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郭芙要怎麼償還楊過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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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mi1020b (王一博物館)
時間 2025-05-23 0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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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乾道十一年(西元1175年)仲春初三日 大理寺第七案 主文 一、被告郭芙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被告應賠償原告楊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至清償日止。 事實 一、刑事部分: 被告郭芙與原告楊過原無深仇,惟因一場誤會,於〇〇年〇月〇日下晝時分,在終南山華 山一帶,認原告為來敵,未經查證,情緒激動之下抽劍揮砍,致原告左臂自肩部以下完全 斷裂,傷及神經與肌腱,經鑑定為永久性重大肢體殘疾。 二、民事部分: 原告楊過因本件事件,歷經手術三次,接受長期復健,至今無法持重物與從事武術等原職 ,另因外觀缺陷造成自我否定與人際退縮,經精神科診斷有中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亟需 長期心理輔導。 理由 一、刑事部分 (一)因果關係: 按刑法第18條,刑責成立須有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被告持劍砍擊原告手臂,導致其 斷裂,依「條件理論」及「規範性因果關係」判準,若無該行為,即無該結果,且無其他 足以中斷因果鏈條之外力介入,應認成立法律上因果關係。 (二)故意認定: 被告雖稱係誤認身分,但觀其持劍之部位、力道及場景,非屬一般防衛,應認為有故意。 (三)靜態因素排除: 原告無異常血液或神經病史,身體狀況良好,應排除因原體質造成結果加重之靜態因素。 二、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一)侵權行為構成: 被告不法加害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認定: 財產上損害: 包括手術、復健、義肢安裝、看護與未來逸失勞動能力,經本院查核醫療 單據及計算,總計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整。 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 原告喪失左臂,並患有PTSD,社會活動能力大幅受限,考量 其年齡、社會功能及情緒衝擊,酌定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利息部分: 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規定,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三、量刑與斟酌 考量被告無前科,案發後曾表示悔意,惟未實質賠償原告損害,難認積極補償態度,爰量 處有期徒刑三年為適當。 判決書撰稿人 書記官:林〇〇 法官:陳〇〇 承審法官:蘇〇〇 -- 廢文!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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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ertw: 楊過應該委任你當律師 39.12.34.124 05/23 09:35

mightshowgun: 你不會是神鵰兄吧 59.115.20.81 05/23 09:36

Forcast: 後來生幾個 114.25.167.213 05/23 09:37

Forcast: 可以拿玄鐵劍 114.25.167.213 05/23 09:38

liao18: 可她爸郭董她媽黃總 1.162.138.111 05/23 09:38

Forcast: 先找郭翔龍打一場 114.25.167.213 05/23 09:39

CHOUHSIWEI: 楊過他爸有兼職律師阿 223.137.22.196 05/23 09:39

Jin63916: 這判決很台灣 114.136.168.26 05/23 09:40

Dhack5321: 沒考量父母抗金保宋+地方豪紳的buff 61.222.88.145 05/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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