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憲法第一條第八款 (Article I, Section 8 of the Constitution)明確賦予美國國會宣戰
的權力。這是美國憲法中關於「宣戰權」的核心條款,旨在確保戰爭的發動必須經過民選代
表的同意,而非由總統單獨決定。
戰爭權力決議 (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
這項決議是在越戰後通過的,目的是限制總統未經國會授權發動軍事行動的權力。它確實規
定了總統在三種情況下可以採取軍事行動:
* 直接自衛 (In direct self-defense):當美國本土、領土、武裝部隊或公民受到攻擊時
。
* 應對迫在眉睫的威脅 (In response to imminent threat):當有迫在眉睫的武裝襲擊威
脅時。
* 獲得國會批准 (With congressional approval):包括國會宣戰或通過具體的軍事行動
授權 (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 AUMF)。
川普這次的轟炸行動既沒有國會批准,也不符合直接自衛
川普真的不惜違憲也要保護主人?
傻鳥們還在做夢以為美國會幫忙打中共
台灣只會是烏克蘭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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