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HatePolitics
推 cobrasgo: 原PO就跟高虹安那個法官一樣,我說你什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麼就什麼。高誣告案最重要的就是有無抄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襲,結果法官直接說高是抄襲,然後用這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個前提再往後申論。原PO也是,直接講KP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給的 560,然後往後申論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真的很神奇的邏輯 42.72.102.135 05/28 00:44
→ cobrasgo: 什麼叫"KP給超過560%的部分"啊大哥,有 42.72.102.135 05/28 00:46
→ cobrasgo: 點邏輯好嗎 42.72.102.135 05/28 00:46
→ cobrasgo: 柯P下令給560?下令給誰,怎麼執行的? 42.72.102.135 05/28 00:47
→ cobrasgo: 最重要的一個東西自己生出來,然後根據 42.72.102.135 05/28 00:49
→ cobrasgo: 它來論述。若P則Q,非Q則非P,最簡單的 42.72.102.135 05/28 00:49
→ cobrasgo: 邏輯有學過嗎 42.72.102.135 05/28 00:49
→ cobrasgo: 先不論超過560合不合法,那個是另一件 42.72.102.135 05/28 00:51
→ cobrasgo: 事。我只論你指控"KP給超過560%的部分" 42.72.102.135 05/28 00:51
→ cobrasgo: , 證據在哪? 42.72.102.135 05/28 00:51
我真的笑死,都市計畫法第23條看一下好嗎!
什麼叫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意思就是要由直轄市的首長做最終核定,該細部計畫才會生效啦
不是都委會通過就自動生效好嘛?!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
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然後起訴書也寫得很清楚
D.柯○哲明知本案土地不適用都更條例,仍違背法令核准將京華城公司申請案送公告公開
展覽
承上各節,柯○哲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所載容積獎勵內容違背違
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決意讓沈○京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違法
取得依都市更新法令始能取得之不法容積獎勵,
109年11月11日核章決行109年10月27日簽
呈,使京華城公司提出之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送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
。待公告公開展覽期間完成,都發局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提請都委會進行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之審議程序。
①柯○哲確保沈○京掌控之鼎越公司順利完成本案都市計畫所訂取得容積獎勵之條件
A. 110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議員苗○雅質詢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違法核給都更容積獎
勵,
柯○哲仍拒絕撤銷之前於106年6月6日臺北市議會開議,應○薇於議會對柯○哲提出
質詢:「103年1月23日都委會竟然決議解除整體開發,到底誰幫他們解除整體開發?」柯
○哲當場表示:「這個有問題」,柯○哲明知都委會決議於法律上亦可能有瑕疪,而其身
為市長,係北市府最高首長,對北市府所有行政事務擁有最終准駁或撤銷之權,如都市計
畫違背法令或有瑕疵,市長自有權力經由行政程序變更或再行檢討。然柯○哲明知本案都
市計畫給予之最高20%容積獎勵,係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已如上述
,卻於110年11月11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時(該時相距110年11
月1日本案都市計畫公告核定後未及10日),經苗○雅當面質詢柯○哲:京華城案之韌性
城市獎勵、智慧城市獎勵、宜居城市獎勵等項目均無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亦非給
予容積獎勵之依據,京華城案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何以給予京華城公司比照都更、危
老法令(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來申請獎勵,且都委會審議須依循法令,
不可以超越法規,也不可以平白創設容積獎勵制度等語加以質疑並指摘,詎柯○哲對此相
應不理,容任本案都市計畫於北市府續行推進,以護航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最終能取得
不法容積獎勵利益。
KP身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首長,對於該都市計畫內容本來就有最終核決權,如果都委
會決議違法,KP是有權拒絕核可的,而其竟未拒絕核可,甚至在議員質詢的時候仍相
應不理,拒絕撤銷此一違法的細部計畫,這不是明顯的圖利他人是什麼?
你真的以為都委會有那麼大的權限,他說通過就通過,不需要台北市長的簽名蓋章?
別那耍寶了好嗎! 台北市長才是最終的裁決者啦,沒有他的簽名蓋章,京華城案是不會
過的,所以不是他給的840,還會是誰給的840!?
你連基本的都市計畫審議程序都沒搞懂,成天在那幻想胡扯一通,還真以為自己是法律專
家?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還在跳針啊!為什麼違法?不就是KP指使的,把堅守依法行政的公務員換掉,改派配合
自己的公務員,搞出一個什麼準用都更獎勵的鬼東西,結果被監察院糾正,你連這點都
不知道,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A. 110年7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前,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及幕僚小
組成員胡○瓊、蔡○睿、郭○祺、賴○伶審視京華城公司110年4月22日函暨意見回應表、
簡報列印資料,
依其等專業,提出:本案土地無法適用都市更新獎勵,請京華城公司參考
元利公司在信義區D3街廓案件(TOD案)的回饋貢獻程度,評估朝促成TOD發展並
爭取相關容積獎勵以活化地區發展之可行性之初研建議,委員黃○生、徐○城亦於110年7
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發言表示同意上述幕僚小組之初研意見。
B.
應○薇知悉上情後,即令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前往其議員辦公室,對劉○玲表示京
華城公司就是不要給回饋(即前述之土管條例第80條之2、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容積獎勵規
定)等語(應○薇犯行部分詳後述)。柯○哲得悉京華城公司容積獎勵申請案又有障礙,
於110年7月14日前某時,透過市長室秘書傳送京華城公司指責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阻撓
京華城案之LINE訊息給都發局局長辦公室主任王○棠,王○棠再將載有:「很抱歉疫情期
間公務繁忙向您報告:……然都委會劉○玲執秘,多次凌駕專案小組與都發局,引用土管
80-2條例,除法令規定無法執行外,亦影響專案小組及悖離原公展內容,恐再次影響未來
都委會審議大會之議題聚焦」之訊息轉傳給劉○玲,劉○玲因而於110年7月15日撰寫報告
:「京華城案係經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自訂
容積獎勵項目,爭取容積獎勵20%……由於本案係擬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等
現行法令規定自行創設獎勵項目,故初研意見請申請人先補充說明無法適用現行法令之獎
勵機制(如土管條例第79、80條綜合設計放寬及第80條之1至80條之5等規定)。經檢視京
華城所送資料,……應具體說明本案無法適用土管80條之2之理由漏未回應……京華城公
司所稱『多次凌駕專案小組與都發局』,恐有誤解」,劉○玲仍堅持依法行政立場。
笑死,你連起訴書內容都反駁不了,就不要在那邊耍寶了好嗎?
笑死,你應該沒看過起訴書吧!不知道起訴書卷附的就是一堆證物,還說沒有證據?別再
那邊耍寶了好嗎?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4.30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372724.A.5C4.html
→ webster1112: 只要柯案沒有三審定讞 草都還會槓118.168.12.123 05/28 03:07
→ webster1112: 不過 還好 柯P人在牢裡 118.168.12.123 05/28 03:08
推 art1: 三審定讞還是會繼續摃才對 XDDDD218.173.22.29 05/28 03:09
→ tshu: 改五戰三勝,一直改一直贏59.126.229.192 05/28 03:24
推 ketter: 高虹安誣告 因為他還告之後偷改論文 114.44.41.214 05/28 03:56
噓 pojohn: 起訴書是檢察官對被告的"指控"它不是證據211.74.11.50 05/28 04:18
→ pojohn: 都委會決議違法為何不捉?柯文要怎麼知道 211.74.11.50 05/28 04:19
→ pojohn: 都委會決議違法?都委會為何要違法211.74.11.50 05/28 04:19
→ ymlin0331: 耍寶XDDD 199.233.58.128 05/28 04:25
→ pojohn: 那配合的公務員就是共犯啊..怎麼不捉啊 211.74.11.50 05/28 04:29
→ pojohn: 所有投贊成的公務員都是共犯都要捉才對啊 211.74.11.50 05/28 04:30
→ pojohn: 詐騙集團只捉首謀不捉車手嗎? 211.74.11.50 05/28 04:30
→ pojohn: 你是不要又拿起訴書出來丟臉了啊 211.74.11.50 05/28 04:31
→ pojohn: 起訴書是檢察官對被告的"指控"它不是證據211.74.11.50 05/28 04:32
→ pojohn: 請不要一直拿起訴書當證據好嗎? 211.74.11.50 05/28 04:32
→ pojohn: "起訴書" 不是"證據" 你認同嗎? 211.74.11.50 05/28 04:37
推 audic: 沒有證據怎麼起訴???根本柯文哲粉專一122.116.240.244 05/28 04:54
→ audic: 樣寫小說喔122.116.240.244 05/28 04:54
→ pojohn: 起訴書你所謂的證據,證人的證據不是一一 211.74.11.50 05/28 04:58
→ pojohn: 打臉了嗎?亞虎不是說都猜測的嗎? 211.74.11.50 05/28 04:58
→ pojohn: 起訴書有說朱亞虎都猜測的嗎? 211.74.11.50 05/28 04:59
→ pojohn: 起訴書沒有寫朱亞虎是猜測的話不是與事實 211.74.11.50 05/28 04:59
→ pojohn: 不符合嗎?其他證人也是啊啊 211.74.11.50 05/28 05:00
→ pojohn: 起訴書上的證言和法院講的不同啊 211.74.11.50 05/28 05:00
→ pojohn: 那起訴書上說的是事實嗎?不是事實能當證據 211.74.11.50 05/28 05:00
→ pojohn: 嗎? 211.74.11.50 05/28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