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是這樣啦,
有人說某工程師去吃雞鴨飯是恐嚇
但是
一、法條依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害,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成立要件(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需符合以下幾點:
1. 有加害他人法益的表示(即恐嚇內容)
必須是「明示或暗示」要對他人造成傷害,例如:
要殺你
要打你
要讓你社會死
要燒你家
這些「加害」的內容必須涉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大法益)
2. 足以使人感到「恐懼不安」
判斷基準為一般人是否會因此感到害怕、安全受威脅。
並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但被害人需主觀感到安全受威脅。
3. 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意指被害人因恐嚇而有心理上的不安、恐懼感,使生活或行動產生改變。
若是玩笑、無實質威脅,通常不成立。
4. 主觀上具有犯意(故意)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恐嚇對方,而非開玩笑或不經意言語。
三、不成立的情況(實務上常見)
明顯玩笑話、不具威脅性:
如朋友間戲稱「不來我家就打你喔~」通常不構成恐嚇罪。
法律行為的警告,不算恐嚇:
如「你再這樣我就提告你」、「我會報警」→ 屬於依法行使權利,非恐嚇。
缺乏危害安全的事實或被害人未感不安者
即使語氣不好,但未造成實質恐懼,法院可能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
四、其他相關條文(補充)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般性恐嚇
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罪 恐嚇行為是為了取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輕微恐嚇、不構成刑責者 可罰鍰處理
結論簡要整理
要件 說明
加害意思 有加害他人法益之言語或行為
具體內容 明示或暗示要傷害生命、身體、名譽、自由、財產
造成不安 被害人主觀上感到恐懼、客觀上有安全威脅
故意 行為人非出於玩笑、過失,而是有意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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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又有個判例
「罐頭塔詛咒老師」案(高雄地院109年簡字第1015號)
一名學生以 罐頭塔+輓聯卡片 (寫「敬悼…西方極樂」)送給老師,
被認定是 明示要老師「去死、不得好死」,使對方 心生畏懼。
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 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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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嚴格來說,黃國昌是不是很大氣? 都沒有告那些幫他做輓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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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單純、簡單、平凡』就是幸福,懂得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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