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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nbuy: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0:03
推 kenbuy: 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03/27 20:10
→ kenbuy: 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03/27 20:10
→ kenbuy: 用犯罪支配論 03/27 20:10
→ Andrea88: 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03/27 20:27
→ Andrea88: 不是共同參與 03/27 20:27
→ MrCh0: 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03/27 21:02
→ MrCh0: 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03/27 21:02
→ MrCh0: 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03/27 21:02
→ MrCh0: 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03/27 21:05
→ MrCh0: 的明文化了~ 03/27 21:05
推 Kamehame: 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03/27 23:14
→ Kamehame: 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03/27 23:14
→ Kamehame: 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03/27 23:14
→ Kamehame: 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03/27 23:15
→ Kamehame: 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3:15
推 Kirihime: 這個東西真的很亂, 03/28 08:42
→ Kirihime: 首先純正身分犯如果採間正形式,學說上主張利用人必須有 03/28 08:42
→ Kirihime: 身分,否則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別的點是公務登載不實和 03/28 08:42
→ Kirihime: 使公務登載不實,惟實務全部都丟31條擬制 03/28 08:42
→ Kirihime: 其次剛剛說的使公務登載不實和公務登載不實的關係也是實 03/28 08:42
→ Kirihime: 務和學說吵很兇的問題,就是實務認為使公務登載不實就是 03/28 08:42
→ Kirihime: 無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純正身份犯時可以處罰間正 03/28 08:42
→ Kirihime: 的「特別規定」,但學說的理解則是,這是成立教唆犯原則 03/28 08:42
→ Kirihime: 的例外規定 03/28 08:42
→ Kirihime: 最後,根本的問題在31條就是個智障法條,一切的問題都從 03/28 08:42
→ Kirihime: 這裡開始,台灣首創獨步全球 03/28 08:42
→ sinksink: 其實也不算我國首創,因為這鬼梗立法源頭來自德國梗遠目 03/28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