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5012941.A.C2A.html
→ CCWck: 學說見解都沒寫理由 08/05 21:56
推 HongLiers: 我自己在寫158-4的時候 篇幅不夠 會在寫立法理由 不知 08/05 22:26
→ HongLiers: 道這樣會不會太多餘 08/05 22:26
推 kilof: 方向對 08/05 22:53
推 aqwa: 考試這樣寫就ok了啊,老師也只看關鍵字而已 08/05 23:12
推 LeftCorner: 警察對被逮捕的被告未盡緘默權告知義務不是用158-2嗎? 08/06 00:21
推 M4Tank: 同樓上 158-2 未告知能選任辯護跟緘默圈而取得的證據無證 08/06 00:28
→ M4Tank: 據能力 08/06 00:28
推 cowfire: 98年台上4209號判決 08/06 00:32
推 M4Tank: 另外 這題應該是再問被告地位形成跟詢問認同與否吧 08/06 00:33
→ M4Tank: 我會寫實務見解以為 為保障人權 故應採形式訊問非功能訊 08/06 00:33
→ M4Tank: 問 所以本案警察的聊天為功能訊問 未進行權利告知義務 違 08/06 00:33
→ M4Tank: 反刑訴95條之規定巴拉巴拉 最後用158-2打掉 08/06 00:33
推 cowfire: C16/Nr737/27,95,287/100-2準用95/158-2,95第2款惡意/98 08/06 00:49
→ cowfire: 台上4209 08/06 00:49
→ cowfire: 這樣大概20分,但可能寫不完,哈 08/06 00:49
推 cowfire: Nr654才對,上面打錯了 08/06 00:51
推 cowfire: 當然還可以再加34第二項,245第二項,當然可以在加個94年 08/06 00:54
→ cowfire: 台上4929判決,差不多了 08/06 00:54
推 ilove0shanya: 上面是以為再買滷味嗎? 亂加一通 這連15分都有問 08/06 01:13
→ ilove0shanya: 題吧 08/06 01:13
推 cowfire: 造成困擾抱歉了,才疏學淺,以後不推了。 08/06 08:12
推 ilove0shanya: 有沒有這麼玻璃心 你可以一個一個解釋啊 94 4929 08/06 08:20
→ ilove0shanya: 再說什麼 你都不解釋你的說法 隨便丟一句 不推了 08/06 08:20
→ ilove0shanya: 真不負責 08/06 08:20
推 MILESPAUL: 101台上2165判 也跟學說立場一樣 符合156條第一項其他 08/06 08:45
→ MILESPAUL: 不正方式 08/06 08:45
→ MILESPAUL: 抱歉更正一下是實務 08/06 08:59
推 kuhper: 供述證據不能用158-4吧 08/07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