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Re: [爆卦] 三峽余翁的"豐功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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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Y105 (XY105)
時間 2025-05-20 17: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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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老頭是挺可惡,違停跟撞過路人也夠顯示他有多可惡了,不需要那麼認真去翻你看不懂的判決書,然後用 ‘’白話一點‘’ 來隨便亂講,把莫須有的罪名灌在別人身上。 1. 判決背景是,原告(員工)在工作時加入的持股委員會有屬於他的一部分錢,但他離職時沒按正規流程申請退出。正規流程是填寫一個 退出申請書。 2. 後來大同辦減資,讓這位員工的持股整體價值降低了。 3. 再提訴時,大同按當時的價值(減資後)計算給他60多萬;員工主張要按離職時的價值90多萬,補30多萬給他。 4. 因為員工離職時有寫信去委員會討要那筆錢,所以就算不是正規流程,能不能算提出退出申請了呢? 判決說不行,因為你不只不按正規流程,這封信中連委員會的代表人都寫錯了,所以只能按後來的60多萬算了,不需要補。 那這個跟余,跟脫罪脫產有甚麼關系? 我也不知道,問問原原po吧 : 其實我昨天就在調查了,只是因為有好幾個同名同姓的余O正, : 不確定是哪一個,直到今天早上才確定是這個... : 三峽余翁是大同公司的財務高幹、還當過會計部門主管, : 也涉入好幾起大同公司的勞資糾紛當中, : 其中最近的是這起,106年度的案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 這個案子是大同員工向公司索討血汗錢,結果法院怎麼判呢? : 被告持股委員會於95年10月5日召開95年度第1次委員會會議, : 經推選由余O正自95年10月5日至97年10月4日止, : 擔任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故原告離職時, : 有關其信託財產(即股票)之取回, : 依約自應向當時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為之, : 始生效力。 : 原告雖主張,其於96年5月31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訴時請求返還云云, : 然被告持股委員會並非該申訴案之當事人, : 原告於該等申訴案之意思表示並未依約定之方式到達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 : (余O正)處,自不生任何效力... : 原告離職時,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為余O正,並非林蔚山, : 實難認原告前揭函文中提及被告公司應辦理其股票之結清與給付之 : 意思表示有送達被告持股委員會,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 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就是, : 林蔚山、林郭文艷表示,"我們已經把權責交給余翁,自然不用負責", : 法院採納了他們的說法,判決員工敗訴... : 從這個案子可以清楚看出,余翁明顯是幫人脫罪脫產的人頭, : 既然他是幫人脫產脫罪的常客,那麼這次嚴重事故要從他那裏獲得賠償, : 我覺得是相當困難。 : 以上是我查到的資訊,歡迎所有人轉載,沒問題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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