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時間 2025-05-18 0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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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會當理解第一審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愛失蹤才會當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嘛毋是這擺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會當看著矣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矣 歲壽已經比統計上長足濟 法官判斷伊絕對已經死亡矣 免閣宣告矣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 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 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 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照理講 既然位戶政資料就已經會當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矣 無可能猶活咧矣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矣 閣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敢真正無法度? 當然 第二審法官徛佇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照死亡宣告程序行 按呢嘛真好 直接解決矣 毋過這無表示第一審法官就做毋著啦 ---------- 其實我可以理解第一審法官要這樣做 而且他真的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要失蹤才可以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也不是這次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可以看到了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了 壽命已經比統計上長很多 法官判斷他絕對已經死亡了 不用再宣告了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 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 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 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按理說 既然從戶政資料就已經可以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了 不可能還活著了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了 再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真的沒辦法嗎? 當然 第二審法官站在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按死亡宣告程序走 這樣也很好 直接解決了 不過這不表示第一審法官就錯了啦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45.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7519903.A.4DC.html

todao: 簡單講,這案子當初不知道有沒有先申請戶 101.10.245.22 05/18 06:42

todao: 政來認定並登記?如果飛機爆炸、礦坑塌陷 101.10.245.22 05/18 06:42

todao: 、船舶沈沒這些函釋提到的狀況都能產生死 101.10.245.22 05/18 06:42

todao: 亡確信,那151歲應該沒理由不行才對 101.10.245.22 05/18 06:42

todao: 畢竟司法資源有限,像這種情況如果能由行 101.10.245.22 05/18 06:46

todao: 政機關來認定,對民眾來講也會方便很多 101.10.245.22 05/18 06:46

finley1990: 很顯然就是戶政不想背責任啊,有哪個 114.36.127.79 05/18 07:50

finley1990: 高普考的小公務員敢自己判斷某個人死 114.36.127.79 05/18 07:50

finley1990: 了沒有? 114.36.127.79 05/1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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