應於一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這是法定的機關作為 02/14 12:01

grioo: 義務,但是各位長官視而不見,非要曲解為可以函復不同意, 02/14 12:01

grioo: 這種邏輯也是絕了 02/14 12:01

grioo: 至於原機關如果還在腦子進水函復不同意,那就是未於一個月 02/14 12:04

grioo: 內函復過調日期,應依第三項規定,就是視同以二個月為過調 02/14 12:04

grioo: 日期 02/14 12:04

grioo: 公務員長官的解讀能力和思維邏輯都很精奇 02/14 12:08

grioo: 草案第21條1項把"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改成"函商原服務機 02/14 12:18

grioo: 關決定過調日期",就是取消原機關的同意權,原機關只能依 02/14 12:18

grioo: 第2項決定過調日期,不決定過調日期,就是依第3項視同2個 02/14 12:18

grioo: 月 02/14 12:18

grioo: 所以我無法理解,各位長官是如何可以無視法定作為義務,得 02/14 12:21

grioo: 出"只要他爽,還是可以不同意"的見解? 02/14 12:21

Goodideamin: G大,您辛苦了,可能這條法令修法成功後,那些慣主管 02/14 12:32

Goodideamin: 擔心底下的人會跑光,沒人幫他們做事,所以ㄧ直往反 02/14 12:32

Goodideamin: 方向去曲解法條文義,看了真的讓人大開眼界,那些長 02/14 12:32

Goodideamin: 官啊,真的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02/14 12:32

kobe7785075: 商調要原機關同意真的是垃圾規定 過時的法令趕快修 02/14 13:04

kobe7785075: 一修 02/14 13:04

starfish2903: 別這樣一直打臉,要倚老賣老的長官面子往哪擺? 02/14 15:12

skywinner: 待過地方鄉公所 也待過直轄市一級局 說真的 長官做得好 02/14 17:29

skywinner: 單位流動率真的低很多 單位流動率高 表示長官有問題且 02/14 17:29

skywinner: 固執不肯改變 為了一個人 要大家忍耐 民主社會搞到跟古 02/14 17:29

skywinner: 代暴君制差不多 02/14 17:29

ntuabcd01: 請問出處是?網路上查不到 02/14 18:02

starfish2903: 樓上你覺得長官有問題 自己會想改變嗎?你看看推文 02/14 20:23

starfish2903: 就有答案了 02/14 20:23

godevilyu: 換作以前即便是發生這樣的事也不可能修法 02/15 07:55

tom66651: 推推 02/15 11:15

kediflower: 挖 難得ㄟ 02/15 12:30

kenbbc12321: 主管爛在哪邊都難待 02/15 15:01

kenbbc12321: 這幾年就是這樣 02/15 15:02

EddieWuRJJ: 早就該這樣了 不過這條應該會卡 02/15 16:01

xeport: 基層人員的希望真的只能靠這一次了,爛機關就是要曝光給人 02/15 18:42

xeport: 看到,否則上層從未想過改變,只會一昧壓榨基層人員不給商 02/15 18:42

xeport: 調,用基層正職血淚鋪滿主管的升官大道! 02/15 18:42

aimgel: 垃圾機關不配有人 02/18 23:41

bjdd7030: 推~ 02/19 17:16

ntuabcd01: 此案目前進度如何? 02/20 10:54

aass922: 必須推 02/20 11:47

newboyz: 會過的機率不高,唉 02/21 20:19

newboyz: 推..希望法案快通過,不然離職人越來越多~ 02/21 23:30

TEYU21: 推推 02/2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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