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鄭深元:李俊俋不用搜索和羈押禁見嗎?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 2025-06-02 03:23:26
留言 8則留言 (4推 0噓 4→)

推 pandp: 可怕,那我以後也要當秘書長,不管人不管 111.254.7.185 06/02 03:15 → pandp: 車不管事 111.254.7.185 06/02 03:15 我真的笑死!藍白仔怎麼這麼喜歡睜眼說瞎話啊!連一個反駁的案例都舉不出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有欽 選任辯護人 張倍豪律師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麥秋春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以上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54號), 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曾有欽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沒收。 麥秋春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有欽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迄今,負責綜理鄉政,主管 或監督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所屬單位各項自治行政事務,及該公所各項政府採購標案發包 、履約、請款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麥秋春係佳鑫土木包工業(下稱佳鑫土木)之實際負責人。韓志寬自111年12月25日起 至112年6月30日止係擔任三地門鄉公所秘書,周維平自1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係 擔任三地門鄉公所建設課路燈管理員(韓志寬、周維平部分另行審結)。 二、曾有欽明知依「屏東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規定,該公所以「三地門鄉勘 查督驗車輛租賃財物採購案」(下稱公務車租賃案)所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只 限公務使用,並明知該公務車租賃案之經費來源是「高屏溪水質水量回饋金計畫」,且簽 陳該公務車租賃案之使用目的係因三地門全鄉屬高屏溪水質水量保護區,為供三地門鄉公 所人員勘查鄉內汛期搶修災害進度、爭議協調等工作之用,其身為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 為受國家及全體人民委託處理公眾及三地門鄉之事務,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 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對於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私用,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利用鄉長之職務權限,擅自將該車當成其專屬座車 ,而違反前揭使用規定,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利用公餘之機會,於附表所示日期 、時間,或指示司機孫唯宸或由曾有欽本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至附表所示地點, 供作其運動、至臺南成功大學授課、或臺南大學擔任碩士生論文口試委員、休假旅遊及其 他不詳私人用途,共計31次,嗣由不知情之三地門鄉公所承辦人鄭偉平按月製作核銷請款 資料,使該公所如數撥付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作為非屬公務使用之油料、高速公路通行 費及租賃費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以下同)5萬6,348元,致生三地門鄉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 ,而損害該公所之公庫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賢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 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偵字第 10699號、111年度偵字第9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廖文賢緩刑參年,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暨向執行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原審判決被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月,未予緩刑 ,量刑過重。被告於案發時間有自訂鳳梨以高樹鄉公所公務車載運至花蓮縣贈送當時花蓮 縣長傅崐萁一情,業經證人即案發時高樹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陳盈宏、證人孫培源於原審作 證證述明確,可見被告辯詞並非全部虛構。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贈送鳳梨行程並非公務行 程,被告表示尊重。然而請上訴審審酌:(1)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2)被告案發 動機確實係為高樹鄉農產品尋找銷路,並非純然為一己私利而動用公務車。(3)被告當 時以高樹鄉公所公務車往返花蓮及屏東所核銷加油錢合計僅新台幣(下同)4,019元,數 目並非巨大,且在廉政署通知說明可能有違法疑義後,被告隨即繳納該筆金錢,此有高樹 鄉公所108年4月30日高鄉財字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支出收回書可佐。綜上所述,被告 之犯罪動機尚可憫恕,且犯罪情節及所圖金額並非巨大,事後亦主動歸還等情狀,從寬給 予緩刑之機會。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之犯罪事實、罪名部 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賢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1號、108年度偵字第 10699號、111年度偵字第9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廖文賢於民國106年間擔任屏東縣高樹鄉(下稱高樹鄉)鄉長,綜理鄉政,為依法令服 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行政院於94年6月30日訂定發布之「車輛管理 手冊」第19點第2款、第26點第1款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用途僅限於出外接洽公 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其他緊急 事故,且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高樹鄉公所參 照前開規定處理公務車輛相關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方式於公務需要使用車輛。而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甲車)為高樹鄉公所之公務車,高樹鄉公所並為甲車申辦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車隊加油卡(下稱車隊加油卡),供高樹鄉公所月結甲車之加油費用。 二、詎廖文賢明知公務員受國家及全體人民委託處理公眾事務,應遵守誓言,忠心執行職 務,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應 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私用,公務車之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並應根據實際加油數量覈實核 銷加油費用,而甲車為公務車,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使用甲車及車隊加油卡,負有不得私 用之義務,廖文賢明知自106年7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7日,應予更正)止 ,並無需出差至花蓮之公務行程,竟假借職務上受託使用甲車及車隊加油卡之機會,為貪 圖私人旅遊加油費用支出之利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接續背信犯意,接續駕駛甲 車,自高樹鄉出發,載其3名子女前往花蓮旅遊(下稱本案行程),回程沿中部橫貫公路 將其子女載往臺中市之學校上學,並持車隊加油卡簽帳加油,於同年月13日出發前在高樹 中油加油站賒銷新臺幣(下同)1,301元、同年月15日在花蓮友華加油站賒銷1,325元、同年 月16日在臺南永康加油站賒銷1,393元,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開廖文賢所簽名 之簽帳單及所登錄之交易紀錄,向高樹鄉公所請款,由高樹鄉公所核銷甲車加油費用,廖 文賢以此方式圖得私人不法利益,共計4,019元,致生高樹鄉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而損 害公庫財產。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0.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805808.A.63D.html

pandp: 我不是都認可也附和你的法律見解了嗎,至 111.254.7.185 06/02 03:26

pandp: 少李還管得到他家的狗毛我沒說錯對吧 111.254.7.185 06/02 03:26

pandp: 認可附和也不行,法律人的想法我不懂 111.254.7.185 06/02 03:27

dereklin0: 不懂還愛抬槓….123.195.113.228 06/02 03:43

kbsidd: 法盲講話向來最大聲,看看黃公國昌...118.161.153.102 06/02 03:44

LawDJ: 五篇惹 看來今天沒機會看大大討論臺北好好 1.162.125.228 06/02 03:45

LawDJ: 看惹 1.162.125.228 06/02 03:45

desho: 浪費在法盲身上也太浪費了 36.239.223.58 06/02 03:54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