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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會當理解第一審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愛失蹤才會當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嘛毋是這擺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會當看著矣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矣
歲壽已經比統計上長足濟
法官判斷伊絕對已經死亡矣
免閣宣告矣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
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
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
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照理講
既然位戶政資料就已經會當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矣
無可能猶活咧矣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矣
閣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敢真正無法度?
當然
第二審法官徛佇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照死亡宣告程序行
按呢嘛真好
直接解決矣
毋過這無表示第一審法官就做毋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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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可以理解第一審法官要這樣做
而且他真的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要失蹤才可以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也不是這次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可以看到了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了
壽命已經比統計上長很多
法官判斷他絕對已經死亡了
不用再宣告了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
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
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
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按理說
既然從戶政資料就已經可以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了
不可能還活著了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了
再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真的沒辦法嗎?
當然
第二審法官站在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按死亡宣告程序走
這樣也很好
直接解決了
不過這不表示第一審法官就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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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45.22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7519903.A.4DC.html
→ todao: 簡單講,這案子當初不知道有沒有先申請戶 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政來認定並登記?如果飛機爆炸、礦坑塌陷 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船舶沈沒這些函釋提到的狀況都能產生死 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亡確信,那151歲應該沒理由不行才對 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畢竟司法資源有限,像這種情況如果能由行 101.10.245.22 05/18 06:46
→ todao: 政機關來認定,對民眾來講也會方便很多 101.10.245.22 05/18 06:46
→ finley1990: 很顯然就是戶政不想背責任啊,有哪個 114.36.127.79 05/18 07:50
→ finley1990: 高普考的小公務員敢自己判斷某個人死 114.36.127.79 05/18 07:50
→ finley1990: 了沒有? 114.36.127.79 05/18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