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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死刑改判無期、反廢死公投遭沒收!「師鐸
看板 | Gossi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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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
時間 | 2025-05-27 1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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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時 王柏文
: 中選會近日以「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由,否決立法院通過的「反廢死」公
: 投提案,引發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多位重大刑案被害者家屬強烈反彈。國民黨團26日召
: 開記者會,痛批中選會忽視民意,質疑其干預立法院決議,損害民主程序。
: → qaz223gy: 中選會可以不辦公投? 42.77.120.235 05/27 09:55
用這種語氣質疑的時候,是對《公民投票法》的一知半解
目前已知絕對不能提案的內容
按第二條第四項,涵蓋「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
而除開前述部分不談
如果有其他不合法的疑慮,中選會也可以宣告駁回、不予受理(這符合國民黨口中的「沒
收提案」)
且按照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
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因此下來就看立法院的意願
如果對該決定有所不服,可以照既定程序處理
行政法院也非任何政黨的附庸,不必任意影射...
但話說回來,就所提到的諸多個案
只能講,這是用新法來裁判舊案
且理由提到:
原判決就被告上揭所犯,說明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以及就被告本件一切犯罪情狀予以
綜合考量,載敘:參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
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
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又該規定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最有力之解釋莫過於西元
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
其第1條對此解釋為「蓄意且造成致命或極嚴重之後果的犯罪」,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
號一般性意見,亦申明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
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以本件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罪名,固係基於確定
故意而為,然因係偶發性犯行,而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雖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被
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平復,仍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最嚴重的犯罪)
有間等旨,另補充審酌被告雖前經高雄榮總鑑定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又反社會型人格
障礙並非精神疾病,並無精神醫療介入治療之空間,及經凱旋醫院再為鑑定之結果,僅為
被告「疑似」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然經囑託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結果,則認
為被告雖曾有反社會行為,但無證據顯示其前述反社會行為屬於持續且反覆的行為樣態,
也無法證實被告存在「廣泛地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與思考模式,對其犯行也非不
知悔恨或缺乏愧疚感,自不符合「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之診斷等情,及鑑定人即凱旋醫院
鄭塏達醫師於原審前審陳稱:如果提高保護因子,可能被告再犯風險會降低,前述鑑定報
告之結論係指被告母親、女兒係屬保護因子,如果被告母親、女兒與被告之互動增加,互
相關心、支持,包括物質及心理等各層次之支持,也許會改善被告的狀態,如果保護因子
增加,遠遠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
而被害者方面既然無法聲情釋憲,自然的法律往加害者傾斜是沒辦法的事
縱使不能接受,到頭來也只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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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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