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法官不足額仍同意受理 綠委聲請憲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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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 2025-05-17 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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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ttackJ ()》之銘言: : : -- : : 更新 : : 看到留言的卡提諾法學派一臉狀況外 : : 到處秀下限 : : 特別提醒憲法訴訟法是過黃珊珊版本 : 你才是那個秀下限的 : 憲法訴訟法最終沒有通過翁的法定總額版本 : 全部都還是以現有總額為基準 : 根本沒有漏修32條的問題 : 而現有總額必須扣除迴避/缺額/死亡 : 所以目前8人 2/3以上就是要求6人參與 : 過半數同意=超過3人 : 但大法官似乎自己鑽法律漏洞 : 依30條2項3項的規範意旨 : 參與未達十人 無法行評議僅規定 : 得為裁定不受理 : 並沒有說可以裁定受理 : 按照一般文義解釋 這個“得”實際為“應” 覺得兩位講的加起來,就是真相。 第30條第一項文字的開始,就是「判決」, 所以第30條第二項、第三項的前提,都是在講判決, 當然第三項有提到「不受理」,但並未講到「受理」, 受理,不是裁判(判決、裁定) 不受理就是。 受理與不受理沒有完全放在同一條規定很怪, 但以「是不是裁判」為準去放條文, 是頗為拙劣的立法技術,但也不能說是錯。 然後「受理」這個行為,就變成依須依第32條規定, 而不是是依第30條, 和第30條無關! (並不是第30條的反面解釋,而是受理本身不是裁判) (我們都知道禁止反面解釋,因為邏輯錯誤) 所以那個「得」並不是立法錯誤, 不能是「應」的意思, 「應」的話在立法技術上就是直接賦予法律效果,不需要出席和表決。 那我們都知道修法時,目標是要多數決才受理案件, 從這角度來看,沒有全改成「法定總額」這個詞的結果, 就是第32條變成漏修。 翁曉玲當時要用「法定總額」這個詞,的確才是正確的做法。 所以這件憲訴法的聲請釋憲: 1. 依第32條第2項,8個人中有6個人出席,3個人同意,就可以受理。 2. 受理後要依第30條評議時,需10個人出席。 如果只有8人出席,依第30條第3項,「得」經4人同意,為不受理判決/裁定。 但也可以不處理,就擺著,等到出席人數夠了再繼續評議。 : : https://i.imgur.com/ojz9nHr.jpeg : : 國蔥不是叫你們要看ivod : : 是都沒在聽嗎? : 藍白主要的爭執點在於 : 民進黨立委根本不符合聲請者資格 : 當時要聲請前瞻條例案釋憲時 : 高金就因為僅退席抗議 沒有在二讀表決投票 : 被認定未行使職權而被剔除 現在爭議是在三讀,對不對? 我看韓國瑜在三讀時,是問有沒有修正版本之類的字眼。 這就是看向來三讀怎麼做的, 有人知道三讀一向怎麼做的嗎? 我查到的是這樣: 三讀程序是法案在立法院的審查通過之步驟。 提案後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 二讀。 二讀會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 回等,通過二讀之議案,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 三讀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所以立法院長在三讀時,只問有沒有修正版本之類的, 程序上並沒有錯。 但相對而言,本來就沒有提出反對或異議的機會不是嗎? 那反對的人就算提出表決,也不會被處理,不是嗎? 那是不是就應該只能以二讀時有無反對為依據? (這是以尊重大法官為角度去想。但實則:你他媽規定什麼要表決反對才能釋憲是啥小? 被強姦沒有從頭抗拒到底、最後放棄,就可以認定同意、不違背其意願?) : 當時大法官自己還加料寫死在司法院網站 : 說原反對之立委 最後表決為通過者 : 即不得再以需要被保護的少數自居 : 黃33版本 : 民進黨就沒有異議或提案交付表決然後反對 : 吳造謠就甚至還瞎扯三讀時是被性侵 : 被大法官直接打斷 : 我自己的感覺就是明明無法判決卻先搶著受理 : 就是在製造輿論壓力支持大罷免 : 甚至避免後續大法官純度不夠 : 想先把判決寫好 到時候趁亂趕火車 -- 對,從頭到尾,大法官就不應該界入立法程序怎麼讀, 除非有重大明顯瑕疵, 這就叫國會自治,也是幾十年大法官堅守的原則。 但為了錢,在前贍案就硬是亂加了一個啥小必須反對的要件。 硬要護航那筆錢、把金的案子幹掉, 才種下這個爭議。 所以以後要從頭抗議到尾,被強姦要從頭叫到尾? 是嫌國家不夠亂、不夠吵嗎?!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7472327.A.844.html

fallinlove15: 三讀不是只做文字修正發118.166.216.248 05/17 17:03

fallinlove15: 這程序什麼時候可以讓大法官介入?118.166.216.248 05/17 17:04

fallinlove15: 大法官就越界了118.166.216.248 05/17 17:04

syearth: 綠色大法官:我就是要管 114.45.26.192 05/17 17:22

kenash: 大狗官 49.216.167.214 05/17 17:23

Ben40: 規定要程序上有實質反對過是大法官自己以 223.141.203.64 05/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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