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沒人發現藍白的藐視國會罪超級離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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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
時間 2024-05-23 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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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https://www.google.com/am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amp/story/8663/7887060 內文提到: 「…不過,藐視國會在英國目前並沒有任何實際罰則。假使涉及藐視國會的人也是國會議員 ,國會可能祭出停權處分,但如果不是,那國會除了正式譴責之外並沒有其他手段可用。歷 史上,議會曾可以把人抓到國會鐘塔關起來,但這件事上次發生已是1880年的事。 一直有英國議員希望讓藐視國會入罪,但之所以遲遲並未推行,主要是擔心一旦有強制措施 ,就必須讓司法機關審查國會決議的合法性,反而傷害立法權的自主。這確實就是美國模式 的「代價」:有刑責意味著法院有權審查證人的拒絕是否合法,比如在1955年著名的Quinn v. United States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證己罪」原則也適用於國 會聽證,國會也不可以詢問無關的私人問題。 同時,在權力分立下,美國國會也沒有起訴權,議長只能轉知檢察系統,是否起訴就是檢察 系統的裁量:2008年以降,國會通過10起藐視案,但檢察官只有起訴2起而已。而在刑責之 外,國會也可以訴請法院強制證人作證,不過這種訴訟在美國屬於民事體系,不涉及刑責。 」 簡單說,就是英國主要是用質詢的方式向官員了解必要資訊,美國沒有質詢制度,所以聽證 調查權比較重要。在此背景下,英國藐視國會罪沒有相應的罪責,而美國是交給檢察官裁決 是否起訴。 那台灣呢? 立委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 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 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 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 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說,立法院可以投票,官員送監察院,百姓直接罰錢,而且用的是行政權,繞過司法監 督。 有意見?不好意思,請你提行政訴訟,舉證的責任在你! 英美由司法權授予的克制小心,和台灣藉行政權的蠻橫恣意,可見一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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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jqwefs: 本來就是啊 114.32.176.79 05/23 11:21

yoyoruru: 有綠共霸凌我們蜜獾離譜嗎 49.216.184.138 05/23 11:21

fhjqwefs: 但是網軍只會跟你跳針 不要太認真 114.32.176.79 05/23 11:21

WeGoYuSheng: 但藍白畜生只會拿著「英美一樣也有藐 111.71.212.162 05/23 11:22

weissfuchs: 哇 你怎沒發現民進黨濫權貪污行政無 42.70.198.224 05/23 11:22

weissfuchs: 限擴權太離譜呀!當黨狗,跟黨走嗎? 42.70.198.224 05/23 11:22

WeGoYuSheng: 視國會罪」跟你亂扯,根本不想跟你談 111.71.212.162 05/23 11:22

WeGoYuSheng: 內容的差異所在 111.71.212.162 05/23 11:22

kabor: 不是也有綠共版本通過 101.136.80.62 05/23 11:23

inzaghi0221: 某人在自介,民眾黨的好像 114.25.221.103 05/23 11:23

moonlind: 只是組裝主機的時候滑鼠選了綠版 就這樣 111.255.228.37 05/23 11:27

m21423: 民進黨相關人士就是該罰 101.10.15.178 05/2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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