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正式板規3.9

看板 ONE_PIECE
作者 onebow (元寶)
時間 2010-12-05 1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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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本實施辦法係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及參考海賊板自由言論與紀律之民 情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本實施辦法於在 PTT海賊板領域內,適用之。 第三條(定義)  本板板規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 友: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之 帳號。   二、板 主: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 管理、獎勵及懲處之帳號。 三、便 當:係指於 PTT海賊板內,板友所提供之特殊資訊交換內容。 四、低 調:係指於 PTT海賊板內,板友所提供之特殊資訊交換內容。 五、歡樂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產生歡樂氣氛之文章。 六、爭議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引起爭議或後續法律訴訟之文章。 七、含雷文章:係指於 PTT海賊板內,板友所發表關於最新漫畫、多媒體觀後之心 得文章,其內容可能影響部分板友之閱讀權益。 八、勸導改進: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採刪文勸導之型式警告違 規板友之行為。   九、個案警告: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採公告之型式警告違規板 友之行為。 十、刪文劣退: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刪除板友之文章並給予板 友負面評價之行為。 十一、永久水桶: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給予板友20年(7300天) 禁止於海賊板發表文章/推噓文之行為。 十二、違規檢舉:係指海賊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及板友得視 需要以賦予之權限向組務板提出檢舉之行為。 十三、專案處理:係指海賊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得視情況以 賦予之權限執行專案處理之方式,鎖定原作者發表之文章、修改文 章標題為[專案],避免原作者刪除、編輯文章,收入精華區並宣導 、降低板友後續之輿論效應。 第二章、板主權限 第四條(板主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主產生方式為經由板友推選且登記參選並發表競選文宣,經多數板友票 選或板主群討論而當選/遴選之帳號。 第五條(板主之權限)  板主得依PTT管理方所賦予之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管理、獎勵及懲處。 第六條(板主主觀裁決權) 如有爭議及模糊事項者,得由本辦法賦予板主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第三章、板友權限 第七條(板友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友產生方式為經由 PTT管理方認可之註冊資料且符合本板規定而申請之 帳號。 第八條(板友之權限) 板友得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等功能。 第九條(板友之發文資格) 板友之發文資格限制為上站次數一百次、文章篇數十篇、劣文篇數一篇以下及註冊期 滿二個月。 第十條(提起抗告) 對於不服板主之管理行為者之板友,得向組務板提出對其管理行為之抗告。 第十一條(板主罷免之提出) 板主若發生爭議情事或輿論譴責時,板友得依 PTT站規罷免機制執行之。 第四章、賞 則 第十二條(獎勵---一般獎勵) 板主得以 M文、文章置底、收錄精華與文摘和修改板標及進板畫面等方式獎勵板友持 續發表優良文章。 第十三條(獎勵---特別獎勵) 板主得以板上舉辦特殊之活動時及對板務有所貢獻者,給予有功帳號 P幣以茲鼓勵。 第五章、板主/板友責任 第十四條(板主之責任)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進行看板精華區、進板畫面、板標及文摘收錄之義務。 第十五條(處罰之種類) 板主有視管理上之需要行使勸導改進、個案警告、刪文劣退、永久水桶、違規檢舉及 專案處理之責任。 第十六條(人身攻擊之限制) 板友於同一文章內同一發文得以乙次嘲諷文句為限,並不得人身攻擊,唯 PTT站內系 統設定之推噓文功能不在此限,以符合第一章第一條之自由民情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討論事項) 板友於本板發表之文章,不得出現下列事項,違反者處以勸導改進或刪文劣退: 一、非蓄意之注音文章。 二、非蓄意之公告文章。 三、未適當註明含雷及內容首頁留白之文章,其字彙得為[艾涅爾]或[雷利]等。 四、無義文章或買賣文章,包含空白文、廣告文與交易文等。 五、簡短字數文章,板主得視文章內容主觀認定之。 六、求檔文章,禁止求檔,包含圖片、多媒體等版權物或便當/低調之使用教學。 七、色情文章,禁止張貼色情連結以及過度露骨之情色文字。 八、板規所未臻規範,但可能引起板友疑慮及爭議之文章,板主得以專案處理之方 式控管宣導之。 第十八條(轉貼他人文章與罰則) 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之規定,未經作者同意,於 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屬於看板違規行為;另依據板規第一章第一條 之自由民情規定,轉文者轉錄爭議文章前應徵求作者同意並於推文內容備註說明;若 未備註者經板友檢舉後,板主得個案警告乙次並將文章內容收錄至精華區,若同一板 友再犯者,板主得處以永久水桶並將文章內容收錄至精華區公開;惟歡樂文章或大眾 媒體新聞報導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永久水桶之罰則) 板友不得發表或轉貼張爸、政治相關之文章,違者處永久水桶。 第二十條(板主懲處裁決公開原則) 板主之懲處與裁決應公開,並於文章標題、文章或推文中明確呈現,以避免發生爭議 情事或輿論譴責。 第二十一條(蓄意引戰之禁止及例外) 凡於海賊板上發文或推文,意圖引起板友對其有攻擊行為者,併處永久水桶與劣退。 第二十二條(對板主/板友性騷擾行為之禁止) 凡對本板 板主/板友以水球、信件為性騷擾之行為者,除公布行為人之水球、信件並 處以永久水桶外,並得保留對行為人之法律追訴權。 第二十三條(專案處理之時機) 情事重大者,板主將以(依) PTT站規所賦予之權限,執行專案處理追蹤,並持續宣 導之。 第二十四條(板規之修訂與增補) 板主對於未臻之板規,得尊重多數板友之意見進行協議而修改或發布。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快速連推與但書) 板友得以使用本板開放快速連推之功能,享受本板言論自由之風氣,惟不得違反第五 章所規範之情事。 第二十六條(板規修正之歷程與保留) 板主應收入實施辦法之修訂歷程於看板精華區。 第二十七條(緩衝期間之開始與廢止) 本實施辦法草案為利板主及板友緩衝對應,於當選後數日發布,若無窒礙難行之處則 爰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中旬公告為正式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緩衝期間之適用與但書) 自發布至公告前之緩衝期間,板主應以規勸之方式勸導並尊重板友,且板友應以視同 為正式板規之態度尊重板主,惟情事重大者板主仍得依第二章第六條賦予之權利主觀 裁決之。 -- ◆ From: 221.169.1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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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oka82:可以不要整篇高亮度嗎 >_< 有點刺眼...不太好閱讀 12/05 14:56

gvmlve:板主是法律相關科系嗎? = =+ 12/05 15:00

johnson77811:結果這樣還是不知道增加或是修訂了哪些版規... 12/05 15:10

johnson77811:要體諒很多人是懶得從頭看到尾的吧@@ 12/05 15:11

s58460:未看先推 新版主超熱情的!! 12/05 15:14

s58460:頭一次看到與板友互動這麼多的版主 12/05 15:16

PrinceBamboo:End 12/05 15:17

bheegrl:怕太亮的話按 \ 切換成純文字來看吧@ 12/05 15:40

damaskala:含雷文章 定義中的最新是指當周出606 605就不是最新了嗎 12/05 16:00

damaskala:還是,只要一切未在台灣正式授權公開發行之動漫均屬之?? 12/05 16:01

damaskala:那麼含雷劇情 那?? 含台灣未發行之POP之情報是否也算雷 12/05 16:03

a0925313803:樓上 你這個問題之前戰很大 以日本連載為主 12/05 16:03

damaskala:日本連載為主的意思是 日本公開連載 606 那 605 就不雷? 12/05 16:06

damaskala:呃,算了,還是不問下去了.....反正.../_\ 12/05 16:06

a0925313803:對 12/05 16:06

damaskala:哦哦,我了解了...謝謝 12/05 16:07

S80:先推認真用心做事推動板務! 讚! 12/05 17:58

S80:但第二十一條似乎有點問題:1.意旨與內文對照,內文似無明文 12/05 18:02

S80:例外情事為何? 2."併處"是從刑,主刑是?或僅寫"處"即可? 12/05 18:04

S80:故該條意旨是否只要寫:蓄意引戰之禁止 即可? 12/05 18:05

S80:弟二十二條內文..."保留對行為人之法律追訴權"似乎也有點問題 12/05 18:07

S80:1.用語不精確,追訴權無法保留,只有追訴期間要不要告的選擇 12/05 18:08

S80:2.若當事人決定要告是他的權利,用板規規定似乎形同贅文具文 12/05 18:09

S80:該條內文是否改為...並注意應負相關法律上責任 即可 12/05 18:11

vinx:S80大大 這部分有勞您提供意見囉!我們再修正!謝謝! 12/05 21:19

faxy:推 12/05 21:55

S80:V板主大太客氣了 XD 一些粗淺拙見或供參考看看 你們辛苦了 :) 12/05 22:25

sony1733:我怎麼感覺廢話一堆@@這麼長有人會看?? 12/07 20:28

sony1733:留第五章跟第六章就好了吧 相關進版資格列入 12/07 20:31

S80:呵..S大或許也認為六法全書可刪減一半厚度吧 關心注重自己權益 12/07 21:08

S80:的人自然會看完 許多商務契約更是規範周全細密 這確實有必要 12/07 21:10

sony1733:也不是這麼說啦 板規是常態性 通用性 跟商務契約 12/07 22:12

sony1733:打不著關係吧(笑) 12/07 22:12

sony1733:或許我們的共同點不對 我比較偏向一目了然 12/07 22:13

S80:呵 :) 我是認為板規與契約都具有偏向執行細節面的性質 板友與 12/07 22:20

S80:板主的權利(力)義務尤其重要 應周全完備詳加規範以杜絕爭議 12/07 22:24

S80:板規.法律對板友.民眾的關係距離可近可遠 但仍有其必要.重要性 12/07 22:27

sony1733:也是 或許我管理的版面是小板 碰不上問題XDD 12/07 22:28

S80:不論大板小板都是要付出相當的時間心力 S大客氣也辛苦了 :) 12/07 22:35

kasparov:置底聊天文呢 12/09 18:05

cindylin812:那個RonaldReagan實在很煩 沒辦法管嗎 01/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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