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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鄰居爬山當小三!車上激吻人夫全都錄
4.完整新聞內文:
結婚18年的
新竹縣黃姓婦人,發現先生王男與鄰居劉女常一起吃飯,某日突然在行車記錄
器畫面發現王男與劉女在車上接吻,怒控劉女侵害配偶權,須賠償60萬元,劉女聲稱當時
是王男突然動作,她沒有積極回應,但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時劉女嬌嗔「嘴唇又來?不喜
歡舌頭」,
加上二人激吻聲,認為劉女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6萬。
結婚18年的黃女說,110年下半年起發覺先生王男行為有諸多反常,意外發現王男非單獨
外出,而係與同社區的劉女相偕出遊,二人經常於餐廳用餐。
111年10月間藉由與王男共同使用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二人出遊且於車中休憩時接吻
,互動曖昧、過從甚密,顯已逾越正常社交範圍。她得知此情後,精神上所受痛苦甚鉅,
難以承受、夜不能寐。憤而對劉女求償60萬元。
劉女則說,111年10月王男主動詢問是否可以一起參與登山健行行程,她認為親近大自然
有益身心並無不妥,便答應參加,偶會詢問王男是否要登山,雙方日漸熟悉。二人過往交
流互動,僅止於相約一起至空間開闊之登山步道健行,屬鄰里、朋友間之正常相處,本無
逾矩之處,縱有共同用餐或前往登山步道,亦尚在一般交友之範疇內。
至於黃女所指於車上休憩時接吻之行為,並非事實,當天與王男至外縣市登山,回程途中
王男趁其不備時,於行進間突然作勢親吻,她雖感不適,因天色已晚,又單獨於王男車上
,擔心嚴正拒絕王男會惱羞成怒,故委婉轉移話題,整件事是王男單方行為,她並未積極
回應,並無不正當交往互動,黃女認為二人氣氛曖昧,實為誤會。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影片,劉女說「嗯 嘴唇又來 很煩捏。」
王男說「要不然呢?要把你舌頭堵住啊。」劉女又說「不要,不喜歡舌頭。」王男回「
嗯 可是舌頭加舌頭在嘴巴裡面。」且接吻聲顯示兩人關係非僅止於鄰里、朋友間之正常相處關係,劉女語氣並非不適而
以消極回應、不再搭腔,其所辯不可採。判劉女須賠償人妻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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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因為沒有更強烈的證據,用接吻聲 所以只能罰到六萬吧?
如果真有抓姦證據 按照現在行情 應該可以罰到30萬上下才對
所以行車紀錄器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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