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法上闡明權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dosandonts (您才是QB)
時間 2017-01-28 15: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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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帥哥美女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大年初一 金榜題名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是今年要參加國考的考生 不論是研所、高普考、特考、司特都會參加 我正在念民訴法 但是有幾個問題很有疑義 我在看這篇章節 【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之內涵及範圍為何?】 一開始文章提出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 說道訴訟權包括釋字482號中所說的適時審判請求權、 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聽審請求權、程序上平等權、 公正程序請求權(這邊就有點怪異 不是正當程序請求權嗎?) 然後又講到訴訟權受侵害如何救濟? 內文說到具有法律上原則重要性就應許可上訴第三審 然後沒了~~~ 只剩下這章節的小作業(問題實例作答) Q:試述法院之闡明權與訴訟權保障之間的關係? A: 然後作答一直在講法律闡明義務應該好好跟當事人闡明事實與法律之陳述 又舉出民訴199, 199-1, 244IV, 247III等等法條說本係基於憲法第16條之 訴訟權保障之要求,此次立法落實在法律層次很棒很好! 阿這段解答是啥? (完全看不懂) 闡明權不是在訴訟程序要求正當程序原則和訴訟經濟和為免突襲性裁判而不得已 給予當事人的權利嗎?(法院有義務解釋訴訟進行和提起攻擊防禦) 因為中華民國的民訴法基本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職權進行主義(現已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以才不想給當事人有被闡明的權利 而反而賦予法院闡明的義務嗎? 法院是屬於最高等級的司法權 怎麼獨立的司法權卻要提升到憲法層次說 我要訴訟權保障所以法院要替我闡明? 謝謝各位 傷了大家的眼睛 新年快樂 大年初一 祝各位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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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920309: 中姊姊!!!!!!新年快樂新年好!!!!!!! 01/28 16:12

james830212: 所有的權利不是都建立在憲法上所擁有的嗎 01/28 16:26

dosandonts: 克里斯下午安 吃了嗎? 新年快樂 01/28 16:27

dosandonts: 海洋法系吧? 01/2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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