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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luhihi: 在食物中下毒的行為,客觀上很危險,故已經著手。 11/14 09:08
推 LinBurro: 甲下毒的行為無需再介入其他行為,即可令乙發生死亡結 11/14 12:44
→ LinBurro: 果,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故已該當著手。 11/14 12:44
推 birderent: 通常優越認知是考量在,行為人認知到一般人不知而客觀 11/14 14:40
→ birderent: 上確實存在之事實,本案無須檢視優越認知,而且,也不 11/14 14:40
→ birderent: 須要以客觀歸責理論就可以論殺人既遂。 11/14 14:40
推 birderent: 我說說我的理解,客觀歸責理論中製造風險項下的優越認 11/14 14:47
→ birderent: 知,就如同三階論第3階罪責中故意,只有在容許構成要 11/14 14:47
→ birderent: 件錯誤的案例中才須要討論,以上,供參。 11/14 14:47
推 HSUS: 這不就是支配關係錯誤?論教唆犯,另有見解是間接正犯未遂 11/14 16:38
推 frank8233: 客觀上人死了 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主觀上有殺人故 11/14 17:31
→ frank8233: 意 成立272條沒有任何問題啊 11/14 17:31
→ frank8233: 父親本身有無認知 這跟你這個客主觀構成要件沒有關聯 11/14 17:32
→ frank8233: 未遂才有論著手的實益 客觀上下毒是殺人行為也成功了 11/14 17:34
→ luluhihi: 被害人自願服毒,是反常的因果,所以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11/14 18:05
→ luluhihi: 不成立既遂 11/14 18:06
→ birderent: 客觀歸責理論實現風險項下反常因果指的是,製造的風險 11/14 18:15
→ birderent: 依照物理力在經驗法則下似否有高機率造成風險實現 11/14 18:17
→ birderent: 甲餵其父毒藥,而其父因飲藥而亡就有實現風險。 11/14 18:19
→ birderent: 意即,反常因果要討論的是製造風險的方法,不在被害 11/14 18:21
→ birderent: 人的心態。 11/14 18:21
→ luluhihi: 不管被害人心態,那客觀歸責的被害人自我負責理論何去 11/14 20:49
→ luluhihi: 何從呢? 11/14 20:49
推 birderent: 我先回答樓上L版友,因為你打的文字是反常的因果,而 11/14 21:48
→ birderent: 反常的因果歷程是在實現不容許的風險項下討論,不是在 11/14 21:48
→ birderent: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中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的地方討論,所 11/14 21:48
→ birderent: 以,我才不討論被害人的心態部分。 11/14 21:48
→ birderent: 原po的舉例我要想想看,如何表達 11/14 21:48
推 birderent: 我把你的問題先抽象化,如果預知被害人行為有害或使防 11/14 22:42
→ birderent: 果行為無效,仍要求被害人為高風險行為,此時,是否可 11/14 22:42
→ birderent: 以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阻確既遂責任,這樣的問題是不是 11/14 22:42
→ birderent: 你要問的? 11/14 22:42
→ birderent: 如果是,我覺得可能會有肯、否兩說之爭。 11/14 22:43
推 birderent: 我將本案改編,甲常年在家照顧全身攤瘓的父親乙,乙也 11/14 22:53
→ birderent: 偶爾告知久病厭世的消極想法。經過十多年,甲也越來越 11/14 22:53
→ birderent: 厭惡照顧乙這種永無停止之日痛苦之日,故甲購買了足以 11/14 22:53
→ birderent: 至死的毒藥給乙吃,並心想,父親就算知道食物有毒他也 11/14 22:53
→ birderent: 會因為想死而吃了。在甲餵食乙的時候,乙真的察覺食物 11/14 22:53
→ birderent: 有毒,但基於久病不想拖累兒子,而食下毒物並死亡 11/14 22:53
推 birderent: 上述案例,可能會基於你如何解讀,被原則中對風險的正 11/14 22:58
→ birderent: 確認知,而影響是否可適用被原則(這好像還沒有學者討 11/14 22:58
→ birderent: 論過)。 11/14 22:58
推 birderent: 照理來說,被害人自我負責中的討論的風險是有兩種結果 11/14 23:01
→ birderent: ,可實現與不可實現,而不是必然實現,所以,應該是不 11/14 23:01
→ birderent: 可適用被原則。這是我的想法 11/14 23:01
推 birderent: 補充說明,在面臨生命法益上應該沒有被害者自我負責原 11/14 23:59
→ birderent: 則適用。你請看,刑法定有275加工自殺罪,再以,舉輕以 11/14 23:59
→ birderent: 明重法理評價,面對271殺人罪自應無適用之理。 11/14 23:59
推 birderent: 至於,其他法益上應可適用被原則,因為,被原則之法理 11/15 00:02
→ birderent: 就如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得被害者承諾 11/15 00:02
推 kkahon: 在知悉時,風險作用力已中斷,僅論殺尊親未遂罪。後結果, 11/15 09:27
→ kkahon: 被害人自我負責。 11/15 09:27
推 kkahon: 被害人全程知悉,僅有不能未遂諸學說討論問題。 11/15 09:31
→ frank8233: 風險實現的反常因果歷程是指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重大偏 11/15 09:51
→ frank8233: 異,而重大偏異是指一般人生活經驗而言。這題很單純, 11/15 09:51
→ frank8233: 人吃下被下毒的食物就會死,所以沒有反常。如果這題構 11/15 09:51
→ frank8233: 成未遂,是否以後我拿刀砍死人,只因為對方沒有反抗因 11/15 09:51
→ frank8233: 為自己想死,所以構成殺人未遂?過於荒謬的結論 11/15 09:51
→ frank8233: 而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要行為人有教唆促成被害人為危害 11/15 09:58
→ frank8233: 自我的風險活動,而被害人正確認知下仍自主的投入該危 11/15 09:58
→ frank8233: 險行為,這題根本不符合要件,沒有這個原則適用 11/15 09:58
→ frank8233: 客觀歸責是討論純客觀的事實情狀,被害者沒有表現於外 11/15 10:18
→ frank8233: 的主觀不能評價在裡面 11/15 10:18
→ luluhihi: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要綜合一切事實為事後審查。被害人主觀 11/15 21:18
→ luluhihi: 認知也是事實,所以要綜合判斷。經綜合判斷後,基於被害 11/15 21:18
→ luluhihi: 人已識破行為人的危險,但卻自殺,是種反常的情形,所以 11/15 21:18
→ luluhihi: 認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11/15 21:18
推 kkahon: 著手的判斷,不是以客觀歸責所謂不法風險形成為判準。客觀 11/16 09:50
→ kkahon: 歸責理論的風險只限既了未遂,但著手還包含未了未遂階段。 11/16 09:50
→ kkahon: 當風險已足以任其在常態歷程,即可發生或加重的法益侵害 11/16 09:50
→ kkahon: 結果,才是所謂風險。如果被害人從頭到尾都知悉,則是障 11/16 09:50
→ kkahon: 礙未遂。若被害人明知該風險的情狀,自主的決定,在行為人 11/16 09:50
→ kkahon: 的加工作用力已不再存有價值,後續發生的結果,應為評價競 11/16 09:50
→ kkahon: 合,判斷何人須否負責,這類複數風險加工者的歸責競合,即 11/16 09:50
→ kkahon: 德國及台灣部分學者,多出客觀歸責第三階的主要區別實益, 11/16 09:50
→ kkahon: 但細部判準尚無統一一致性的標準,只是概念性的法學觀念。 11/16 09:50
推 kkahon: 至於,frank兄所提例子,要看自願被殺的人,是否對於結果 11/16 10:03
→ kkahon: 實現有積極的作用力。下毒案,在全程知悉情形下,風險實 11/16 10:03
→ kkahon: 際未形成,係未了未遂階段,後加工作用者,乃「被害人」。 11/16 10:03
→ kkahon: 而學兄所舉例,行為人之持刀砍人,係既了且持續加工積極 11/16 10:03
→ kkahon: 實現風險之態樣,被害人主觀想法,不會影響該風險實現, 11/16 10:03
→ kkahon: 除非有客觀再加工,自己補兩刀切腹。 11/16 10:03
→ kkahon: 比如甲挖洞讓乙掉,乙知悉後,風險因果力即中斷,甲只需 11/16 10:03
→ kkahon: 對之前行為負責,達著手即論未遂。但總不能說乙知悉後,隨 11/16 10:03
→ kkahon: 時來跳洞,都要甲負責。 11/16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