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回來要安插什麼罪名給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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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mi1020b (王一博物館)
時間 2025-06-11 0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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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事法庭 判決書(極機密) 案號:74軍審字第6017號 被告:陳○○(綽號○○莞長) 罪名:通敵未遂罪、思想反轉滲透罪、境外宣傳協力罪、擾亂軍心之電子行為罪 【判決主文】 被告陳○○,因多次赴○○地區(中國大陸),接受敵對勢力宣傳單位招待,並於相關平 台公開發表與本國立場不符之言論,意圖影響國人信仰體系,動搖軍民認知安全,依《軍 事安全維護條例》與《思想穩定特別法》判決如下: 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沒收境外收益所得,限制出境十五年。 【事實分析】 一、赴敵對地區之不當交流行為: 被告陳○○自民國73年起,多次前往○○地區(即敵對政權領土),表面理由為參加健身 產業交流,實則接受敵對思想引導,疑似與該地思想宣導單位(○○文化辦公室)進行閉 門會談。 經思想審查小組比對,其直播內容逐次出現下列偏離國安立場之語句: 「其實對岸也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對岸給我們很大自由讓我講話,我反而比較放心」 「回台灣被查水表,在這邊直播沒人管我,真舒服」 此等言論,疑為敵對勢力提供宣傳素材,破壞我方主權正當性、混淆國人敵我意識,已構 成境外宣傳協力行為。 二、電子擾亂行為與思想輸出: 其赴陸後開設之○○直播頻道(已由本國情資單位列為敵意內容頻道),日均觸及逾○○ 萬人,涵蓋軍中官兵、青年學子,導致大量閱聽者對國防預算、兵役制度產生懷疑或譏諷 。 其直播語氣帶有「音波潛移性認知滲透」特徵(詳見附錄第14頁),語言節奏採用○○地 區洗腦性語法結構,可能造成國軍「慢性思想疲軟症候群」。 三、境外資金與思想引導風險: 被告赴陸期間,多次收受○○公司(登記地:○○特區)提供之招待、演講費用與直播流 量紅利,未向本國主管機關申報,涉嫌違反《境外資金申報辦法》與《國軍官兵思想收入 審核辦法》。 更嚴重者,被告所使用直播平台與伺服器,經技術追蹤,與○○國電子對抗部門共享後台 代碼,具極高認知作戰風險。 【法律論斷】 一、依據《軍事安全維護條例》第3條:「與敵對政權進行非授權之接觸、交流、言論發 表,無論其主觀意圖,視為通敵未遂。」 二、依據《思想穩定特別法》第7條:「於境外發布削弱國民信念之言論,為思想反轉滲 透行為。」 三、依據《國安電子行為管理準則》第4條:「利用境外伺服器進行思想干擾,視為電子 擾亂罪未遂。」 【審酌意見】 本院認為,思想雖無形,影響極深。敵前之言,比敵槍更危。被告雖稱其行為為個人意志 、並無政治目的,但其所言所行,對我國思想防線已造成無可逆轉之滲透口。 有鑑於其具高知名度、擁有數百萬閱聽群體,如未即時羈押,勢將繼續構成「思想傳染源 」之事實。 【附註】 本案文件列為二級機密,僅限○○院內部傳閱。 財產部分移交○○司令部政治作戰局執行沒收作業。 本人之直播設備、帳號、發言記錄全數封存,供思想戰中心研究。 主審法官:○○○(簽章) 陪席法官:○○○(簽章) 書記官:○○○(簽章)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最明可大可小 以上 -- 廢文!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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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ukaLoveu: 明天黨部報到 220.137.186.61 06/11 01:31

ryoma1: 不要幫北檢做功課好嗎? 112.104.149.47 06/11 01:44

Oeagrus: 3cm太丟臉 119.14.116.167 06/11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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