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159之2及 準備程序會有衝突嗎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nimama000 (laughing gor)
時間 2018-05-08 22:05:48
留言 14則留言 (7推 0噓 7→)

我有問題 準備程序雙方可以針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排除吧? 那如果任一方對警詢筆錄決定要排除了 再看到159之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證人上庭就講了跟筆錄不同的話(但是 筆錄有可信度跟必要性),那被排 除的證據還可有撈回來適用159之2條嗎 如果觀念錯誤請指正 我卡關很久了 -- 原來如此 是我想太多了QAQ 我原始的想法: 因為假設辯護人很強說服法庭準備程序就排除了傳聞證據 159之2的例外 又必須有符合「審判中」這個要件 時點上是在 被排除之後了 雖然是例外 但是準備程序時被排除的證據可以重新採用嗎?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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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4042730p: 如果證據可信或必要,那還會被排除嗎?05/08 22:39

n123456n: 滿難想像的 。因為假如證人可以到庭來說,那應該就沒05/08 22:59

n123456n: 有所謂的必要性05/08 22:59

n123456n: 我重講一次,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而159-2是例外有05/08 23:02

n123456n: 證據能力05/08 23:03

n123456n: 所以沒有衝突05/08 23:03

jaggur: 彈劾證據05/09 14:19

bettybuy: 159條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159之1~之5是例外,另外還05/10 12:17

bettybuy: 有類推適用的情形,所以不太懂撈回來是什麼意思?05/10 12:17

n123456n: 所以才說是(例外)啊 05/10 14:25

cindycincia: 有沒有排除證據能力 不是準備程序馬上決定 準備程序 05/10 18:44

cindycincia: 只是提出來 05/10 18:44

bettybuy: 噢噢了解你意思了,https://tinyurl.com/yc3nfzbh 這個 05/10 20:58

bettybuy: 律師有整理,有爭議但基本上可以撈回來XD 05/1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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