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警政署「交通違規 原則上警察不予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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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785chen (raincat29)
時間 2025-05-26 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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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這樣沒錯,不過法院是沒在採用這套說法。 補充一下法院的判決 「台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1號」 今年熱騰騰的判決 相同背景跟案例 行為人闖紅燈(年輕人)->警察追車,行為人自撞身亡 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萬元由原告負擔。 案例事實 原告之子陳永和於112年1月21日凌晨1時54分17秒, 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新營區延吉路與中興路口, 適被告所屬員警黃泓智等2人在該處 攔檢一部自小客車準備離開時, 發現陳永和闖越紅燈往柳營方向續行, 員警黃泓智駕駛巡邏車掉頭迴轉及尾隨陳永和機車, 陳永和見警察緊追在後,再次闖越紅燈前行, 員警包盛仁按鳴喇叭及鳴警笛, 員警黃泓智以擴音器呼叫陳永和機車車號並要求靠邊停車 ,惟陳永和未停車仍持續往前行駛, 員警黃泓智等2人一路尾隨在後, 嗣陳永和騎到柳營區建業路252巷, 撞及該巷盡頭突出田壟,因而人車衝進田裡, 隨後而至之員警黃泓智等2人停車查看,發現陳永和, 呼叫救護車將陳永和送醫救治,陳永和不治死亡。 法院理由: 員警黃泓智2人執行稽查 陳永和闖紅燈交通違規行為並無重大過失 理由如下 駕駛人騎乘機車在道路上, 有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 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的義務;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遇有駕駛人闖紅燈或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者, 得斟酌個案情形,追蹤、攔截該車輛駕駛人, 以驗明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對駕駛人為必要的詢問; 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以車輛所有人逕行舉發。 警察機關既就查獲交通違規行為有舉發的權限, 得就個案情形依法裁量妥適的舉發方式, 並無以逕行舉發為原則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 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 規範交通違規稽查之具體作法, 要求員警攔停舉發執法時,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 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 然前開注意事項業已於108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是以上開規定,已無拘束員警之效力。 又警察執行勤務時,常處於不可測之風險中, 依其當場判斷採取適當追蹤 或合於比例原則之交通稽查手段, 對於不服交通違規取締逃逸者, 是否實施追車攔停及形成合理懷疑逃逸者 有犯罪嫌疑之判斷, 應由執勤警員依其個人素養、學識、經驗,即時反應。 準此,員警黃泓智等2人在按鳴喇叭、 鳴警笛及使用擴音器呼叫陳永和所騎機車車號, 並要求陳永和靠邊停車,見陳永和未停車受檢且逃逸離去, 員警黃泓智等2人繼而駕駛警車跟隨陳永和之行為, 並無重大過失或不符比例原則之處。 抱歉 用手機打的 排版請見諒 今年熱騰騰的台南地方法院國賠判決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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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0206: 講中文 140.238.57.151 05/26 14:02

Redchain: 這件是法官願意站在警員視角啦,而且台 223.136.101.91 05/26 14:07

Redchain: 灣就是鄉愿,違規者的行為造成不利益, 223.136.101.91 05/26 14:07

Redchain: 只因為人受傷或死了,就要往執法者身上 223.136.101.91 05/26 14:07

Redchain: 推,難怪大家越來越想拼一把,不拼才是 223.136.101.91 05/26 14:07

Redchain: 棒槌 223.136.101.91 05/2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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