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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事法庭 判決書(極機密)
案號:74軍審字第6017號
被告:陳○○(綽號○○莞長)
罪名:通敵未遂罪、思想反轉滲透罪、境外宣傳協力罪、擾亂軍心之電子行為罪
【判決主文】
被告陳○○,因多次赴○○地區(中國大陸),接受敵對勢力宣傳單位招待,並於相關平
台公開發表與本國立場不符之言論,意圖影響國人信仰體系,動搖軍民認知安全,依《軍
事安全維護條例》與《思想穩定特別法》判決如下:
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沒收境外收益所得,限制出境十五年。
【事實分析】
一、赴敵對地區之不當交流行為:
被告陳○○自民國73年起,多次前往○○地區(即敵對政權領土),表面理由為參加健身
產業交流,實則接受敵對思想引導,疑似與該地思想宣導單位(○○文化辦公室)進行閉
門會談。
經思想審查小組比對,其直播內容逐次出現下列偏離國安立場之語句:
「其實對岸也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對岸給我們很大自由讓我講話,我反而比較放心」
「回台灣被查水表,在這邊直播沒人管我,真舒服」
此等言論,疑為敵對勢力提供宣傳素材,破壞我方主權正當性、混淆國人敵我意識,已構
成境外宣傳協力行為。
二、電子擾亂行為與思想輸出:
其赴陸後開設之○○直播頻道(已由本國情資單位列為敵意內容頻道),日均觸及逾○○
萬人,涵蓋軍中官兵、青年學子,導致大量閱聽者對國防預算、兵役制度產生懷疑或譏諷
。
其直播語氣帶有「音波潛移性認知滲透」特徵(詳見附錄第14頁),語言節奏採用○○地
區洗腦性語法結構,可能造成國軍「慢性思想疲軟症候群」。
三、境外資金與思想引導風險:
被告赴陸期間,多次收受○○公司(登記地:○○特區)提供之招待、演講費用與直播流
量紅利,未向本國主管機關申報,涉嫌違反《境外資金申報辦法》與《國軍官兵思想收入
審核辦法》。
更嚴重者,被告所使用直播平台與伺服器,經技術追蹤,與○○國電子對抗部門共享後台
代碼,具極高認知作戰風險。
【法律論斷】
一、依據《軍事安全維護條例》第3條:「與敵對政權進行非授權之接觸、交流、言論發
表,無論其主觀意圖,視為通敵未遂。」
二、依據《思想穩定特別法》第7條:「於境外發布削弱國民信念之言論,為思想反轉滲
透行為。」
三、依據《國安電子行為管理準則》第4條:「利用境外伺服器進行思想干擾,視為電子
擾亂罪未遂。」
【審酌意見】
本院認為,思想雖無形,影響極深。敵前之言,比敵槍更危。被告雖稱其行為為個人意志
、並無政治目的,但其所言所行,對我國思想防線已造成無可逆轉之滲透口。
有鑑於其具高知名度、擁有數百萬閱聽群體,如未即時羈押,勢將繼續構成「思想傳染源
」之事實。
【附註】
本案文件列為二級機密,僅限○○院內部傳閱。
財產部分移交○○司令部政治作戰局執行沒收作業。
本人之直播設備、帳號、發言記錄全數封存,供思想戰中心研究。
主審法官:○○○(簽章)
陪席法官:○○○(簽章)
書記官:○○○(簽章)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最明可大可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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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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