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黃蓉當初如果認真教楊過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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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mi1020b (王一博物館)
時間 2025-05-30 0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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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島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度訴字第888號 當事人資料 原告:郭靖,男,年約四十有五,綽號「北俠」,現居桃花島黃金屋第1號,為桃花島門 主。 被告一:楊過,男,年約三十,綽號「神鵰大俠」,為原告故人楊鐵心之子,曾受原告夫 婦撫養教誨,現居終南山神鵰谷。 被告二:黃蓉,女,年約四十有一,原告之合法配偶,桃花島黃藥師之獨女,現與原告共 同居住於桃花島黃金屋第1號。 主文 一、命被告一楊過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0,000元整。 二、被告二黃蓉與被告一應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背景說明 原告郭靖與被告黃蓉於射鵰英雄會結為連理,婚後多年同甘共苦,育有一女郭芙,並共同 抵禦金兵、捍衛大宋江山,素有「俠義楷模」之美譽。 被告一楊過,自幼喪父,於重陽宮受排擠後,由原告夫婦接往桃花島照料,後因個性乖張 而離島,自行闖蕩江湖,最終於古墓派得傳小龍女真傳,成為當世高手。 惟於近年,小龍女誤墜絕情谷不知所終,楊過情緒大變,時常借道桃花島,聲稱探望義父 母,實則與黃蓉私下往來,關係日趨親密。 貳、爭執事實 112年5月8日晚間十一時,原告於島後「奇門遁甲陣」修練完畢,返家途中於藏書閣聞有 低語聲:「蓉兒,我心中只有妳……」遂疑有異狀。原告未即刻入內,先於屋簷暗處觀察 ,發現楊過與黃蓉同坐榻上,手相疊握,神情柔情萬千。原告忍無可忍,即時入內質問, 楊過神色不安,黃蓉則低頭無語。 事後原告於兩人書信中發現:「你教郭芙使劍,我教你忘記小龍女」等語,內容曖昧,已 明顯逾越師徒與親情界線。 參、兩造主張 原告郭靖主張: 婚姻為忠誠之結合,被告黃蓉與義子楊過私通,不但背叛夫妻情誼,更令原告蒙羞於江湖 ,神鵰俠義之名蕩然無存,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被告黃蓉答辯: 僅因同病相憐,於失去小龍女後慰藉楊過,並無意逾矩。但坦承情感失控,有違婚姻倫理 ,願負責賠償但請求減輕金額。 被告楊過答辯: 承認曾對黃蓉萌生情愫,然因情路坎坷、孤苦無依,一時情感泛濫,並未實際發生違法行 為,請求法院憫情寬恕。 肆、本院認定 一、關係定位與信賴破壞程度 本案雙方互為義父義子,並有多年養育與訓誡關係,其間情誼深厚。然被告楊過逾越分際 ,與其義母產生不當情感,已嚴重破壞此一信賴基礎。 二、侵害婚姻權利事實成立 雖兩造未明確承認發生性行為,惟從書信內容、現場舉止與後續言談,足以認定已形成超 越一般親情之情感關係,構成對婚姻忠誠義務之侵害。 三、精神損害程度 原告長年形象為忠義典範,受此打擊除個人情感創傷外,名譽亦受重大影響,郭靖大俠之 名成為江湖茶餘飯後之話題,損害非輕。 本院綜合考量婚姻年資、侵害程度及雙方反省態度,認定應酌定慰撫金為三十萬元,並由 雙方共同連帶賠償。 判決如主文 裁判人員 審判長法官:周伯通 陪席法官:黃藥師(本院特聘客座法官,回避與被告親等利益) 陪席法官:洪七公 書記官:陸○○ 備註 本判決為第一審,當事人如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依法提起上訴。 -- 廢文!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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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7054: 古代哪來一堆毛,鄉下男女看對眼就野外 27.242.66.11 05/30 05:20

milk7054: 交配 27.242.66.11 05/30 05:20

cashko: 認真說,黃蓉那麼討厭他,郭靖跟楊過私通 36.224.226.108 05/30 05:21

cashko: 可能性恐怕比較大,他們還同眠共枕過 36.224.226.108 05/30 05:21

dangercat5: 靖過配 111.248.131.31 05/3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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