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免職後可以再考公務員嗎?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kaletra (還沒想到)
時間 2015-07-07 0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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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親戚犯貪汙治罪條例 有罪判刑已經確定 但是有受緩刑 我有查網路資料後告訴他 等到緩刑期滿而緩刑沒被撤銷 就可以再考公職 但是他告訴我 因為他現在已經被免職 依新修正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被免職後就不能再任用為公務員 所以他就不能再考了 我昨天有跟他一起打電話到公懲會問 得到的答覆是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還沒施行 而且他的免職不是公務人員懲戒法的免職 聽完之後覺得很困惑 想請問的是 1.他是在懲戒法修正條文通過後被免職 但因為還沒施行所以是不是還是適用舊法? 2.為什麼他的免職不是懲戒法中所定的免職 有不一樣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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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D: 又不是褫奪公權終身 考有面試的可能被刷下來 07/07 07:41

jlh121347: 他被免職是依據任用法§28地1項第4款吧,在任用後有此 07/07 09:43

jlh121347: 情事,應予免職。 07/07 09:43

jlh121347: 但釋字66號,任用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 07/07 09:44

jlh121347: 判決確定者,雖受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 07/07 09:45

jlh121347: 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07/07 09:45

jlh121347: 就算懲戒法施行了,他的免職也不是懲戒處分 07/07 09:48

jlh121347: 可參考銓敘部970716部法二字第0972961742號書函 07/07 09:51

tfkc: 任用法第9條資格還在,哪有還要不要考的問題, 07/1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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