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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女戀生變揚言「要把妳家炸了」 她燒死
看板 | Gossi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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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
時間 | 2025-07-02 1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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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2 10:35 壹蘋新聞網 / 張欽 綜合報導
: 與游姓女子相戀並同居在游女桃園大溪住處的工廠女作業員鄧如惠,因懷疑游女與前男友
: 藕斷絲連,2人為此爭吵鬧分手,鄧女竟預謀買罐裝汽油,還恐嚇游女「要燒死妳全家,
: 要把妳家炸了」,鄧女果真於前年2月7日與游女起口角時,在游女家縱火,不僅釀成游女
: 全身9成二至三度灼傷,游女的3歲女兒也被活活燒死,一審依恐嚇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
: 殺人罪判鄧女拘役59天及20年徒刑,上訴後鄧女求和解遭拒,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可再上訴。
其實鄧氏就算想和解,已經來不及了吧?
按照在六月九日作成的「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七號」民事判決,已經責令被
告分別給付下列人員賠償了:
┌────┬─────┬──────┐
│ 原告 │ 與被害人 │ 賠償金 (元)│
│ │ 關係 │ │
├────┼─────┼──────┤
│ 游○翎 │ 母親 │ 3,521,795 │
├────┼─────┼──────┤
│ 游○宗 │ 外祖父 │ 848,840 │
├────┼─────┼──────┤
│ 劉○朱 │ 外祖母 │ 186,400 │
├────┼─────┼──────┤
│ 廖○偉 │ 生父 │ 500,000 │
└────┴─────┴──────┘
除非是有經過上訴,並嘗試在第二審尋求和解的情形,否則這已經是板上釘釘的、沒有轉
圜的餘地了...
而話說回來,就刑事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上訴字第五號)部分,據查檢
察官有上訴、但被告未上訴
剛剛法院給出的理由摘要略以:
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鄧女在縱火後,曾拉抱游女
,應為阻止游女救女童,原判決認定有誤,且原審量刑時偏採對鄧女有利之資料,亦有不
當。但依卷內事證,檢方上訴所指均不可採,故駁回上訴。
看起來又是「罪疑唯輕」正在發揮成效
否則理論上,本來第一審判決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部分(即在一一二年一月廿六
日傳送的「對,我要把你家炸了」恐嚇訊息),理論上也該改判有罪了...
順帶一提,第一審時提到的量刑因素,供參:
A女:游○翎
C男:廖○偉
D男、E女:游○宗、劉○朱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被告與A女於109年間開始交往,雙方最初關係尚佳,惟雙方對彼此感情均有不安全感,A
女會阻止被告與前女友聯繫、被告則十分介意A女與B童之父C男聯絡。A女於111年11月、
12月起開始與C男有較頻密之互動,並與被告分分合合,對被告之態度反覆。依被告與A女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認A女在感情上對其忽好忽壞,且起因即為A女與C男間
之互動,被告因此認為其在感情上遭受A女欺瞞;而被告或係以言語示弱哀求方式、或係
以負面言語攻擊方式,希望獲取不願與其溝通之A女之重視及回應。而依量刑前調查報告
內容所載被告乾媽黃○如之說法,A女會以負面話語對待被告,黃○如亦曾提醒A女勿以負
面話語刺激他人,另依被告自述,其與A女雙方平時互動彼此即會使用負面言語相待。故
被告於112年1月12日前某日,與A女之間再因A女與C男互動而生爭執時,方因囿於平時與A
女互動之模式,出於衝動而以言語恐嚇A女,希望藉此讓A女對其有所回應。又被告與A女
交往期間,被告之收入均交由A女管理,被告並認A女曾將其紓困貸款擅自轉走,而與A女
間有因財務問題所生之嫌隙;被告並認A女在與其有10多年依附關係之乾媽黃○如面前批
評其不是,破壞其在乾媽面前之形象;另A女更曾要求被告搬離A女住處,與被告交往期間
仍與C男往來,且於112年1月25日前往C男住處居住過夜,而對被告隱瞞此部分事實,造成
被告屢尋A女不著而累積怨憤。於112年2月7日上午,被告發現過往A女均告知密碼而同意
其可隨時察看之手機竟更換密碼,認A女恐又有所欺瞞,以此質問A女,A女自述其當時係
以生氣及不耐煩之口氣對待被告,被告並自述當日聽聞A女向其表示與C男間有發生性行為
之事(依量刑前調查報告所示,被告於鑑定晤談時,鑑定人詢問被告:「我想再確認,那
天你們在吵架,A女對你說了什麼話,讓你聽了情緒失控?」被告係答稱:「她說,早知
道就跟你說,我去C男家睡時,有和他發生性關係。」),被告因前述長期財務、依附關
係遭破壞及感情等糾紛,加上A女再以被告最為介意之A女與C男間互動情況出言刺激,一
時衝動而以縱火方式為本案殺人犯行。
二、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告於112年1月12日前某日,係以口頭方式當面對A女為恐嚇,相較於以實際行為或持工
具之恐嚇方式而言,情節較屬輕微,且依A女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固然因被告之口頭恐
嚇感到一定程度之恐懼,惟一方面亦認為被告僅係「講大話嚇我」而不認為被告會確實遂
行其恐嚇內容,故A女之恐懼程度非鉅。至被告於112年2月7日,係以於住宅內潑汽油、持
打火機點火之方式為殺人犯行,除造成火勢可能蔓延之公共危險、導致左右鄰居恐因此受
災之潛在風險外,更剝奪無辜B童年僅3歲之幼小生命,使B童成為被告與A女感情爭執之犧
牲品。依A女及E女審理中證述,已為B童安排於112年8月就讀幼兒園,然因發生此無法挽
回之憾事,除B童再無機會踏入人生下一階段,並致A女、C男、D男、E女自此需承受與B童
天人永隔之無限悲痛,且造成A女總體表面積90%之2至3度燒燙傷。A女持續治療至今為止
,每週尚需進行復健三天、每月一次回診,且24小時忍受疤痕攣縮之痛苦,至今仍穿著全
身壓力衣,其復健之途迄今不見終點。又A女於案發前從事廚師工作,因本案傷勢造成皮
膚怕燙,日後亦無法再繼續從事廚師職業,生計亦遭受影響。A女於審理中表示因傷勢無
法孝順D男、E女,反需D男、E女對其提供照顧,致A女對D男、E女愧疚甚深等語,足見A女
於心理上亦承受沉重悲痛。再者,被告所為造成本案房屋3樓燒損,D男、E女需向他人大
額借款約100萬餘元以回復原狀,總損失高達約300餘萬元,此亦造成D男、E女經濟上重大
損失及還款壓力。
三、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依量刑前調查報告內容及鑑定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被告生長於隔代教養家庭,成長過
程中父親吸毒(並曾為購買毒品挪用被告註冊費)、母親對其實施家暴、兄長與其感情薄
弱、妹妹亦因家庭狀況之故別居生活,其無正常家庭環境,亦未受父母保護教育,飲食不
正常亦導致被告發育不良、身形瘦弱,並於國小五年級經學校提報為高風險家庭。被告原
生家庭係處於小型村鎮,被告與親友均居住於附近,依鑑定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因被告
之父施用毒品之故,導致周遭鄰居及親友對被告之家庭均抱持敵意及輕視態度,被告之家
庭已被標籤化,親友均看不起被告,認被告「是好欺負的」,而鑑定人於本案長達1、2個
月鑑定過程中,曾親自前往被告原生家庭所在地查訪外,亦曾撥打上百通電話,試圖尋找
被告除乾媽黃○如外之其他支持系統,惟一無所獲,被告周邊親友環境無一提供被告支持
力量。然被告於國小三年級前,成績等第仍多數為甲、部分為優、極少數為乙,與同齡人
相較具中等水準表現。被告國小三年級認識從事公益關懷活動之黃○如,並認黃○如為乾
媽,黃○如自此成為被告成長過程中僅有之唯一非正式支持系統,黃○如自述與被告相識
時,被告可愛、大方、個性很好相處。惟被告於國小三年級時遭遇重大創傷事件(事件內
容詳卷),當年並無學校、警政、司法系統介入處理,然該事件在被告原生家庭所在村鎮
幾已人盡皆知,被告自斯時起逐漸出現偏差行為,並造成被告衝動型人格特質,本案亦是
被告出於一時衝動,而犯下無可挽回之殺人犯行。然被告於18歲北上桃園脫離原有生活環
境,試圖更換環境、遠離過往不好的人際關係,尋求改善人生的契機,在被告除黃○如外
缺乏任何支持系統之情況下,其於18歲起即投入職場、自立更生,於本案發生前均長期維
持穩定之在職狀態,薪資最高達每月3萬6千餘元(勞保投保薪資),且被告自18歲起直至本
案案發為止,期間並無任何不良素行或前科,被告確有尋求人生正向改變之努力,此部分
應予正向評價。而被告之教育程度固然僅有國中肄業,惟被告於工作上勝任無虞,具備常
人水準之智識程度。
四、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與A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於109年間起為同性情侶關係。A女與前男友C男育有B童,C
男自述於案發前每週一會探視B童。被告於本件案發期間,與A女、B童、D男、E女同居於
本案房屋,惟E女並不喜歡被告,亦不贊成A女與被告交往,但因為女兒A女喜歡也只好接
受,D男在日常生活中則未與被告有所互動。依量刑前調查報告之記載,被告自述疼愛B童
,從被告寫予辯護人之信件中,可知悉被告記得B童之生日,被告亦曾在B童因病住院時前
往照顧。而依A女之證述,被告於D男、E女無法處理B童晚餐時,會幫忙餵B童晚餐,平時
也會與B童一起玩,然亦證述B童因沒有人可以選擇,所以只能跟著被告;又A女另證述,
被告與A女發生爭執時會利用B童,將B童帶走,讓A女去找被告,而被告亦曾向B童表示「
媽媽不要你」之類話語。量刑前調查報告指出,被告與A女交往第一年,互動關係佳,然
交往第二年時,雙方即因彼此之不安全感常生爭執。依被告自述,A女與其交往過程中情
緒起伏,對感情之不安全感曾讓被告想要分手,然A女即會以較不理性之方式處理,後於
000年00月間,A女曾向被告提出分手,然究否確要分手之態度反覆,令被告難以分辨。被
告與A女於本案時間前之111年11月、12月間起,即因C男前來探視B童,而與A女有所互動
之事發生爭執,被告並認A女因與C男來往而對其態度時而冷淡,因認A女「私底下和前男
友C男在那邊亂搞」而與A女迭生爭執,雙方不斷吵鬧、分分合合。
五、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於本案案發後,本身因受火勢燒燙傷而住院治療。被告雖曾於出院後接受檢察官訊問
時,一度因甫出院之心理狀態而否認犯行,惟於嗣後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於審
理之最後陳述時對A女、B童及其家人表達歉意,被告隨時間推移沉澱後,態度改善,並意
識到其錯誤無法挽回。於量刑鑑定晤談過程中,被告並曾向鑑定人坦承因自己情緒衝動的
行為,現在非常後悔。被告於112年10月3日寫予辯護人之信件中,曾有想對A女及B童表示
抱歉之意,惟於被告與鑑定人會晤面談中,以及被告羈押期間寫予第三人、第三人再轉交
予A女之信件(被告表示其寫信予第三人,係因A女對其聲請保護令,故其無法直接與A女
聯繫)中,仍透露著對於A女之怨懟不平,並認為本案之發生係A女對被告的謊言以及A女
對被告不願放手所造成,故被告是否具備充分之自我省思尚有疑慮。另被告向鑑定人表示
對於造成B童死亡,自覺自己是可惡的人,感到後悔與歉意等語,亦應作為犯後態度之考
量。又被告雖未與A女、C男、D男、E女達成和解或賠償之實際作為,惟A女、C男、D男、E
女於鑑定人晤談時明確表明無和解之意願,就此亦應加以考量。
六、其他量刑時審酌之情狀
鑑定人鑑定意見指出,依鑑定結果推測被告超我發展不良,雖有意識到自己做錯事,但不
太知道自己的行為帶來多大的後果或嚴重度,悔過之心較少。依鑑定人之鑑定意見,被告
具有「中低度」矯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中低度」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及
「高度」之再犯風險。惟鑑定人團隊於本院審理中迭次陳稱:該矯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
性、再社會化合理期待可能性及再犯風險,均僅係該鑑定報告完成當下之評估,而具有浮
動性,且鑑定報告中所述被告7年再犯率為55%、預估10年再犯率為64%之數值,並未考量
被告入監服刑、接受矯治之因素。鑑定人意見並認為,被告於成長過程中,確實曾經有想
變好、想要改善人生的行動,故肯定被告有尋求向上的想法及作為,而隨時間沉澱,被告
在過程中亦會反思其本案行為;被告入監服刑後,如果長期接受良好的心理專業輔導,且
非正式支持系統即乾媽黃○如能繼續維持,則被告之矯正教化之可能性與再社會化合理期
待可能性會再提高,而再犯風險則會再降低;而鑑定人證述所稱「長期心理輔導」,係5
至10年左右、每個月1次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鑑定報告並指出,建議矯正機關對於未來
成為受刑人之被告,由心理專業人員對其進行長期性心理輔導,改善被告衝動性與情緒管
理技巧,學習面對壓力抒解方式與解決問題之方法,期許被告日後復歸社會,可以真正改
過向善,不要再犯。另被告現年27歲,其符於矯正教化期待之量刑,就此亦應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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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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