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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我用判決書搜尋 谷辣斯‧尤達卡 找不到他酒駕的前科
裁判書和簡易案件都找不到
用判決字號找才有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簡字第 24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辣斯‧尤達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
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谷辣斯‧尤達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谷辣斯‧尤達卡應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且枉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
在道路上行駛,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且被告無視政
府一再宣揚酒後駕車之危險與嚴重性,竟於刑法修正提高處
罰後,仍不以為意,而於酒後駕車上路,其漠視法令之態度
,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並無
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堪認
其素行良可,暨其經濟狀況為小康,學歷為碩士畢業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我一直沒有找到她酒駕道歉的新聞
2014年的時候 早就酒駕嚴重懲罰了
而且判決書到底要下哪一個名字才能找到她酒駕的判決??
谷拉斯 Kolas 葉冠伶
都找不到這篇酒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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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言論大可不必 這種態度不健康 我敢說現在買不到疫苗 畢竟你們是死忠的 愛心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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