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 看了法條,洪說法是對的
…
: 下面方便大家,來貼法條。
: 照內政部理由:反廢死案因不屬於《公投法》所規範的「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因此無法進入公投程序。
: 這是指的應該是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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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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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駁回規定於 第10條第3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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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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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說的是第1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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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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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文規定、明顯違法啦!
: 但大概就推文說的:沒有罰則,你奈我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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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罰則,所以立法院趕緊修法加上去就可以解決了?
恐怕不行。
罰則? 怎麼罰? 不合立法院的意就要受罰? 那到底是行政院再行政還是立法院
在行政? 於是在憲法法庭會有超高機率因為違憲而敗訴。
我國當今各種亂象的關鍵在哪裡? 不就是:
僅靠四十趴投票者的支持率就能夠黨選總統而執政,意即只要全國公民
中不到四十趴的人支持就能執政--畢竟公民的投票率不是百分百
這種少數民意執政的結果,就是我國至今屢屢出現少數民意能夠擊敗多數民意,
即使是絕大多數的民意如維持死刑制度。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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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
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
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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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見了?
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所以那怕支持率不到四十趴,根據上面的規定,不管幾趴支持率:
只要比競爭者多一票
都可以當選而執政。
執政之後,就算沒掌控立法院而無法完全執政,冥禁黨也清楚表演給全國觀眾
看了,如何以低於四十趴的選民支持率,做到屢次扼殺我國多數乃至絕大多數民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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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w1002: 多怎不公投 114.24.154.235 05/24 06:45
推 deerdriver: 覺得總預算要公投你可以申請啊 呵呵 114.36.43.224 05/24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