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新創犯法比詐騙還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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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sontest12 (231)
時間 2025-06-28 1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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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滑臉書 看到一篇創辦人的自述 大意是 身為律師要查找台灣法條 政府發包的系統很難用 於是開了公司 利用爬蟲技術 讓法律人可以更方便查找法條 但讓原承包商原本業績下滑 於是對創辦人提告侵權 在律師vs律師的訴訟戰 創辦人落敗 被判刑4年 賠償1億 臉書網址: https://reurl.cc/bW1KjM 不想點進去的,分隔線後是全文 這件事 跟以往詐騙刑度比起來 我覺得比例差太多了吧 感覺在台灣 搞詐騙的 比認真創業的 風險更低 收益更高 有沒有這件案子的卦? ========================= 我是Lawsnote創辦人郭榮彥,感謝各界對Lawsnote的關心,針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提供說明如下,由於尚未收到判決書,資訊將以新北地院新聞稿 ( https://pse.is/7srr3c ) 為準: 本案的原告是法源公司,長期以來都是政府法律相關資料庫的標案廠商,承包諸如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裁判系統等政府法令查詢系統已逾20年,根據標案資料,在2018 - 2022年間,法源就取得上百個政府標案,得標超過2億元。 由於許多法令系統都由法源維護,因此許多政府機關上架法規異動資訊時,須要透過法源公司操作,甚至許多公文也會同步副本給法源公司,司法院裁判查詢系統也長期由法源維護。 2017年我與司改會一同拜訪司法院資訊處,建議當時司法院的資訊處長用API的方式開放判決書,以便各界在需要取得即時裁判資料異動時,不用一直爬取司法院網站,降低裁判查詢系統的負載量。雖然當時處長欣然同意,但後來表示因為廠商因素,僅能開放一隻查詢 7 天前資料異動的API。 司法院的網站上,隨處可以看到「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https://reurl.cc/EVOym1 ),你不會看到其他公司的名字,但法源一直以來,都可以持續出現在各式各樣的政府機關資訊中,例如金管會保險局的官方法令查詢系統,「保發中心查詢系統」,甚至直接秀出來是法源建置(https://law.tii.org.tw/fn/onews.asp) 然而,不只長期承包政府法規查詢系統,法源公司也同步經營自己品牌的法律網站,提供法令、裁判書等法律資料查詢服務,在2015年前,幾乎壟斷台灣的法令查詢服務。 2016年我當律師時,有感於法源網站仍有改善空間,因此離開律師工作,創辦 Lawsnote 並打造新型態的法律搜尋引擎。由於法源用戶因此大幅銳減,這件事引起了法源的不滿。 我們使用爬蟲取得資料,台灣的法律資料來源眾多,我們用了大約200隻的爬蟲從各網站上取得資料,由於政府所公開的法規資料時常出現錯誤、漏失、誤字、短少等狀況,我們會使用不同來源的法規內容交互比對,藉此判斷正確與否。法源本來也在爬取比對之列,但後來發現他們會亂加字,就沒有再爬了。 我們並沒有直接把法源的資料庫爬下來當作我們的資料庫,Lawsnote的資料有超過2,000萬筆,就算把本案的數萬筆法規資料全部算進去,也佔不到 1 %的內容。 本案的重點就是法官認為我們光是使用爬蟲爬取法源公司的法規、沿革和附件,就已經構成妨礙電腦使用,同時侵害了法源的著作權,重判我刑期四年,賠償1億。 對於這個結果,我感到十分荒謬,除此之外,因為這個案子的結論同時也帶出兩個重大影響的結論: 1. 使用爬蟲爬資料可能觸犯妨礙電腦使用罪 2. 法源擁有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內容」、「法規沿革」、「法規附件」的著作權 首先,網路爬蟲是行之有年的技術,許多網路公司都有使用,Google用爬蟲建立搜尋引擎索引、Agoda爬房價、比價網爬電商資料、網路溫度計爬社群輿論,在網路世界,爬蟲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技術。在台大法律系的實證研究課程中,就有專門教法律系同學如何使用爬蟲爬資料的課程。 並且,爬蟲的概念其實就是類似人複製貼上的行為,只是用程式來做可以更快。 而本案法院認為網路爬蟲可能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代表未來所有爬蟲都有可能違法,甚至每個人在網路上複製貼上的行為,都可能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第二,著作權法第9條明訂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但是,本案法院認為法源網站上的「法規內容」和「法規沿革」具有編輯著作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並且依據智財法院的見解,如果這個選擇編排方式極其有限,或是無法表達創作性的話,即使花了很多心力去編輯,也不會構成著作(否定辛勤原則 / 思想表達合併原則),因此我無法想像為何「法規內容」或是「法規沿革」會有著作權。 目前還不知道法院如何認定「法規內容」具有編輯著作,但我想強調一件事,就是 政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和法源法律網的資料是長的一樣的(如附圖) 也就是說,依照本案的結論,若法源的法規有著作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也是具有著作權,而且這個著作權在法源手上!我覺得應該沒有人會相信這件事是真的,但依照本案結論,似乎就是如此。 一直到現在,我都並不認為我有做非法的事情,依照著作權法的判斷、依照對妨礙電腦使用的理解,我在Lawsnote做的事情都是在我認為合法的確信下所做的判斷。 我判斷所有網路公司都在使用的網路爬蟲,不會構成妨礙電腦使用。 我判斷「法規內容和沿革」不但是法令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同時也是公文書和單純為傳達事實之內容,更受限於沒有創作性和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不是編輯著作。 法源公司自己也說,他們對於法規沿革有一份撰寫標準,所有人都需要根據這份撰寫標準寫,寫出來的法規沿革才會長一樣。那既然「所有人撰寫的法規沿革都長一樣」,不就自己承認沒有創造性了嗎? 但現實給我狠狠地一巴掌,重判四年,賠償一億。 我才理解原來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 Lawsnote在2016年成立,從無格式複製發跡,之後多項創新,例如「一框式搜尋」、「法院見解搜尋」、「引文複製」、「被引用次數統計」、「同義字搜尋」等功能,都被法源借鏡,應用在自己的網站上,甚至也應用在司法院的裁判查詢系統中,對於推進台灣法律科技的發展,我自認有些微的貢獻。 (法源借鏡功能證據:https://reurl.cc/eMjglM) 在放棄律師工作,投入創業這十年間,我沒有一天不在思考怎麼透過科技協助法律應用的日子,結果有一家公司,自稱手握台灣法規,我認為屬於公共財的著作權,挾著公權力,用荒謬的理由,給我重重的一拳。 我很想知道我做了什麼?需要遭受到這樣的懲罰。 這樣刑度著作權案件中,是可比安博盒子的嚴重性。 這樣賠償金額,也遠超過違法的伴唱機和盜版軟體。 我也想知道,台灣社會期待什麼樣的價值。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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