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法上問題 求解疑惑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vvhaha (我ㄝ不知道)
時間 2017-03-30 0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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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題目是 A民眾到B醫院就醫 B醫院醫生懷疑A有某法定傳染病但不確定是甚麼疾病 所以將抽血之後的檢體送去合作廠商C檢驗所進行化驗 但是C檢驗所又將檢體發包給D檢驗所進行化驗 D檢驗所又將檢體交給E檢驗所進行化驗 最後 E檢驗所化驗出來檢體是某傳染病感染 呈現陽性狀態 但是E檢驗所忘記回傳報告給D檢驗所 導致D檢驗所未能回傳報告給C檢驗所 C檢驗所也未能將檢驗報告給B醫院 B醫院便未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通報 問題來了 現在主管機關衛生局發現這問題要進行行政處分 應適用的法條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醫師未通報 還是第40條的醫師以外人員未通報 或是這兩條應該一併使用 第 39 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 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 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 為之。 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 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 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 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 偵查不公開之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 40 條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醫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前項或前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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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venty: 應該是40條,E應受處罰,其他人都不是知情不報 03/30 11:06

jjiimm: 除了E以外的人應該不會罰,因為行政罰法規定除了故意或過 03/30 13:04

jjiimm: 失外不法 03/3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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