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看板 Foreign_Inv
作者 Tradesque (交易事)
時間 2025-05-20 01:32:46
留言 47則留言 (9推 0噓 38→)

: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 --------ChatGPT 回答起點 ---------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 : 條文依據與說明 : 1. 條文課稅對象: : 條文明確規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依據《電子資金轉帳法》( :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5 U.S.C. 1693o-1, section 920(g))。依該法, : remittance transfer 係指「消費者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或匯款業者,將資金匯出美國境 : 外」的行為,強調其消費性、個人性質。 : 2. 股票投資行為的分類: :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於美國券商開戶,將股票賣出後取得資金,只要後續資金匯出不是透過 : 「remittance transfer provider」以消費性名義辦理(例如用於家庭匯款、私人生活支 : 出等),而是以「自有資金投資獲利」或「資本移轉」性質,由銀行(如電匯、ACH)將 : 資金合法匯出,其實務上通常不被視為條文所稱「remittance transfer」。美國監理定 : 義下,「remittance transfer」多為勞工、家庭、親友小額消費性匯款,不含一般性投 : 資資本移動。 : 3. 法案條文並無將「投資所得匯出」明文納入課稅 : 條文重點在於限制「未經查驗身分的個人消費性匯款」以及防止「非法移民」或「匿名資 : 金」轉出,不在於正常合法金融投資與資本流動。 : 結論 : 一般自然人在美國賣股票後,將資金從美國銀行帳戶匯回母國(只要不是以消費者身份透 : 過專業匯款業者處理小額家庭匯款),通常不屬於本條文課徵5%匯款稅的範圍。只要該筆 : 資金匯出是「投資資金/資本流動」,依據現行法令定義,不屬於「remittance transfer : 」。若是經由專業匯款業者以消費性身份操作,則可能適用,需要看具體操作方式與金流 : 路徑。 : 文件明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法律定義與範圍,並非所有對外資金移轉都課稅, : 而是針對特定消費性跨境匯款而設計。如需最精確判斷,建議結合匯款時所用服務型態、 : 金融機構之法遵政策,以及專業美國稅務律師意見。 : --------ChatGPT 回答終點 --------- 目前主張投資匯出不適用的應該都是引用CFR 1005.3的exclusion from coverage 這個說法我把我在股票版上講的東西再回一次: 現在共和黨提出的這個草案,針對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根據1693o-1的解釋 而1693o-1是USC,1005.3是CFR,1693o-1法律位階比較高。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由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了, 並不能直接推導到適用CFR 1005.3的排除要件 就我對美國法律的理解(若有誤再請其他執業人員補充),根據行政程序法非授權原 則,行政規範不能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若有其他對應到1693o-1的新法律,要對應到 1005.3需要經過行政程序法的notice-and-comment程序,遇到規定和母法衝突的地方, 還需要透過引用併入規則去協調 單就現在看到的草案內容來說,站在不同立場肯定覺得講得不清楚。只是從法律的角度 來討論,看起來並沒有排除買賣股票匯出的資金。所以重點應該是要看接下來的發展, 假如眾議院表決通過,參議院能接受這個版本的草案嗎? 說不定現在討論的東西最後都被改光光,全部人都可以回家了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00.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747675969.A.B2B.html

HiuAnOP: 我感覺用外國券商的可能出金會受影響,複委託或是台灣美 05/20 01:40

HiuAnOP: 股的不會 05/20 01:40

HiuAnOP: 銀行券商交割款不可能會扣,要扣5%會是天大新聞,但是券 05/20 01:41

HiuAnOP: 商匯出就…好像會被掃到0.0 05/20 01:41

cityport: 複委託怎麼不會?上手買賣股票的時候就會給台灣券商扣掉 05/20 06:07

cityport: 台灣券商又不是美國公民,在上手開的帳戶肯定會被課稅 05/20 06:08

HSnewlife: 這個議題,國外有討論嗎?我常接觸的國外資訊,根本沒 05/20 07:49

HSnewlife: 討論,我只看到股版討論 05/20 07:49

Tradesque: X上面看到一些美國人挺支持的 05/20 10:50

AirLee: 你跟外資說匯出收5% 外資會同意? 05/20 10:53

howzming: 川普跟本不會鳥你外資同不同意 05/20 14:03

j456789a: 美語系國家沒影響->reddit不會有反應 05/20 14:30

j456789a: 非美系歐洲國->避開美股不難 05/20 14:30

j456789a: 這法案看起來就是針對最愛投資美股的中國和亞洲體系 05/20 14:32

j456789a: 所以外國沒啥討論聲量好像也不是很意外 05/20 14:33

j456789a: 或許去4ch這種日系的討論版看看有沒有反應? 05/20 14:34

heavenbeyond: 不是啊,我說版上很多人都有IB/CS/FT..等美國券商的 05/20 14:52

heavenbeyond: 帳戶吧。寫個信去問問官方說法不就好了?? 05/20 14:52

heavenbeyond: 有人願意先開第一槍嗎? 05/20 14:52

MozeIII: 某人真的只會出一張嘴欸 05/20 15:16

lise1017: 推 05/20 15:45

lise1017: 稍微研究了一下12 U.S.C. 5481這個法條授予了 05/20 15:46

lise1017: CFPB去 05/20 15:46

lise1017: 執行1693這個法條的權利與細節制定 而CFPB制定出來的規 05/20 15:46

lise1017: 則就是CFR 1005.3 所以說我覺得也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 05/20 15:46

lise1017: 我也不是很懂美國法律 可以討論討論 05/20 15:46

Tradesque: 關鍵是法律位階的差異,就像刑民法不能違背憲法的概念 05/20 16:03

Tradesque: CFR位階較低所以不能「推定」適用,要讓1005.3適用有一 05/20 16:04

Tradesque: 些程序要走,因此「現階段」推定新草案符合1005.3除外 05/20 16:05

Tradesque: 條件這個說法法律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05/20 16:05

Tradesque: 要適用1005.3就要走行政程序法553條的通知程序,不走這 05/20 16:11

Tradesque: 程序而定義有衝突的話,要討論司法審查的優先順序,就 05/20 16:15

Tradesque: 又回到國會立法位階高於行政法(CFR)的問題上了 05/20 16:15

Tradesque: 實務上確實有誰大誰小的問題,只是這個草案會怎麼發展 05/20 16:16

Tradesque: 還說不準 05/20 16:16

hellosan: 這樣我們有什麼方案可以避免?複委託 還是海外銀行(非美 05/20 17:29

hellosan: 國) 買股票 05/20 17:29

hellosan: 這樣玩下去 海外部位不知道能不能閃到歐洲卷商 買VWRA 05/20 17:29

hellosan: 之類 05/20 17:29

hellosan: 美股部位清空了 05/20 17:30

Tradesque: 通過到實施會有一段期間,真的通過再來煩惱吧 05/20 17:35

lise1017: 放心啦全世界只有5%的人是美國人 其他95%人會想好辦法 05/20 20:38

lise1017: 到時抄其他國家作業就好了 美股美債房地產變賣後一堆人 05/20 20:40

cityport: CFPB是美國消保會耶 05/21 05:42

psynanako: 其它國家的卷商能給外國人開戶的 有推薦嗎 05/21 08:24

psynanako: 我問gpt 是查到swissquote能讓台灣人開戶也有debit ca 05/21 09:09

psynanako: rd 但實際不知如何 是否有開過的人能分享 05/2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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