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HatePolitics
推 DFIGHT: 我再說白話文一次 我問的是 構不構成犯罪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你回 沒人告所以沒辦法起訴 現在又罵我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混為一談?? 那照你邏輯 只要沒人提告就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都不算犯罪囉? 還是你其實心裡也清楚 司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法選擇性辦案才是大家真正質疑的點 你才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一直在那邊用法緒名詞蓋掉問題焦點? 講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到後面你只敢對網友叫 法盲 去念法緒 那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為啥你不問問自己的良心 為什麼同樣行為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有人馬上被關 有人PO一整排還可以笑嘻嘻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在網路上貼? 會不會你不是在講法律 而是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在維穩你信仰的檢方? 還是什麼法律人的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自尊的人設? 欸 執法雙標的問題 一直被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你拿法律程序來攪屎棍 繼續閃問題啊 我們 123.192.89.12 07/05 00:22
→ DFIGHT: 可以續攤續集阿 123.192.89.12 07/05 00:22
法盲還在跳針喔!
你問我散發他人遺照構不構成犯罪,我不就明白告訴你當然構成犯罪,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23 號刑事判決不就清楚告訴你這叫公然污辱?你是看不懂中文還
在那邊跳針?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23 號刑事判決
: 本案被告等人上開製作「遺照」、佈置「靈車」、擺放喪事用之紙人,及播放喪禮使用之
: 「牽亡歌曲」等行為,既有暗指對方已死亡之意,明顯有以此隱喻、嘲弄對方等同死人之
: 意,自屬負面之言行,且有以此貶低對方人格之意,足認被告等人上開行為,確有負面、
: 不雅、貶低對方社會評價之意涵,且就此涉公然侮辱之行為部分,應無存在所謂「迷信犯
: 」之情形。是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為,就客觀之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告訴人無訛。
: 然後以文字指摘傳述不實之情事詆毀他人就是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司法人員非政治
: 人物,沒有忍受他人批評之義務,無法主張可受公評事項免責,小草都是一些不學無術的
: 的法盲,成天只會在網路上耍寶,不敢面對現實。
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要件,檢察官無從開始調查,就算開始調查最終也只能依法
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的清清楚楚(別再抄錯法條啦),跟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
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發動偵查並起訴完全不同,哪裡差別待遇了?
更別提,一個是侵害人格法益,一個是威脅人身安全,甚至有可能升級為對人身的直接
侵害,二者的風險性完全不同,要如何類比?難不成恐怖分子威脅你家人安全,你還可主
張這是言論自由?
小草不懂法律就算了,連基本的邏輯判斷都沒有,還要在那邊胡扯半天,真是一點都
不害臊!
更別提連法條都抄錯還敢在那邊吹牛,臉皮真是厚的可以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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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8.11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1653718.A.A18.html
推 m00m: 白色是無知的顏色 49.215.232.182 07/05 02:40
噓 wccw010034: 綠色是雜質的顏色 39.9.70.39 07/05 02:42
推 icestormz: 還好皇城法學大師不會來這 不然等下他 39.15.57.129 07/05 02:53
→ icestormz: 會說你水準很差 然後拿自己google的亂 39.15.57.129 07/05 02:53
→ icestormz: 嘴一通宣布自己勝利 39.15.57.129 07/05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