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見票即付匯票之時效起算?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kobe456 (kobe456)
時間 2019-04-05 1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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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後從發 見票即付匯票之時效起算點為何? 列出可能的想法 (一)適用22I前段,自到期日起算 適用本條涉及若逾越提示期限提示 到期日判斷的爭議 1甲說 仍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逾越提示期限(66II準45)僅喪失追索權 (若採此說可能會永不時效消滅?) 2乙說 以提示期限末日為到期日 (直接適用67II? 但有印象有書說提示期限僅涉追索權喪失 與到期日無關? 且本條文意 義是否能包括[見票即付]匯票逾期提示?) (二)類推適用22I見票即付本票之規定 自發票日起算 若採此說, 逾越提示期限提示之到期日判斷爭議 , 縱採前述甲說, 亦不會生時效永不 消滅的情況 想請教各位前輩如何適用才是正確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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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 問的是追索權還是付款請求權時效?04/05 18:55

kobe456: 抱歉沒說清楚 是付款請求權時效04/05 19:49

CCWck: 到期日的目的,是限制執票人不能太早去要錢。時效的目的,04/05 20:35

CCWck: 在促使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就見票即付而言。執票人於發票04/05 20:35

CCWck: 日後即可行使權利,應類推本票的發票日為起算點為宜。個人04/05 20:35

CCWck: 淺見04/05 20:35

kobe456: 謝謝c大回答 滿好奇這問題是已經有定見 還是算是爭議? 04/05 22:01

CCWck: 65、66要配合69一起看,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的意義在於發生付 04/06 00:08

CCWck: 款人應付款的法律效果。從付款的法條邏輯上來看,69規定到 04/06 00:08

CCWck: 期日或其後兩日內付款,但若無到期日,無法直接適用69,於 04/06 00:08

CCWck: 是24告訴你視為見票即付,然後66跟你說就用提示日當到期日 04/06 00:09

CCWck: 來處理。於是發生提示日。 04/06 00:09

CCWck: 67II是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和見票即付之匯票時不同東西 04/06 00:09

wbar: 推C大清楚說明 04/06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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