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 現在在聽黃揚明直播
: : 剛剛說到有最新消息 柯文哲再度被法院裁定再度延押兩個月
: : 因為證人交互詰問尚未結束
: : 感謝司法改革
對照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媒體拿到消息時,是隔天【二十七日】的事了)的「一一三
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內容,看來的確如此...
(亮黃字為被加粗體 (bold) 的原文)
主文: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
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
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
之次數,應更新計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刑事妥速
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亦有明文。次按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
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且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
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
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
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
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故關於
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從而,是否
有重大嫌疑,在決定羈押與否之心證程度上,僅需檢察官所提證據足使法院相信被告「很
有可能」涉有罪嫌即為已足,無庸到達「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證明程度。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
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關於羈押與
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
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被告有
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
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
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
言。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重罪」羈押事由,係因被告所犯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則被
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
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
。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
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
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始有羈押必要,然此所稱之「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有事
實足認有……之虞」,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
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
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
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此經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五號解釋在
案。且其認定,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
六六八號、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零四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
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
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
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一一條第一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
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
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等人及辯護人雖均辯稱本案難認其等所為構成犯罪云云,然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
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真實及刑罰之執行,至於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
性,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
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
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又羈押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
證據或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為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並非認定被告有無
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法院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法定羈押事由存否及有無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即羈押要件之審查,無須經嚴格證明,被告是
否成立犯罪,屬本案實體應予判斷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係,而所謂「犯
罪嫌疑重大」,係指被告就涉犯之罪嫌疑重大而言,即具體事由存在,足使人相信被告具
備被指涉犯罪之初始犯罪嫌疑即為已足,與認定犯罪事實須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尚屬有間。是以,本案以公訴意旨現時提出之證據,已有具體事由存在,足使人相信被告
等人具備被指涉犯罪之犯罪嫌疑,至被告等人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為法院審理之實體判斷
問題,與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聯,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礙難可採。
四、斟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
,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及相當理由
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
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
羈押必要,裁定被告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於
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一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
因猶存,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一一四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
五、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人後,被告等人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相關證
據資料,足認被告等人涉嫌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等人所涉罪名均分別有違
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分別經檢察官求處重刑,
若被告等人將來果經判決確定,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
能,且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復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
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之刑罰之虞。又依本案之目前之審理進
度,被告等人與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均有差異,辯護人復爭執本案證人於偵查中廉詢、偵
訊筆錄之證據能力,除已調閱數量相當龐大之廉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外,並聲請勘驗程
序,檢察官及辯護人亦已聲請傳喚為數非少之證人,本院依上開聲請,已盡速擬定審理計
畫,然因本案卷宗繁雜、共犯甚多,依據目前審理進度,即便已經密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仍有諸多證人亟待傳喚到庭,本案尚需相當時間進行審理,案情仍有晦暗不明之高度可
能,且被告等人自一一四年一月二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上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故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衡量被告等人所涉犯罪情節對
社會之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之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
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被告等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效果,另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等人自一一四年六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六、至被告沈慶京之辯護人提出之「刑事第二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主張被告沈慶京
罹患之疾病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此部分尚待本院另行調查,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簡單詮釋:
一、北院已經在試著加速審理了,但你們(檢察官、被告)一直在拖時間,所以我們(法
官)不能說放就放
二、如果我們這時裁定「具保停押」,檢察官會「設法」加重高等法院的負擔(即「無限
抗告」術)
三、按照當下的審理進度來看,要說潛逃、串供、滅證的可能性已經消除,機率是「零」
而目前已知,民眾黨聲明直罵:
一、延押理由書中根本找不到有必要繼續羈押柯文哲的具體事證,不僅通篇裁定充斥空洞
籠統的形容詞,更是套用「萬用例稿」複製貼上,一句晦暗不明就裁定繼續延押,嚴
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規定
二、合議庭竟無視前幾次開庭中,許多檢察官偵訊時透過不正訊問所引導出的筆錄記載,
皆在證人交互詰問時一一呈現不堪一擊,檢方甚至以證人片面臆測之詞作為起訴依據
,僅憑臆測證詞來認定柯文哲涉嫌重大。
三、多名證人皆證言,柯文哲從未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下指導棋,一切根據都委會審議結
果,依法辦理施行公告;既是依法辦理,如此欲加之罪,怎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最劇
烈手段延押,侵害柯文哲人權。
四、柯文哲多次在法庭上強調「不可能逃亡,否則台灣民眾黨就毀了。」加上柯文哲年邁
母親重病,更證明柯文哲不可能棄之不顧。儘管如此,北院仍舊裁定延押,一句「趨
吉避凶是基本人性」即認定柯文哲有逃亡之虞,對比綠色權貴一再輕易逃亡,如此的
雙標,讓人民對司法信任再度重創。
同時國民黨方面也呼籲:
一、司法機關應立即停止不合比例原則的羈押,回歸證據法則,確保任何一位民眾,不論
其政治立場,都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司法對待;執政當局應懸崖勒馬,停止任何可能
干預司法的行為,尊重司法獨立,切勿讓政治黑手玷污了司法的神聖。
二、所有在野力量應團結一致,共同監督制衡,為守護台灣的民主價值發聲;懇請每一位
相信民主、重視公平的民眾,一定要勇於表態,出來投票,反對惡罷。如果總統賴清
德發動的大規模罷免得逞,台灣將走入一個更加傲慢、更加濫權的統治時代。
然而照著這些言詞來看,相信已經對粗體字不屑一顧(不想理解)了
像是「嚴格證明」,在第二次裁定具保時,提到:
「至被告柯文哲雖擔任政黨領袖、被告應曉薇擔任市議員、被告沈慶京擔任威京集團主席
,均具有相當之權勢及影響力,但本案相關重要證人業經偵查中具結而有相當之完備。
難僅以位居要職此等原因,即遽推斷有對證人證詞之實質影響力。果爾,只要是政府要
員或是集團高層涉有犯嫌,均能直接認定有勾串可能,
不啻架空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要
件之嚴格認定,侵害人身自由甚深。故本院認為另以被告四人之身份而論,為避免其等
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爰命渠等除日
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被告等人亦當庭
表示絕不與工作同仁提及任何攸關本案之事項,相關證人也絕不有私下聯繫之行為。」
又針對柯文哲聯繫上昔為時代力量黨員的張衞航律師,以提起「遷讓房屋」的民事訴訟(
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七號)之方法,看來沒有一方能交待清楚
由此可以證明,他們總是挑對自己有利的看,不利的部分反而無視到底...
且看辯護人方面,是否會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其後再被高等法院打臉吧。
: 我看報導說
: 有提到一個好消息:北檢願意證人交互詰問後放人
: 但是有一個壞消息:柯的律師團不斷爭執證人筆錄的證據能力
: 結論就是繼續延押
: 簡單講就是北檢的證人筆錄
: 你們這群被告閉嘴通通承認
: 就能提早回家
: 否則再繼續狡辯北檢說謊
: 你們就是關到死
: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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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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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37 (馬來西亞)※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8386867.A.436.html
推 benny1990615: 不押才奇怪吧 36.227.218.113 05/28 07:04
→ DPP48: 嘻嘻,趨吉避凶,嘻嘻 101.8.250.49 05/28 07:06
推 hhnhhnhhn: 貪污真的害人害己,好孩子不要學 1.174.14.208 05/28 07:07
推 IDfor2010: 從高院法官堅持羈押 荒腔走板到現在 101.10.219.174 05/28 07:08
推 Evoque: 垃圾司法 61.231.85.40 05/28 07:10
噓 suzer: 貪汙?哪個垃圾證明的? 36.228.127.17 05/28 07:14
推 DPP48: 嘻嘻,好孩子也不可以學栽贓抹黑跟胡說八 101.8.250.49 05/28 07:20
→ DPP48: 道喔 101.8.250.49 05/28 07:20
推 YCLLZDBZM: wwww 223.136.24.68 05/28 07:20
→ DuvetLain: 羈押有替代處分手段 203.203.3.92 05/28 07:22
推 moon74326: 垃圾司法 123.194.17.134 05/28 07:22
→ DuvetLain: 有講為什麼不能替代處分嗎 203.203.3.92 05/28 07:22
→ DuvetLain: 而且趨吉避凶是一種對人性的假設,不是 203.203.3.92 05/28 07:23
→ DuvetLain: 事實以及證據 203.203.3.92 05/28 07:23
推 harry0702000: 怎麼綠色的都沒有羈押需求,呵呵, 101.12.128.183 05/28 07:24
→ harry0702000: 高院壓力又怎樣?高院叫你判死刑就 101.12.128.183 05/28 07:24
→ harry0702000: 死刑要地院幹嘛?不就想升官的司法 101.12.128.183 05/28 07:24
→ DuvetLain: 對被告逃亡及串證的可能性的事實以及 203.203.3.92 05/28 07:24
→ harry0702000: 垃圾 101.12.128.183 05/28 07:25
→ DuvetLain: 事證,是沒有的 203.203.3.92 05/28 07:25
→ DuvetLain: 這樣意思就是講我雖然沒有你有逃亡或 203.203.3.92 05/28 07:27
→ DuvetLain: 串供的可能性證據,但因為你被求刑28年 203.203.3.92 05/28 07:27
→ DuvetLain: 是重罪,想必一定會逃亡跟串供所以只 203.203.3.92 05/28 07:27
→ DuvetLain: 能羈押也不能用其他的替代處分 203.203.3.92 05/28 07:27
推 modhairs: 綠圾司法 111.71.88.178 05/28 07:27
→ DuvetLain: 那這樣羈押的要件只存在刑期的多少,求 203.203.3.92 05/28 07:28
→ DuvetLain: 刑越重就越提高了羈押的必要性 203.203.3.92 05/28 07:28
→ DuvetLain: 這邏輯能接受嗎? 203.203.3.92 05/28 07:28
→ DuvetLain: 以後檢察官隨便起訴一個人只要口嗨求 203.203.3.92 05/28 07:29
→ DuvetLain: 重刑就能羈押,完全不講事實證據 203.203.3.92 05/28 07:29
推 cisyong: 押賴清德用這招就好了 49.215.45.207 05/28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