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 http://i.imgur.com/WXw3kH7.jpg
: 看到網友一直說北市府說容積合法
: 但是查了一下北市府新聞稿
: http://i.imgur.com/kXf5NLX.jpg
: 「市府重申京華城案進入司法階段 尊重法院判定結果」
: 「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宜性、公益性、對
: 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之程序。」惟是否適法
: ,因當時尚未有司法調查介入,故其是否適法,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將尊重法
: 院的判定。
: 北市府應該明確的說了
: 所討論的內容只有符合「程序」
: 「惟」是否適法
: 就是尊重司法機關判斷
: 意思就是說容積率都有經過都審會討論
: 因此「程序」沒有問題
: 但是涉及「實質」的合宜、公益、對價、適法
: 都是尊重目前法院所判「違法」的結論
: 所以北市府並沒有說容積合法啊
: 而且應該是和法院相同立場認為有違法
: 是不是有些網友被不明風向給亂帶
: 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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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
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惟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下列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
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始予撤銷或變更。」
你講的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就是標準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非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不然行政法院會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
現在北市府說程序合法,至於上面講的那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就是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這樣子講,應該懂北市府新聞稿的意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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